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光案 DCCC119/2024
開設傀儡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明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間,他以愛麗絲貿易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招商永隆銀行戶口,並與金仔及業仔處理一宗內地電郵詐騙所得的約350萬元。款項存入後翌日即被轉走,其中約48.7萬元轉入被告人的個人戶口,再由他提取現金並結束戶口。被告稱只收取3,000元報酬,依指示開戶及提款,並不知道上游詐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洗錢罪的判刑起點、被告角色及實際處理款項的評估、認罪扣減、調查及檢控延誤是否構成減刑因素,以及傀儡戶口洗錢普遍時,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庭所列因素,包括黑錢金額、犯案次數及期間、上游罪行性質、被告角色、組織程度及跨境成分,認定本案金額約350萬元、上游罪行嚴重、涉及三人及兩個戶口,且被告親自提款約48萬元,故以三年半為量刑起點。雖然其角色較低、沒有證據顯示知悉詐騙,仍非單純借出戶口。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為28個月。檢控延誤並不不合理;傀儡戶口洗錢在判刑時仍十分普遍,依法加刑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許有益案及雲國強案比較洗錢金額和量刑起點;兩案顯示金額、期間及參與程度是重要因素。Chung Chi King案確立加刑應看判刑時罪行是否普遍;徐麥清案指出須證明罪行普遍,而非數字仍在上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供加刑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認罪後原應判監28個月。法院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加刑四個月,最終判處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時即使被告未直接參與上游詐騙,開設公司及個人戶口並親自提款,仍可被視為具實質參與。傀儡戶口洗錢的普遍程度可按判刑時的整體數據評估,並可支持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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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開設傀儡戶口並提款會被判多久?
法院考慮涉款約350萬元、被告親自提款約48萬元、認罪及傀儡戶口洗錢的普遍程度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2個月。
Q.不知道詐騙來源仍開戶提款會否判監?
法院接納被告不知道上游詐騙的性質,但認為他開設公司及個人戶口並親自提款,並非單純借出戶口,故仍判處監禁。
Q.警方調查時間較長可以減刑嗎?
本案由初次拘捕至檢控約一年八個月,期間需取得銀行及稅務資料且適逢疫情。法院認為延誤不屬不合理,拒絕因此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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