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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劭

DCCC715/2023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10/3/2025[2025] HKDC 41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林卓劭被控於2020年5月19日至11月20日期間,處理其眾安銀行戶口內合共港幣2,205,587.52元的財產,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全部或部分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戶口有258名交易對手存入款項,並有大量轉數快及本地轉帳提款。被告聲稱於2020年8月1日遺失手機,其後未能操作戶口,否認知悉後續交易。其後被告在作供期間離庭,法庭批准在其缺席下繼續聆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劭

DCCC715/2023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10/3/2025[2025] HKDC 42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林卓劭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0年5月19日至11月20日期間,他是眾安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簽署人及操作人。戶口共收取約220萬港元,款項來自258名交易對手,並透過轉數快及本地轉帳大部分轉出。法院接納該戶口用作洗黑錢,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被告案發時21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經審訊後定罪且沒有提出求情陳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子軒及另一人

DCCC1068/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7/3/2025[2025] HKDC 40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本案涉及兩宗電話騙案及三個銀行戶口。第一被告人龍子軒將其中國銀行戶口一的提款卡、保安編碼器及網上理財密碼交予第三被告人使用;第二被告人顏源深則先後開立並借出滙豐戶口二及星展戶口三。涉案款項包括由受騙人士轉出的港幣650,000元、127,000元及176,304元,部分款項其後經上述戶口及其他戶口轉移。兩名被告人均否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的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小玲

DCCC591/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7/3/2025[2025] HKDC 364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人於2020年12月30日開立銀行戶口,並在2022年約2月至5月期間把銀行卡及密碼交給朋友使用。2022年5月5日至9月13日期間,該戶口共有186筆存款,合共港幣12,103,759.47元,另有折合港幣669萬多元的外幣存款;提款共122筆,款項大多迅速轉往其他戶口。三名女事主墮入網上投資騙案,損失約港幣170萬元,其中逾34萬元流入該戶口。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基

DCCC1304/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6/3/2025[2025] HKDC 391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黃偉基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該罪為串謀詐騙的交替控罪。案發時,一名89歲男子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要求準備港幣60,000元保釋金。被告人其後以來電者朋友身分,在沙田向受害人收取由警方準備的道具鈔票,隨即被捕。被告人表示自己並不知道電話騙案詳情,但承認知道所收取的是有問題的金錢。受害人及時識破騙局,沒有實際金錢損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彥霖

DCCC364/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6/3/2025[2025] HKDC 39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黃彥霖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兩名受害人遭冒充內地公安的騙徒欺騙,款項分別轉入被告人的南洋商業銀行帳戶及渣打銀行帳戶。兩個帳戶均在短期內大量收款及即日提款。被告人承認開立並出售帳戶,每個帳戶收取港幣2,000元。涉案金額分別為3,083,500元及1,764,861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炳坤

DCCC288/2024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6/3/2025[2025] HKDC 627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朱炳坤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被告在2023年4月於香港開立兩個銀行賬戶,隨後將銀行卡、密碼及網上銀行密碼交給一名叫「莊正軍」的人。兩個賬戶在短期內分別收到約653萬元及777萬元,並迅速以大量交易提取,當中包括投資騙局受害人的款項。被告其後在銀行辦理賬戶事宜時被捕。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辯方不反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繁清及另二人

DCCC109/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6/3/2025[2025] HKDC 402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第二至第四被告人均為內地居民,以訪客身份來港後,夥同第一被告人在2023年7月17日、7月31日及8月15日,向三名年長受害人訛稱有電子零件可供高價轉售,藉此騙取現金及貴重物品。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人負責角色扮演,第三被告人負責把風。四人其後返回內地,並瓜分騙得的金錢及物品。四名被告人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二至第四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明光

DCCC119/2024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5/3/2025[2025] HKDC 12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間,他以愛麗絲貿易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招商永隆銀行戶口,並與金仔及業仔處理一宗內地電郵詐騙所得的約350萬元。款項存入後翌日即被轉走,其中約48.7萬元轉入被告人的個人戶口,再由他提取現金並結束戶口。被告稱只收取3,000元報酬,依指示開戶及提款,並不知道上游詐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智淙及另一人

DCCC536/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5/3/2025[2025] HKDC 38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以長者為目標的電話詐騙案。第一被告人葉智淙分別向兩名八十八歲及八十一歲的受害人收取港幣100,000元及50,000元。其後,他在洗手間內將其中50,000元交予第二被告人楊華偉,警方即場拘捕二人。第一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同類罪行。兩人均辯稱不知道涉及電話詐騙,但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曉男

DCCC293/2024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5/3/2025[2025] HKDC 38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人林曉男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2023年7月24日,一名67歲女子接到冒充其女婿的來電,被要求交付港幣30,000元保釋金。被告人在天水圍升降機大堂向該女子收取現金,後按「啟明」指示,與他人到銀行存入其中港幣26,950元。被告人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上述行為,但沒有證據顯示她知道款項源自電話騙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美茵HELEN及另三人

DCCC1201/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4/3/2025[2025] HKDC 37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四名被告人承認多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包括串謀洗錢及洗錢;第一被告人另承認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案件源於電話及投資騙案,受害款項經多個銀行戶口轉移。四人均把一個或多個銀行戶口交予他人使用,涉案金額由約港幣495萬元至約1,600萬元不等。各被告均表示不知道上游騙案,但案情顯示戶口有大量頻密入帳、迅速轉出及分散轉款的典型傀儡戶口特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錦浩

DCCC179/2024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3/3/2025[2025] HKDC 35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余錦浩承認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案涉六個銀行帳戶,期間有大量第三方存款在短時間內被提取或轉出,總額達港幣11,727,261.38元。被告人承認曾因金錢需要,將多個銀行帳戶、銀行卡或網上銀行資料借予或交給他人,部分交易涉及網上投資、交友及求職騙案受害人。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增加刑罰;辯方沒有反對,但請求從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榮津

DCCC996/2022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3/3/2025[2025] HKDC 23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

第二被告人林榮津被控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第二被告人於2016年至2017年間,多次在香港賽馬會投注站使用他人持有的智財卡(Betting Account Card)及密碼提取大量現金。控方證據顯示,涉案帳戶在短時間內有頻繁的現金存入及提取,且第二被告人與其他被告人多次一同前往提款。第二被告人辯稱自己僅為裝修雜工,受僱主「四哥」及其他被告人指示代為提款,對帳戶資金來源並不知情,亦無懷疑。

HKSAR v. CHAU YU TUNG

DCCC715/2024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2/3/2025[2025] HKDC 37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持有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的兩個銀行戶口。2022年8月19日至26日期間,兩個戶口分別收取約191萬元及286萬元,款項大多在同日或短時間內轉往其他戶口。涉款源自投資騙案、求職騙案、勒索及冒充政府官員的電話騙案,涉及多名受害人。被告在開戶或更新資料時向銀行作出虛假陳述,並承認兩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衛雲憶及另五人

DCCC46/2023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27/2/2025[2025] HKDC 343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本案有六名被告人,涉及七項處理或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即俗稱洗黑錢。2017年至2019年間,多名網上購物受害人把款項存入各被告人的銀行戶口,但未收到貨品或服務。各戶口合共處理數百萬元至一千七百多萬元不等,並有大量網上轉賬及提款。第一至第四及第六被告人承認控罪;第五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各被告人均稱只是把戶口出售或借給他人,沒有參與上游詐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巧彤

DCCC538/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26/2/2025[2025] HKDC 34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陳巧彤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罪名成立。她收取堂弟3,000港元酬勞,開設銀行戶口,將戶口資料及密碼交予堂弟無限期使用,並刪除開戶應用程式。案發期間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涉款約210萬港元。被告30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並患有家族遺傳性抑鬱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賢

DCCC544/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5/2/2025[2025] HKDC 32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人李浩賢被控於2010年1月2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間,在其滙豐銀行帳戶處理合共港幣9,788,858元的457筆現金存款,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方指出有關存款與被告人的申報收入不相稱,且呈現洗錢特徵。被告承認帳戶由其獨自控制,但稱現金來自多年直銷、金融顧問及債務重組工作的佣金和收入。

HKSAR v. CHAN NGOR LUNG

DCCC55/2024His Honour Judge Tam24/2/2025[2025] HKDC 35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Chan Ngor Lung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及159C條。2023年3月29日至4月3日期間,他把名下中國銀行戶口出租予一名在Facebook認識的「Ceci」。該戶口收到134筆款項,共5,303,181.88港元,款項其後迅速以108筆交易提取。當中11名受害人因投資、求職、貸款或陪伴約會騙案存入合共716,006港元。被告承認明知出租銀行戶口屬違法,並於被捕後全面合作及及早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耀文

DCCC1103/2023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1/2/2025[2025] HKDC 316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第一被告黃耀文承認三項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串謀詐騙,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指定歸押。第一宗事件中,他向一名82歲長者收取港幣65,000元,明知款項源自電話騙案。第二宗事件中,他假冒受害人兒子的朋友,向另一名長者收取警方提供的仿真紙幣。被告亦曾按指示為電話騙案收款,每收取港幣100,000元獲酬港幣1,000元。其後他獲准保釋,卻於2024年5月14日沒有出庭,約十日後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