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巧彤案 DCCC538/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洗黑錢罪成,判處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26/2/2025[2025] HKDC 3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巧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陳巧彤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罪名成立。她收取堂弟3,000港元酬勞,開設銀行戶口,將戶口資料及密碼交予堂弟無限期使用,並刪除開戶應用程式。案發期間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涉款約210萬港元。被告30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並患有家族遺傳性抑鬱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適當起始刑期、涉案金額、被告角色及所得利益的相對重要性,以及罪行普遍和上升趨勢應否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加刑。控方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被告的精神健康、羈押及訴訟期間壓力則屬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即使是初犯,通常亦須即時監禁。量刑時重視涉案金額、參與程度、處理次數及有否國際跨境元素,而非被告所得酬勞。被告雖不知上游罪行,並非求情理由。參考涉款約210萬元及被告開戶交出戶口的角色,法庭訂定27個月起點。依第27(2)條,因同類罪行普遍且有上升趨勢,加刑三分一至36個月;再因被捕後近四年所承受的精神壓力,酌情扣減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 的量刑因素;HKSAR v Cen Huakuo CACC 21/2014 說明不知上游罪行並非求情理由。Secretary of Justice v Siu Yun Yee [2017] 3 HKLRD 678 強調初犯亦須即時監禁;另參考 HKSAR v Wan Kwok Keung、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Chung Chi King 及 HKSAR v Hung Yung Chun。

裁決與命令

被告洗黑錢罪成,判處即時監禁32個月。刑期以27個月為起點,加刑三分一至36個月,再因長期精神壓力扣減4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開設並交出銀行戶口,即使只收取小額酬勞,仍可因涉款金額及協助程度承受實際監禁。罪行的普遍性及上升趨勢可支持按法例加刑;審訊後定罪則沒有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洗黑錢會判多久?
A.

法庭重視涉款金額及開戶交出戶口的協助角色,即使只收取3,000元亦可判即時監禁。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

Q.不知道上游罪行仍會構成洗黑錢嗎?
A.

本案判刑時指出,不知道上游罪行並非求情理由;被告仍因處理代表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而被定罪,並判處32個月監禁。

Q.洗黑錢罪為何會因罪行普遍而加刑?
A.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罪行普遍及上升趨勢可作阻嚇性加刑。本案刑期由27個月加三分一至36個月,再扣減4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