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庸章案 DCCC561/2024
替騙徒向長者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庸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庸章承認四項洗黑錢及企圖洗黑錢罪,涉及三宗針對年長人士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及另一宗獨立案件。被告人按幕後騙徒指示,親身向73歲、93歲及89歲受害人收取港幣20,000元、7,500元及未遂的30,000元,並處理另一宗涉及80,000元的款項。他將大部分款項存入指定加密貨幣及支付寶帳戶,收取報酬。被告人在被捕後承認知悉行為違法,並與警方合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及企圖洗黑錢的刑罰如何釐定、被告僅任收款跑腿是否代表罪責較低,以及多項罪行應否分期執行。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沒有參與前置詐騙、早期認罪、合作及沒有刑事紀錄,要求較低量刑起點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量刑時須考慮款項數額、前置罪行性質、被告對前置罪行的認知、犯案次數及期間、角色、報酬和犯罪集團因素。雖然被告不是主腦,但收取及轉移騙款是電話騙案的重要環節。WhatsApp訊息、其要求留意警察及填寫假資料,以及他承認知悉行為違法,顯示他對前置電話詐騙有相當理解。每項罪行以39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扣減;主動招認其中一罪再額外扣減。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25%,並按整體性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Boma 一案所列洗黑錢量刑因素及阻嚇性原則;許有益、廖麗婷及陳慧茵支持洗黑錢的嚴重性。洪永俊指出收款跑腿仍是詐騙的重要一環,電話騙案一般量刑起點可為4年並加刑。岑華擴說明被告對前置罪行的認知程度須納入量刑。梁耀輝確認針對公眾及長者的電話騙案可採較嚴厲刑罰。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罪行均判處即時監禁。控罪二、三、五及七經加刑後分別為32、28、32及32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3個月,即3年7個月。三項串謀詐騙罪留在法庭檔案,不得未經批准再行起訴。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負責向受害人收款,若其明知款項源於電話詐騙並反覆協助轉移,仍可能被視為積極及重要參與者。針對高危長者的電話騙案即使金額不高或被告沒有前科,法庭仍會以阻嚇及社區保護為重要量刑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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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款會判囚多久?
即使只是受僱收款及轉移款項,若明知款項來自電話騙案,仍屬洗黑錢的重要參與者。本案法庭認為被告知情並反覆犯案,四罪合共判囚43個月。
Q.沒有參與電話詐騙主腦活動,洗黑錢罪責會否較低?
不是主腦可以是量刑因素,但收取及轉移騙款是整個計劃的重要環節。本案訊息及被告自認顯示他了解前置詐騙,法庭仍判處即時監禁。
Q.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為何會被重判?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利用長者對親人的信任及恐慌,造成社區損害,判刑須具阻嚇性。本案受害人均為長者,被告四罪總刑期為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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