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劭案 DCCC715/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洗錢罪判處監禁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10/3/2025[2025] HKDC 4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林卓劭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0年5月19日至11月20日期間,他是眾安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簽署人及操作人。戶口共收取約220萬港元,款項來自258名交易對手,並透過轉數快及本地轉帳大部分轉出。法院接納該戶口用作洗黑錢,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被告案發時21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經審訊後定罪且沒有提出求情陳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涉案約220萬港元、交易次數及期間、被告僅開立和操作銀行戶口的角色、上游罪行及其知情程度不明等因素,應如何影響量刑基準?控方沒有提出特定求情因素;被告缺席,亦沒有提出減刑陳詞。

判決理由

判刑時,法院依循上訴法庭列出的量刑因素,包括款項金額、犯案次數及期間、上游罪行性質、被告參與程度、罪行是否有組織或跨境、知情程度,以及被告角色。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上游罪行性質、組織性或跨境成分,但半年內約有6,500次存入及900次提取,涉款約220萬港元;被告持續開立及操作戶口,並非被動存在。法院參考雲國強案所示100萬至200萬元約三年基準,採納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經審訊後定罪,不能享有三分一扣減;考慮其良好紀錄,酌情減刑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 HKSAR v Boma,說明洗錢罪量刑時應考慮的因素。雲國強案提出涉款100萬至200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三年;本案以此作為主要參考。適用法例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洗錢罪名成立。法院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其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減刑一個月,最終判處監禁35個月。沒有其他命令記錄。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道上游罪行的具體性質,涉款金額、密集交易及持續操作戶口仍可支持較重刑罰。被告經審訊後定罪,不能獲三分一認罪扣減;缺席聆訊本身並未被法院作為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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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操作銀行戶口洗黑錢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會考慮款項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被告角色及知情程度等因素。本案涉及約220萬港元及大量交易,經審訊定罪後判處監禁35個月。

Q.沒有證據證明上游罪行,仍可因洗錢罪判刑嗎?
A.

本案判刑時沒有上游罪行性質的證據,但法院仍根據涉款額、密集交易及被告持續操作戶口評估刑罰,最後判處被告監禁35個月。

Q.經審訊後被判洗黑錢罪有沒有三分一減刑?
A.

法院指出,被告經審訊後才被定罪,不能獲認罪所帶來的三分一減刑;本案僅因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減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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