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智淙案 DCCC536/2024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4個月;D2 監禁18個月
兩名被告承認洗黑錢罪並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5/3/2025[2025] HKDC 3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智淙(第一被告人)及楊華偉(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以長者為目標的電話詐騙案。第一被告人葉智淙分別向兩名八十八歲及八十一歲的受害人收取港幣100,000元及50,000元。其後,他在洗手間內將其中50,000元交予第二被告人楊華偉,警方即場拘捕二人。第一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同類罪行。兩人均辯稱不知道涉及電話詐騙,但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名被告人對犯罪得益的知情程度、各自參與電話詐騙的程度,以及相關洗黑錢罪的適當量刑起點。第一被告人請求考慮涉案金額較低、悔意及個人背景;第二被告人則指自己只為報酬收取款項,並不知道涉及電話詐騙。控方申請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高第一被告人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及普通法量刑原則,認為洗黑錢罪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參考上訴庭案例後,若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實際參與電話詐騙,而只是受指示收取金錢,量刑起點可為監禁三年。第一被告人直接向受害人收款,並在第二宗案件中作出明知不實的說法,知情及參與程度較高;第二被告人雖未必知道涉及電話詐騙,但在隱蔽地點交收現金,足以顯示其知道款項有問題。法庭亦考慮認罪扣減、金額、個人背景及電話騙案對社會的嚴重危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說明較高金額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並引用 HKSAR v Hung Yung Chun [2011] 2 HKLRD 174、HKSAR v Lin Zong Yue [2015] 3 HKLRD 196及 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確立電話詐騙相關案件的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葉智淙就兩項罪行分別判監30個月及25個月,其中控罪四的4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第二被告人楊華偉判監18個月。

判決啟示

電話詐騙以長者為目標會被視為嚴重加刑因素。即使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參與上游詐騙,只要知道款項有問題,處理犯罪得益仍可導致實質監禁。法庭亦可根據社會危害及官方犯罪數據,按第455章第27條提高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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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詐騙集團向長者收取現金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直接向受害人收款及明知款項有問題會增加刑責。本案第一被告因兩項洗黑錢罪總刑期為監禁34個月。

Q.不知道涉及電話詐騙但知道款項有問題,仍會犯洗黑錢罪嗎?
A.

判決指出,證據未必須證明被告知道具體的電話詐騙,只要證明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本案第二被告因此被判罪成。

Q.以長者為目標的電話騙案會否影響洗黑錢罪判刑?
A.

會。法庭認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並按第455章第27條提高第一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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