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坤案 DCCC288/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炳坤 ZHU Bingku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朱炳坤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被告在2023年4月於香港開立兩個銀行賬戶,隨後將銀行卡、密碼及網上銀行密碼交給一名叫「莊正軍」的人。兩個賬戶在短期內分別收到約653萬元及777萬元,並迅速以大量交易提取,當中包括投資騙局受害人的款項。被告其後在銀行辦理賬戶事宜時被捕。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辯方不反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判刑幅度,以及跨境來港犯案、交出銀行賬戶供他人使用、涉案金額逾1,400萬元和犯罪活動普遍化是否屬加重因素。辯方強調被告並非專業詐騙者、沒有接觸受害人、可能不知道黑錢來源且已認罪合作;控方則申請按第27(2)條加刑,辯方不反對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刻意從內地來港開立兩個賬戶,虛報職業及收入,並把卡及密碼交給他人;兩個賬戶均出現存款後迅速大量提取的鏡像模式,顯示犯罪集團參與。即使被告可能不知道款項確切來源,仍應合理相信交出賬戶後對方可能從事不法活動。法庭不接納其到銀行是為取消賬戶的說法,並以跨境犯案、涉款逾1,400萬元及罪行普遍造成社會損害作判刑考慮。基準刑為42個月,認罪減三分一至28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許有益、Boma及雲國強所闡述的洗黑錢判刑幅度及考慮因素。法庭指出,本案為中文聆訊,辯方應提交相關上訴庭案例的中文原文,而非把翻譯工作轉嫁予法庭。《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是加刑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並被判監禁35個月。法庭批准控方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的25%加刑申請;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交出銀行賬戶、卡及密碼供他人運作,即使不知道黑錢確切來源,仍可因合理相信對方可能從事不法活動而承擔嚴重刑責。跨境來港犯案、涉款金額及罪行普遍化均可顯著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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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取騙款會判刑嗎?
即使被告不知道黑錢的確切來源,只要合理相信他人可能利用賬戶從事不法活動,仍可被判洗錢罪。本案被告因交出兩個賬戶及密碼,最終被判監禁35個月。
Q.從內地專程到香港開銀行戶口會加重刑罰嗎?
法庭認為被告專程從內地來港開戶,並把卡及密碼交給他人,屬跨境犯案情節;加上涉款逾一千四百萬元,成為加重因素。本案最終判監35個月。
Q.認罪後洗錢罪的刑期如何計算?
法庭先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減三分一至28個月,並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5%,即增加7個月至35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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