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曉男案 DCCC293/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5個月
被告因洗黑錢罪判囚2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5/3/2025[2025] HKDC 38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曉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曉男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2023年7月24日,一名67歲女子接到冒充其女婿的來電,被要求交付港幣30,000元保釋金。被告人在天水圍升降機大堂向該女子收取現金,後按「啟明」指示,與他人到銀行存入其中港幣26,950元。被告人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上述行為,但沒有證據顯示她知道款項源自電話騙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處理犯罪得益罪的量刑,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對前置罪行的認知、其在計劃中的角色,以及認罪減刑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申請。控方要求按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加刑;辯方的情況包括被告人教育程度低、角色有限及沒有證據顯示她知悉錢款源自電話騙案。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基準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30個月,並依據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刑期降至20個月。法庭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刑罰主要反映黑錢金額,並須具阻嚇性;亦參考HKSAR v Boma所列的前置罪行、交易複雜程度、集團因素、交易次數及被告角色等因素。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道款項源自電話騙案,法庭以30個月為起點,並因電話騙案普遍及造成社會損害而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加刑25%,最終判處2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確立洗黑錢量刑主要按涉案金額及阻嚇需要考慮。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其他量刑因素,包括前置罪行、國際元素、犯罪集團、交易次數及被告角色。《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支持因指定罪行普遍及造成社會損害而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判監禁25個月。刑期由30個月起算,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0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加刑25%。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未必知道犯罪得益源自何種具體前置罪行,收取及轉存可疑款項仍可導致嚴重監禁刑罰。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亦可支持第27(2)條下的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到現場收取騙款會被判刑嗎?
A.

可以。被告按他人指示向受騙者收取現金,再將部分款項存入指定銀行帳戶;她承認處理犯罪得益,最終被判監禁25個月。

Q.不知道款項來自電話騙案仍會被判洗黑錢嗎?
A.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道款項源自電話騙案,但她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因此法院仍按洗黑錢罪判處她25個月監禁。

Q.電話騙案普遍會否令洗黑錢刑期增加?
A.

可以。法庭接納電話騙案數字及損失持續上升,並認為其難以追查及造成的社會損害支持加刑;本案在認罪減刑後再加刑25%,判囚25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