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Ngor Lung DCCC55/2024

出租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被告認罪並被判監禁3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4/2/2025[2025] HKDC 3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Ngor L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an Ngor Lung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及159C條。2023年3月29日至4月3日期間,他把名下中國銀行戶口出租予一名在Facebook認識的「Ceci」。該戶口收到134筆款項,共5,303,181.88港元,款項其後迅速以108筆交易提取。當中11名受害人因投資、求職、貸款或陪伴約會騙案存入合共716,006港元。被告承認明知出租銀行戶口屬違法,並於被捕後全面合作及及早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的量刑起點、涉案金額及參與程度的比重、短暫犯案期間及認罪和無案底等減刑因素,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27(11)條所規定的普遍性及社會危害加刑。辯方要求只作百分之二十五加刑;控方則提供罪案普遍及造成重大財政損害的資料。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HKSAR v Hsu Yu Yi所列因素,認為量刑主要考慮涉案金額,而非被告實際所得;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及犯案期間亦屬重要。涉案約530萬元,通常對應約四年量刑起點,但本案僅持續約一星期,故採用三年半起點。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另因無案底扣減一個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鑑於相關洗錢罪案普遍且社會財政損害重大,法庭施加三分之一加刑,並認為最終刑期並不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Amaso指出洗錢案件不宜訂立單一量刑表。HKSAR v Hsu Yu Yi列明涉案金額、參與程度、相關罪行、跨境因素及犯案期間等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引用按金額劃分的量刑起點。HKSAR v Lo Wing Hong為辯方提出的相類案件,但法庭最終按本案情況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成立,判處監禁36個月。法庭先以三年半為起點,因及早認罪及無案底作扣減,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加刑三分之一。被告須服刑,判決由Tam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出租銀行戶口即使未收取報酬,仍可因協助處理大額犯罪得益而面臨實質監禁。洗錢罪的量刑重點是流經戶口的金額及參與程度;罪案普遍性和社會損害亦可觸發第27(11)條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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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租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刑嗎?
A.

可以。法庭重視流經戶口的款項、交易次數及被告參與程度;本案被告出租戶口處理約530萬元犯罪得益,認罪後仍被判監禁36個月。

Q.沒有收到出租銀行戶口的報酬,仍會被判監嗎?
A.

可以,沒有收取報酬並不排除監禁。被告尚未收到出租戶口的報酬,但因協助處理大額犯罪得益及罪案普遍,法庭判處他監禁36個月。

Q.及早認罪可否大幅減低洗錢刑期?
A.

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並非免除監禁。本案法庭以三年半為量刑起點,給予認罪扣減及無案底額外扣減,因第27(11)條加刑後判監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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