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子軒案 DCCC1068/2022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子軒(第一被告人)及顏源深(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電話騙案及三個銀行戶口。第一被告人龍子軒將其中國銀行戶口一的提款卡、保安編碼器及網上理財密碼交予第三被告人使用;第二被告人顏源深則先後開立並借出滙豐戶口二及星展戶口三。涉案款項包括由受騙人士轉出的港幣650,000元、127,000元及176,304元,部分款項其後經上述戶口及其他戶口轉移。兩名被告人均否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的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財產屬可公訴罪行得益,以及兩名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借出的銀行戶口會處理黑錢。爭議亦包括被告人對借戶口理由的解釋是否可信,以及辯方文件能否影響其當時的信念。
判決理由
洗黑錢罪的犯罪意圖包括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依據終審法院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所定的驗證標準,法庭先查明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再問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財產有問題。第一被告人向僅相識約半年的僱主借出重要銀行戶口並完全不聞不問,理由不合常理;第二被告人亦明知第三被告人並非親密關係,卻先後借出兩個戶口。法庭認為兩人均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處理問題財產。控方無須證明每筆款項實際源自哪項前設罪行,但本案證據已證明兩宗電話騙案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串謀詐騙。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確立「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驗證標準。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說明控方無須證明涉案財產實際上是可公訴罪行得益。HKSAR v Lau Sui Hing & another [2008] HKEC 1740;CACC 111/2008 強調銀行戶口屬重要個人財產,不會輕易接受被告無故借出戶口的說法。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控罪一罪名成立;第二被告人控罪二及控罪三均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借出銀行戶口本身的背景、被告人與借用者的關係、借用理由及對交易的不聞不問,均可構成判斷「有合理理由相信」的重要情況。第二被告人不作供屬其權利,法庭不因此作不利推論;但其警誡下陳述仍可獲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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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找換店使用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關鍵在於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處理犯罪得益。法院認為兩名被告明知情況可疑仍借出戶口,分別裁定一罪及兩罪成立。
Q.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每筆款項來自哪一項前設罪行?
根據本案引用的終審法院判例,控方無須證明每筆被處理財產實際來自哪項可公訴罪行或具體前設罪行。本案另已證明兩宗電話騙案。
Q.被告不作供,法庭可否因此認定他有罪?
不作供是被告人的權利,法庭不會僅因此作不利推論;控方仍須證明控罪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本案第二被告雖不作供,仍因其他證據被裁定兩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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