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布諾霆
被告人持有渣打銀行及中國銀行個人帳戶。2022年6月18日至20日,兩名騙案受害人依指示將合共港幣83萬元存入該等帳戶。其後,渣打帳戶在五日內處理約198萬元,中銀帳戶在約七日內處理約540萬元;款項通常於同日分拆及轉出。被告人承認兩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處理犯罪得益罪。案件屬典型傀儡戶口洗錢案,被告人出售戶口及網上銀行資料,但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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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持有渣打銀行及中國銀行個人帳戶。2022年6月18日至20日,兩名騙案受害人依指示將合共港幣83萬元存入該等帳戶。其後,渣打帳戶在五日內處理約198萬元,中銀帳戶在約七日內處理約540萬元;款項通常於同日分拆及轉出。被告人承認兩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處理犯罪得益罪。案件屬典型傀儡戶口洗錢案,被告人出售戶口及網上銀行資料,但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騙案。
本案涉及波老道建築地盤的工資申索。華營建築有限公司以實報實銷方式,透過永發向皓星及其分判商墊支工資。控方指第一被告為皓星實際管理人,向華營虛報工人工資、把四沙工人列作皓星工人,並提交虛假工資收據及支票副本,令華營支付款項。第一轉變階段涉及九張合共29,296,278.75元支票,其中9,866,657元沒有用於工資;第二轉變階段則涉及工人收取高於實際工資的支票後,把合共294,371.75元轉回指定戶口。五名被告的參與程度及知情程度各不相同。
D1至D3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案期間為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涉及Funson Trading Limited在大新銀行戶口內的款項。D1認罪並成為控方證人;本判決處理D2 WONG SAI KUI WILSON及D3 CHAN FAI MAN。D2協助安排D1開立公司銀行戶口,D3則透過其秘書服務公司轉介及安排有關服務。Funson戶口其後有245,740美元轉至未登記戶口。控方主要依賴D1證供、WhatsApp訊息及銀行文件。
被告人朱靜遠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她為網上認識的「Kelvin Cheung」開立滙豐銀行帳戶,並將提款卡交給對方使用。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間,帳戶收到81筆存款,合共5,025,394.29港元,另有1,096次提款,款項均主要在馬來西亞提取。被告人曾將部分外幣兌換為港幣,銀行職員亦曾警告借出帳戶屬違法。她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被告人梁頴康承認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2009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間,他作為三個銀行戶口的唯一獲授權簽署人,收取不認識人士及公司的大額支票存款,再提取現金或以支票、本票轉移至澳門賭場。涉案總額達港幣107,240,884.24元,涉及84筆存款及201筆轉移。被告人沒有直接金錢利益,但在察覺交易異常後仍繼續協助處理。
被告人原被控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及販運危險藥物,案件於2012年3月5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時,被告人沒有出席,法庭遂發出拘捕令。被告人於2024年6月12日在住所被捕。其後,他承認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以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後者涉及其香港滙豐銀行戶口在2007年7月9日至2010年12月8日期間的718宗可疑交易,總額約1,985,525元;大部分款項存入後即被提取或轉走。
被告李金瑞原被控串謀詐騙、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企圖處理該等財產三罪。控罪一經控辯雙方同意保留在法庭檔案內,除非獲准不得重啟。案中受害人傅孫界遭假冒孫兒的騙徒誘騙,先後準備六萬元及八萬元。李先生按照招聘廣告及他人口頭指示,前往受害人住所接收內藏現金的信封,並將信封交予指示者。其後他再次到達住所時被捕。李先生承認接收及運送金錢,但辯稱相信自己是在運送文件,並依賴其智力較低及欠缺犯罪認知能力作抗辯。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2023年7月13日,一名自稱被告人孫兒的男子致電一名92歲羅姓受害人,謊稱因打架被捕,要求六萬元保釋金。受害人依指示攜帶現金到馬鞍山新港城中心滙豐銀行外,被告人冒充「朱仔」收取六萬元後離開。其後被告人依Telegram群組認識的「阿華」指示,把款項交給兩名男子,並獲一千元報酬。被捕後,他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收款經過。
被告黃海洋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該罪為串謀詐騙的交替控罪。案件涉及電話騙案:騙徒以被害人兒子被捕為由,向86歲劉女士索取保釋金。被告按照不知名人士指示,前往劉女士住所,自稱「雄仔」收取一個載有港幣110,000元的紙袋,隨即被埋伏警員拘捕。他表示以收款獲取6%報酬,知道行為涉及不法,但未必知道具體為電話詐騙。
被告人何林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9月至11月在三間香港銀行開立個人或公司帳戶,並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使用。四個帳戶其後接收多名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存款通常迅速被提取,交易呈現分拆及短暫存放的洗錢模式。四項控罪涉及約港幣4,545萬元,其中包括跨境轉帳。被告人承認控罪,稱受人利用而不知悉上游騙案。
被告人何林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9月至11月在三間香港銀行開立個人或公司帳戶,並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使用。四個帳戶其後接收多名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存款通常迅速被提取,交易呈現分拆及短暫存放的洗錢模式。四項控罪涉及約港幣4,545萬元,其中包括跨境轉帳。被告人承認控罪,稱受人利用而不知悉上游騙案。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 Ordinance) 第455章第25(1)及(3)條。被告是中國銀行(香港)賬戶的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案發時年僅18歲,應朋友要求借出銀行戶口,並曾獲承諾可得2,000港元。2020年11月9日至12月8日期間,賬戶有628筆存款,合共約358.1萬港元,款項通常在同日或數日內轉走。騙徒其後以出售PlayStation 5為由,誘使事主匯入10,000港元,該款同日轉至另一戶口。被告沒有參與上游欺詐,但承認控罪。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她於2020年開立涉案銀行帳戶,收取港幣1,500元後將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身份不詳女子。帳戶其後在約16個月內錄得10,331筆存款,總額逾1,383萬元,以及3,462筆提款,呈現資金迅速流轉及耗散的洗錢模式。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 賴思敏承認七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錢罪。D2 張庄洪承認管有他人身分證、處理被盜銀行卡,以及四項洗錢罪。警方調查一個招攬他人開立銀行戶口供洗錢的犯罪集團,在住宅單位搜出多張他人身分證、信用卡、銀行卡及通訊設備。D1 按指示開立及運用多個戶口,收取轉款報酬;D2 則收集及轉售銀行卡,並運用四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量款項。兩人的銀行交易均與申報收入不相稱。
被告歐陽志健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開立銀行戶口後,容許他人用作洗黑錢。判刑理由書指,戶口在約14日期間收到17筆合共港幣2,316,663.80元的款項,款項通常在同日轉往其他帳戶;其中港幣501,500元來自一名詐騙受害人。被告2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主張其只是提供傀儡戶口,沒有親自操作戶口。
兩名被告人涉及三宗以假冒親屬被捕為由,向年長受害人索取保釋金或賠償的電話詐騙案。第一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收取合共330萬元及協助購買加密貨幣;第二被告人承認另外兩項洗錢罪,曾冒充「阿威」及「李先生」,親自向兩名受害人收取現金。兩人均否認或主張不知悉背後的電話詐騙,但承認相關洗錢控罪。
被告人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2023年12月6日,一名86歲女子接到冒充其孫兒及其朋友的電話,被要求交付40,000元保釋金;被告人到其住所收取款項。翌日,一名76歲男子接到冒充女婿的來電,警方安排監控接觸,被告人到場收取載有道具銀紙的膠袋後被捕。被告人曾兩度由內地入境,並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按他人指示聯絡及收取物品。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她先後開立眾安銀行個人戶口及香港滙豐銀行多貨幣戶口,將兩個戶口借給朋友使用。戶口一涉及37筆提款,合共逾87萬港元;戶口二涉及多筆港元及美元存款及相應提款,包括一名美國受害人被電話詐騙後存入的42萬美元。兩項控罪涉及款項合共逾1,120萬港元,歷時七個多月,並具有國際元素。
被告莊馥瑜(前稱莊淇文)於2019年12月由台灣來港,在香港中國銀行開設銀行戶口,數日後離港。其後該戶口於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間收到十二筆來自美國的存款,合共460,113.70美元,並以近乎鏡像方式分十六次轉出,涉及約港幣360萬元。被告其後於2024年入境香港時被捕,並在承認下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成。
被告 Ekeji Anthony Chibuike 面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他承認第一項控罪,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進行。第一項涉及約597萬港元,款項由海外公司存入由經紀 Tsoi Siu Ho 為被告朋友開設的投資戶口,其後被提取為現金並交予被告,再轉交他人。被告承認第二筆款項出現時已感到懷疑,但仍協助提取及交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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