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玲案 DCCC591/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7個月
借出戶口洗黑錢判囚4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7/3/2025[2025] HKDC 3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小玲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0年12月30日開立銀行戶口,並在2022年約2月至5月期間把銀行卡及密碼交給朋友使用。2022年5月5日至9月13日期間,該戶口共有186筆存款,合共港幣12,103,759.47元,另有折合港幣669萬多元的外幣存款;提款共122筆,款項大多迅速轉往其他戶口。三名女事主墮入網上投資騙案,損失約港幣170萬元,其中逾34萬元流入該戶口。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借出銀行戶口後處理犯罪得益的刑罰。主要問題是涉案金額、交易次數、持續時間及可能的國際元素如何影響量刑;被告人沒有參與前置罪行、沒有收取報酬、適時認罪、年屆65歲及屬初犯,是否足以大幅減刑;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條申請加刑是否應予批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因為行為人協助處理及保存非法得益,並可能間接鼓勵犯罪,故須具阻嚇性。依HKSAR v Boma所列因素,法庭考慮金額、次數、期間及上游罪行性質。本案四個月內處理逾1,200萬元,包含大量外幣,顯示可能涉及國際元素;即使被告人不知悉前置罪行或確實來源,借出銀行戶口本身並非減刑因素。參考涉及逾1,000萬元案件的量刑基準,法庭以60個月為起點;批准加刑30%後為78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至52個月,並因年齡及案發時無刑事定罪紀錄酌減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條批准加刑申請。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洗黑錢量刑因素;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支持涉款逾1,000萬元時量刑基準可超過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及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 CAAR 1/2024支持電話騙案加刑30%的做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成。法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經量刑起點、加刑、認罪扣減及個人因素調整後,判處監禁47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借出戶口者沒有參與前置罪行、沒有收取報酬或不知道款項來源,處理巨額及多筆犯罪得益仍可導致嚴厲刑罰。判決亦顯示,涉及傀儡戶口的洗黑錢案件可因社會及金融制度影響而加刑30%。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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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朋友收款會否犯法?
A.

如戶口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該款項即可構成罪行。本案被告借出戶口處理逾1,200萬元款項,承認控罪並被判監禁47個月。

Q.不知道黑錢來源是否可以減刑?
A.

法庭接納被告人不知道前置罪行及黑錢確實來源,但認為僅借出銀行戶口並不構成減刑因素。由於款項巨大及交易頻繁,法院仍以60個月為量刑起點。

Q.洗黑錢案件為何會加刑30%?
A.

法庭認為傀儡戶口被犯罪集團廣泛利用,會掩蓋資金來源、妨礙追查並衝擊金融制度,故批准加刑30%。本案量刑由60個月增至78個月,再扣減後判囚4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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