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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17宗網購詐騙交易,涉及名貴手袋及腕錶,總值達1,056,700元。第一被告負責與賣家見面交收貨品,第二被告負責存入不能兌現的支票以欺騙賣家。第三及第四被告則將其銀行帳戶及支票簿交予他人使用,導致其帳戶被用作洗黑錢工具。賣家在看到帳戶餘額增加後交出貨品,隨後發現支票無法兌現。
本案涉及兩宗電話詐騙。在事件二中,一名80歲女士被騙50,000元人民幣。第二被告人 (D2) 扮演「跑腿」角色向受害人收取款項,隨後將該筆錢轉交給第一被告人 (D1)。D1 在被捕時身上持有該筆款項。D1 承認控罪四,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被告林仲欣於2022年3月至5月期間,開立了四個個人銀行帳戶(眾安、匯立、螞蟻及恒生銀行),並將其提供予他人使用。這些帳戶被用於接收求職騙局的犯罪得益,涉及14名受害人,總清洗金額高達港幣5,282,428.66元。款項在存入後數日內即被提走。
本案涉及多宗洗黑錢活動。第一被告韋祖儀在 DCCC 1081/2024 中借出銀行戶口作為傀儡帳戶,於25天內處理超過675萬港元詐騙得益;在 DCCC 891/2023 中則擔任「猜猜我是誰」電騙案的收款人,向三名長者收取共190,200港元。第三被告李偉龍扮演領導角色,安排他人收款並分贓。第五被告李雪玲則負責向受害人收取180,000港元現金,且曾潛逃後被捕。
本案涉及多宗洗黑錢活動。第一被告韋祖儀在 DCCC 1081/2024 中借出銀行戶口作為傀儡帳戶,於25天內處理超過675萬港元詐騙得益;在 DCCC 891/2023 中則擔任「猜猜我是誰」電騙案的收款人,向三名長者收取共190,200港元。第三被告李偉龍扮演領導角色,安排他人收款並分贓。第五被告李雪玲則負責向受害人收取180,000港元現金,且曾潛逃後被捕。
被告人陳宇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案情涉及一名受網上情緣騙局影響的女士向被告人的恒生銀行戶口匯款。在約11個月內,被告人處理了約28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次交易,並利用永隆銀行戶口及太太的內地戶口轉賬,從中獲取兌換貨幣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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