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基案 DCCC1304/2023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5個月
承認收取犯罪得益,最終判囚2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6/3/2025[2025] HKDC 3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偉基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該罪為串謀詐騙的交替控罪。案發時,一名89歲男子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要求準備港幣60,000元保釋金。被告人其後以來電者朋友身分,在沙田向受害人收取由警方準備的道具鈔票,隨即被捕。被告人表示自己並不知道電話騙案詳情,但承認知道所收取的是有問題的金錢。受害人及時識破騙局,沒有實際金錢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就企圖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量刑,以及電話騙案中僅受指示收取金錢者的量刑起點。法庭亦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所謂協助警方、個人背景、刑事紀錄、涉案金額及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等因素,並決定是否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高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及處理犯罪得益會間接協助犯罪活動,並具有嚴重社會危害,須施加具阻嚇性的刑罰。參考上訴庭案例,若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實際參與電話詐騙,而只是受指示收款,量刑起點可為監禁三年。本案被告雖未必確知電話騙案內容,卻必定知道款項有問題;考慮金額不高、騙局被及時揭發及沒有實際損失,起點定為三十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二十個月,再因電話騙案對長者造成嚴重社會損害,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終為二十五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說明較高涉案金額的量刑起點;並引用 HKSAR v Hung Yung Chun [2011] 2 HKLRD 174、HKSAR v Lin Zong Yue [2015] 3 HKLRD 196及 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確立電話騙案收款者可採三年起點。《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支持因社會損害而提高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二被判監禁二十五個月。控罪一串謀詐騙保留在法庭檔案。法庭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並將刑罰提高百分之二十五。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收款者未必知道電話騙案的具體內容,只要知道款項有問題,仍可面對實質監禁。認罪折扣並非必然超過三分一;若所謂協助警方沒有可證明的實際作用,法庭可不作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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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替人收取電話騙款,會否被判監禁?
A.

可以。即使未能證明被告知道電話騙案的具體內容,只要他知道所收取的是有問題的金錢,仍可被判監禁。本案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25個月。

Q.電話騙案收款者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參考案例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收款者實際參與電話騙案時,量刑起點可以是監禁三年。本案因金額不高且沒有實際損失,下調至三十個月。

Q.認罪後為何本案仍判囚25個月?
A.

法庭先就三十個月起點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減至二十個月;其後因電話騙案對長者及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按法例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終判囚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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