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劭案 DCCC715/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因處理犯罪得益財產而被定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10/3/2025[2025] HKDC 4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林卓劭被控於2020年5月19日至11月20日期間,處理其眾安銀行戶口內合共港幣2,205,587.52元的財產,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全部或部分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戶口有258名交易對手存入款項,並有大量轉數快及本地轉帳提款。被告聲稱於2020年8月1日遺失手機,其後未能操作戶口,否認知悉後續交易。其後被告在作供期間離庭,法庭批准在其缺席下繼續聆訊。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被告證供是否可信,以及在拒納辯方案情後,控方證據能否在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操作該戶口、戶口用作洗黑錢用途,而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強調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被告不負證明清白的責任。法庭認為被告證供不可信,理由包括失去手機後仍有交易、未有報警或通知銀行、證供前後矛盾,以及其所稱停止使用戶口與失去手機的時間過於巧合。然而,拒納被告證供本身並不等於定罪。法庭根據登入紀錄、手機及認證方式的轉換、交易模式、戶口低月尾餘額,以及被告財務背景與交易金額不相稱等整體證據,推論被告仍操作戶口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終審法院案例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並依循其對相關洗錢控罪及證據評估的法律原則。控罪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本案僅處理定罪問題。

判決啟示

大量不同交易對手、短暫存款模式及低月尾餘額,可在整體證據下顯示洗錢徵狀。即使法庭拒納被告證供,控方仍須獨立證明每項罪行元素。被告缺席聆訊本身亦不應導致法庭對其產生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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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遺失手機後銀行戶口仍有交易會否被判洗黑錢?
A.

法庭會整體評估登入紀錄、交易模式及其他證據,而不會僅憑被告聲稱遺失手機便定罪。本案法庭認為被告仍操作戶口,並裁定其罪名成立。

Q.大量小額存款及快速轉出是否代表洗黑錢?
A.

大量不同交易對手、短暫存款模式及低月尾餘額可構成洗錢徵狀,但仍須結合全部證據判斷。本案法庭認為該戶口具有洗錢徵狀。

Q.拒納被告證供後是否必然被判有罪?
A.

不會。控方仍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案法庭先拒納被告證供,再根據獨立銀行紀錄及整體交易證據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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