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561/2024
C [2025] HKDC 940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561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曾庸章 I
J
--------------------------------- J
K K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L 日期: 2025 年 6 月 3 日 L
出席人士:黎淑雯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伍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駒律師事務所延
N N
聘,代表被告人
O 控罪: [1]、[4]及[6]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O
P
[2]、[3]及[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P
益 的 財 產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Q Q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7]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R
S 財產(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S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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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
C 判刑理由書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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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引言 E
F F
1. 被告人原先面對三項「串謀詐騙」罪(控罪一、控罪四和
G G
控罪六)、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H 產」(俗稱「洗黑錢」)罪(控罪二和控罪五),與及一項「企圖洗 H
黑錢」罪(控罪七)。控罪二、五和七分別是上述控罪一、四和六的
I I
交替控罪。另外,被告人面對另一項獨立的「洗黑錢」罪(控罪三)。
J J
K 2. 經控辯雙方認罪協商之後,被告人承認控罪二、三、五和 K
七及同意控方呈上的案情。因此,本席批准控方申請將三項「串謀詐
L L
騙罪」留在法庭檔案,沒有法庭的批准之下,控方不得就該三項「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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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詐騙」罪再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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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O O
P 控罪二 P
Q Q
3. 案發期間,73 歲的 PW1 與丈夫及女兒居於馬鞍山錦暉苑
R R
某單位。2023 年 12 月 5 日約中午 12 時,當時只有 PW1 和丈夫在家。
S PW1 收到一個訛稱是她兒子的騙徒的來電,表示因勾搭別人的妻子,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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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與人打架,被警方拘捕,需要港幣 80,000 元保釋金。其後,PW1 和
C 丈夫變賣金器,換取金錢,最後籌得港幣 20,000 元作為保釋金。 C
D D
4. 同日 1245 時,PW1 和丈夫再與騙徒聯絡,PW1 向騙徒表
E E
示自己和丈夫只有港幣 20,000 元現金。接着,騙徒指示 PW1 在同日
F 1315 時到錦暉苑對出的迴旋處交收港幣 20,000 元。 F
G G
5. 同日 1315 時,PW1 和丈夫帶着一個載有港幣 20,000 元現
H H
金的紅色膠袋下樓,去到錦暉苑對出的迴旋處見到被告人。當時,被
I 告人將流動電話遞給 PW1,與電話另一端的人通話。當時,電話另一 I
端的人士自稱是 PW1 的兒子,叫 PW1 將 20,000 元保釋金交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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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後,被告人接過紅色膠袋後離開。
K K
L 6. 2023 年 12 月 10 日,PW1 與女兒交談之後,發現兒子從 L
來沒有被警方拘捕,騙局被揭發,案件報警處理。
M M
N 控罪五 N
O O
7. 案發期間,93 歲的 PW2 獨居於長沙灣元州街元州邨元雅
P P
樓某單位。2023 年 12 月 13 日大約 1100 時至 1330 時,PW2 在家中
Q 收到一名訛稱是他外孫的騙徒的來電,表示被警方拘捕,需要港幣 Q
R
7,500 元保釋金。PW2 應對方要求提供自己的住址,該名騙徒表示來 R
收取保釋金。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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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8. 同日大約 1500 至 1600 時,被告人來到 PW2 的住所,聲
C 稱來收錢。PW2 於是將 7,500 元交給被告人,被告人隨後離去。 C
D D
9. 其後,PW2 聯絡外孫,騙局被揭發。
E E
F
控罪七 F
G G
10. 案發期間,89 歲的 PW3 與家人居住於荃灣祈德尊新邨某
H 單位。 H
I I
11. 2023 年 12 月 14 日大約 0930 時,PW3 獨自在家收到訛稱
J J
是她兒子的騙徒的來電。該騙徒表示在「酒樓飲酒食嘢」,被警方拘
K 捕,需要港幣 100,000 元保釋金。大約 3 分鐘之後,PW3 與騙徒聯絡, K
並表示家中只有港幣 30,000 元。騙徒再問 PW3 銀行戶口有沒有錢,
L L
PW3 説「沒有」。騙徒接着表示會來收錢,並向 PW3 索取地址。
M M
N 12. 同日大約 0940 時,PW3 聯絡媳婦,最後發現兒子沒有被 N
拘捕,騙局被揭發。同日大約 1100 時,案件報警處理。
O O
P P
13. 同日大約 1115 時,便裝警務人員來到 PW3 的住所,向
Q PW3 提供一個紅色膠袋,載有一個白色信封內有一些報紙。 Q
R R
14. 同日大約 1125 時,PW3 第三次再與騙徒聯絡,對方叫
S S
PW3 到 B 座地下交錢。PW3 應警方要求帶同上述載有假錢的紅色膠
T 袋獨自前往 B 座地下公園附近位置,警員在附近埋伏。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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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15. 同日大約 1200 時,PW3 坐在公園的長凳上。被告人出現,
C 並坐在 PW3 的旁邊。同日 1220 時,被告人向 PW3 表示自己是「阿 C
輝」,是來收錢的,又將流動電話遞給 PW3 通話。PW3 叫被告人等
D D
一等,然後走向公園內的便衣警務人員所在的位置,被告人尾隨 PW3。
E E
大約 1225 時,PW3 在便衣警務人員的面前將載有假錢的紅色膠袋交
F 給被告人。被告人接過膠袋,隨即被警方拘捕。 F
G G
拘捕及警誡
H H
I 16. 同日 1233 時,警員 24222 拘捕被告人,罪名是以欺騙手 I
段取得財產。警誡下,被告人指有人叫他向老婦收錢,收完錢便有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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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報酬。其後,警員和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人説出以
K K
下的事情,包括:
L L
(1) 被告人持有中五學歷,任職侍應,月入 17,000 元。
M M
N (2) 被告人在互聯網透過網上朋友認識一名身份不詳 N
O 的男子,而該名男子曾 4 次指示被告人收錢,被告 O
人每次收到 600 元至 1,000 元。
P P
Q (3) 在所有涉案的事件中,該名不知名男子會打電話或 Q
R
用 WhatsApp 聯絡被告人,叫他接工作。被告人按 R
對方提供的地址找有關的老翁或老婦。接着,被告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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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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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獲提供該些長者兒女的電話號碼,他的的職責是
C 向該些長者收錢。 C
D D
(4) 收完錢之後,被告人獲指示將錢存入特定的 U 幣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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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及支付寶帳戶,餘款就是被告人的報酬或車馬費。
F F
(5) 被告人上月被朋友騙錢,由於經濟困難,他要多賺
G G
錢,方法是幫人收取以欺騙手段取得的錢。
H H
I
就控罪二的事件 I
J J
(6) 被告人按騙徒的指示到錦暉苑找該對的夫婦。撥打
K 特定號碼之後,他將電話遞給該對夫婦與兒子通話。 K
通話之後,該對夫婦將載有 20,000 元的信封交給被
L L
告人。
M M
N (7) 其後,被告人按騙徒指示分別將 16,900 元和 3,000 N
元存入指定的 U 幣帳戶及支付寶帳戶。
O O
P P
(8) 另外將一筆 1,100 元的款項存入被告人的銀行帳戶,
Q 作為工資及車馬費。 Q
R R
(9) 被告人知道自己在案發期間所做的事是不合法。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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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三的事件
C C
(10) 2023 年 12 月 12 日,被告人按騙徒的指示到深水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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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樹街遊樂場找一名老婦和老翁。
E E
F
(11) 被告人撥打特定的號碼,然後將電話遞給該名老翁 F
與兒子通話。該名老翁最後將 80,000 元現金交給被
G G
告人。
H H
I
(12) 被告人按指示分別轉帳 73,100 元和 5,000 元至特定 I
的 U 幣帳戶和支付寶帳戶。
J J
K (13) 被告人相信 1,900 元餘款屬於自己的工資。 K
L L
就控罪五的事件
M M
N (14) 2023 年 12 月 13 日,被告人再次按指示到元州邨向 N
一名老婦收取 7,500 元。
O O
P (15) 被告人收取該筆款項之後,分別將 6,900 元和 600 P
Q 元存入特定的 U 幣帳戶和支付寶帳戶。 Q
R R
(16) 騙徒曾經叫被告人小心留意便裝警員。
S S
(17) 被告人沒有收到這一次工作的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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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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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七的事件
C C
(18) 2023 年 12 月 14 日,被告人再次收到騙徒的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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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有工作給他,其後按指示到荃灣祈德尊新邨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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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園長凳的老婦收取金錢。
F F
(19) 跟著,PW3 將該紅色膠袋交給被告人,被告人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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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拘捕,當時他拿不到該紅色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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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 被告人承認這份收錢工作是不合法。 I
J J
(21) 被告人尚未就這一次工作收到獲承諾的報酬,即是
K 600 元。 K
L L
(22) 如果被告人向 PW3 收到錢的話,便用來購買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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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
N N
檢查流動電話
O O
P 17. 經初步檢查之後,警方找到被告人與騙徒之間的一些 P
Q WhatsApp 訊息。相關訊息的內容包括如下:- Q
R R
(1) 2023 年 12 月 5 日,有騙徒曾經向被告人發送 PW1
S 的住址,叫被告人前往該處收取 20,000 元現金。騙 S
T 徒亦提醒被告人要「醒水」,又表示被告人如果「見 T
到附近環境唔對路咪唔做囉」
,被告人表示怕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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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被告人向該名騙徒發送發票,顯示款項已存
C 入特定的支付寶帳戶。 C
D D
(2) 2023 年 12 月 12 日,被告人向騙徒發送一張楓樹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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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場的相片。其後,被告人亦向騙徒發送發票,
F 顯示 73,100 元和 5,000 元分別存入特定的泰達幣帳 F
戶及支付寶帳戶。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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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3 年 12 月 13 日,騙徒亦向被告人發送 PW2 所
I 住的大廈地址和樓層。當時騙徒還叫被告人「把握 I
一下客戶到底穩不穩」,又説「如果抓人就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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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被告人向騙徒發送發票,顯示款項已經存入
K K
特定的泰達幣帳戶及支付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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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3 年 12 月 14 日,騙徒向被告人發送 PW3 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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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叫被告人與一名老婦見面。騙徒告訴被告人要
N N
小心安全,又吩咐被告人如辦理登記手續的話,便
O 盡量填寫假資料。騙徒還叫被告人留意四周情況和 O
遠距離多觀察一下。
P P
Q Q
控方的加刑申請
R R
18. 控方依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S S
27(2)條呈上一份由商業罪案調查科 D 組情報 2 偵緝總督察鄭思為於
T 2025 年 5 月 29 日所撰寫的口供詞,向法庭提出加重刑罰的申請,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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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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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此能夠令法庭關注到洗黑錢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因最近發生的洗黑
C 錢罪行,而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鄭總督察轄 C
下的隊伍負責監察警方接收的電話騙案的案件趨勢。
D D
E E
19. 代表被告人的伍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且不爭
F 議鄭總督察的口供詞呈堂作為證據,但請求法庭能夠考慮一個較低的 F
加刑幅度。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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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I I
20. 被告人在香港出生,現年 33 歲,案發時為 31 歲,未婚。
J J
自被告人出生之後,被告人父親離港工作,甚少和被告人接觸,而被
K 告人母親大約在被告人 6 歲時和父親離婚,之後移居海外。被告人從 K
L 此跟隨大伯和大嫂生活。被告人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在案發 L
之前,他曾經在台式餐廳任職副經理,月入大約 20,000 元。
M M
N 21. 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N
O O
輕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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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2. 代表被告人的伍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最有力的求情理由 Q
是他及早在法庭承認所有控罪,被警方拘捕之後充分和警方合作,將
R R
自己的所作所為全部向警方坦白交代。
S S
T 23. 伍大律師指,控罪三是四項控罪當中涉及最多騙款的一 T
宗,金額為 80,000 元。犯案時段歷時大約 10 天。伍大律師盼法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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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到該控罪是由被告人自己主動向警方供出,警方至今還沒有找到受
C 害人。就被告人被控另外三項的洗黑錢罪,伍大律師認為涉及的騙款 C
金額不多,分別為 20,000 元(控罪二)、7,500 元(控罪五)及 30,000
D D
元(控罪七)。由於被告人干犯控罪七時及時有警方介入,最終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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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沒有金錢上的損失。被告人就控罪二獲得 1,100 元酬勞,控罪三獲
F 得 1,900 元,而控罪五和控罪七則沒有任何得益。 F
G G
24. 伍大律師簡單地援引兩宗上訴庭的案例,分別為香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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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和 HKSAR v Boma Amaso
I [2012] 2 HKLRD 33。四項控罪的黑錢金額合共 137,500 元。伍大律師 I
指,控方沒有證供顯示被告人直接參與和黑錢有關的罪行,亦沒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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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顯示他知道源頭罪行的詳情。被告人的角色可以被視為較輕微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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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充其量是替騙徒做跑腿。因此,被告人應獲得較輕的 3 年監禁作
L 為量刑起點。伍大律師希望法庭將部份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L
M M
25.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件給法庭考慮,分別來自被告人、被
N N
告人父親和朋友。本席小心參閲過各求情信件的內容,不打算詳細複
O 述。簡而言之,被告人在求情信中指他在獄中經過一年多失去自由的 O
生活,已經有深刻的反省,感到非常後悔。他回想起自己是不應該為
P P
了賺快錢輕易相信朋友,做出一些犯法的事情。他對於傷害到案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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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感到十分痛心和內疚。被告人盼法庭能夠網開一面,能夠給他
R 早日與家人團聚。他承諾日後將自己的事件與他人分享,提醒青少年 R
S 千萬不可以相信網上朋友的説話,沒有賺快錢的途徑。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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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人父親在求情信件中提及到,被告人自幼缺乏父母
C 的關愛,從小到大沒有他們陪伴成長,令他感到孤獨和自卑,性格上 C
缺乏主見,容易受他人影響。但是,他積極樂觀,喜歡象棋和桌上遊
D D
戲,亦曾經代表香港參加國際桌遊比賽,成績優異。今次被告人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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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才輕易被人利用。被告人父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承諾今後盡
F 力教導被告人成為一個謹慎守法的人。其他信件是來自被告人的朋友。 F
簡而言之,他們認為被告人樂於助人,並無害人之心,希望法庭能夠
G G
對他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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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判刑理由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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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雖然上訴庭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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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定下量刑指引,然而,上訴庭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
L L
28.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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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麗婷 CACC 334/2015 一案的判詞分別在第 21 及 22 段重申「洗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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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罪的嚴重性,及引述上訴庭於 Boma 一案所表述的各項判刑考慮
O 因素。潘法官指,上訴法庭曾在許多案例中明確指出,洗黑錢是十分 O
嚴重罪行,原因是參與清洗黑錢的人不但協助處理和保存非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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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並試圖使犯罪得益合法化,而且實際上也間接鼓勵罪犯進行非
Q Q
法活動,因此判刑必須要有「阻嚇性」:見 Boma 一案第 36 段,以及
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茵 [2012] 4 HKLRD 189 第 16 段。由於每宗 R
洗黑錢的案件的情況不大相同,案情甚至可以說是千變萬化,上訴庭
S S
不能也沒有對洗黑錢的罪行訂下量刑指引。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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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a 一案第 40 段列舉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並強調除了「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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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數額之外,其他因素包括產生洗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被
C 告人是否知道、有沒有國際元素、有沒有涉及繁複的計劃或手段、有 C
否犯罪集團的存在、涉及洗黑錢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犯案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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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被揭發後,是否仍繼續洗黑錢,以及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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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9. 本案四項控罪為洗黑錢罪,雖然其中一項為企圖洗黑錢 F
罪,但在罪責上是相同的。全部控罪的前置罪行均為電話騙案,同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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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HKCA 409 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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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指的情感上的勒索。潘法官在陳皓傑案正正道出這一類電話騙案的
I 嚴重性,在判詞第 19 段曾經是這樣說: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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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街頭騙案涉及不同的手法,例如「祈福黨」、
「寶藥黨」、「電子零件騙案」;電話騙案的手法也是層出
K K
不窮,不局限於訛稱受害人的親人遭毆打、綁架或扣押。電
話騙案的嚴重性在於騙徒向受害人聲稱其親人的自由因某
L 些理由受到限制,利用受害人愛子或保衞及營救親人心切 L
的脆弱心理,置他們於恐慌之中而欺詐他們的金錢。電話騙
M 案的嚴重性並不取決於騙徒的行騙手法,這些手法的目標 M
就是要利用受害人的弱點而恫嚇他們,令他們措手不及、失
N 去冷靜和理智而交出金錢,屬情感上的勒索。」 N
O 30. 回到本案,本案四宗案件的共通點在於每一宗電話騙案 O
P
的受害人均是年紀老邁的受害人,控罪二的受害人更失去理智地將金 P
器變賣,目的是為了籌錢給騙徒繳付所謂的保釋金。就控罪二、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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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而言,受害人的年紀分別為 73 歲、93 歲和 89 歲。伍大律師同意控
R 罪三的受害人的年紀和其他控罪的受害人的年紀相若。上訴庭副庭長 R
S 楊振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一案的判詞中第 S
44 段是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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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4. 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齒的詐 B
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
C 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 C
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
D 人沒有犯罪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 3 年至 4 年的 D
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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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伍大律師在陳詞中指,控方沒有證供顯示到被告人直接
F F
參與洗黑錢的前置罪行,或是沒有證供證明被告人知道源頭罪行詳情,
G 他只是充當跑腿的角色,罪責相對輕微。伍大律師援引另一宗案例香 G
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建兵 CACC 32/2011 以支持其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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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就被告人聲稱自己為跑腿的指稱,本席參考過香港特別
J 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2011] 2 HKLRD 167 一案。洪永俊的案件 J
背景屬於在陳皓傑案所形容為情感上的勒索的電話詐騙案。洪永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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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名被告人均是內地人,他們被控多項「串謀詐騙」罪,每項控罪
L L
的案情大致是相若,向受害人聲稱其兒子被禁錮和毆打,受害人最後
M 在恐慌之下向騙徒交出贖金。原審法官接納三名被告人並非案中主腦, M
N
他們擔演跑腿的角色,每次收取大約 1,000 元的報酬。原審法官採納 N
3 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50%。
O O
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認同原審法官所指:「三名被告雖然只是負責執
P 行串謀詐騙行為中收錢的一環,但這是重要的一環,沒有他們的協助, P
Q 指使他們的人也不能成功詐取各受害人的金錢。」然而,上訴庭認為 Q
被告人同意的案情顯示他們積極參與計劃,就此類電話騙案來說,原
R R
審法官對被告人的判刑是明顯過輕。以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上訴庭認
S S
為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 4 年,另外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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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三分之一,如果這類案件有變本加厲的跡象,法庭可將加刑幅度上
C 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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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如洪永俊一案所述,即使被告人只是負責向受害人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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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仍是整個詐騙行為中的重要一環,原因是主腦往往在幕後策劃,通
F 常不會露面。如果沒有被告人的參與,幕後主腦未必能夠順利執行整 F
個詐騙計劃。因此,雖然本案的被告人只是擔當跑腿角色,負責向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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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收取騙款,法庭必須要依法嚴懲。當然,本席沒有忽略到被告人
H H
在本案承認的四項為「洗黑錢」罪,而非洪永俊案的被告人所被控的
I 「串謀詐騙」罪,但上訴庭在洪永俊案中的表述是值得參考的,畢竟 I
本席要根據 Boma 案中的判刑考慮因素,了解前置罪行的性質和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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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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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4. 另外,本席亦參考另一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L
[2015] 2 HKLRD 945。岑華擴案的上訴人只有 18 歲,內地人士,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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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一項「串謀洗黑錢」罪。案情指 78 歲的陳婆婆收到不知名男子的
N N
來電,指稱她的兒子犯了盜竊罪,要求她支付 25 萬以確保兒子的安
O 全。最後,騙徒將金額降至 50,000 元,並相約在公園交款。上訴人在 O
公園出現,詢問陳婆婆是否有帶錢,亦向她表示其兒子遭人扣押和說
P P
出其兒子的名字。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認為,雖然事件和電話騙案有
Q Q
關,被告人且必然知悉向陳婆婆收取的是非法獲得的金錢,但原審法
R 官採納 4 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R
S 50%的做法屬於過份嚴苛。楊副庭長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該是 3 年,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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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的幅度應為三分之一。最後,
C 楊法官批准減刑的申請。楊法官在岑華擴案的判詞第 17 段提及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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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洗黑錢”案件,某些被告人對和“洗黑錢”罪行有關的可
公訴罪行不知情或只有一些偏面及粗略的理解,某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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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即使沒有參與有關的可公訴罪行,但他們可能對該些罪
有詳細的認知及了解,亦知悉他們的“洗黑錢”行為會做成的
F 不良後果。在考慮適當判刑時,法庭須將上述因素考慮在 F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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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被告人和騙徒之間的電話訊息內
H H
容充分地顯示到被告人對於案中的前置罪行是知情的。舉例説,曾經
I I
有 WhatsApp 訊息顯示,騙徒向被告人表示「如果見到附近環境唔對
J 路咪唔做囉」,被告人當時表示怕危險。另一則訊息顯示騙徒曾經告 J
訴被告人要小心安全,又吩咐被告人如要辦理登記手續,便盡量填寫
K K
假資料,還叫被告人留意四周情況和遠距離多觀察一會。再者,被告
L L
人在錄影會面中親自承認自己知道這一份收錢工作是不合法,但由於
M 經濟困難要多賺錢,所以他幫人收取以欺騙手段取得的金錢。毫無疑 M
N
問,以上種種情況充分顯示被告人對於背後的電話詐騙行為是知情。 N
本席不認同伍大律師所指,被告人對前置罪行是不知情。本席認為,
O O
被告人必然對前置罪行有相當程度的理解,參與程度高,包括向受害
P 人收取騙款,與及按指示將該些騙款存入特定的 U 貨幣戶口和支付 P
Q 寶帳戶。 Q
R R
36. 不要忽略的是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並非單一事件,為
S 了獲取金錢上的得益,他在短短 10 天之內接二連三干犯相類同的罪 S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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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行。因此,即使本席接納被告人並非幕後的策劃者,但他對背後的前
C 置罪行必然有相當程度的理解。 C
D D
37. 本席小心考慮到本案的案情、辯方的輕判請求,包括被告
E E
人的求情信件的內容、被告人個人的背景,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
F 錄、相關案例和判刑考慮因素,顧及到控罪的嚴重性,本席認為判刑 F
須要具阻嚇性,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選擇。
G G
H H
38. 就控罪二、控罪五和控罪七,本席認為每一項控罪的適當
I 量刑起點為 39 個月監禁,被告人適時認罪,故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 I
扣減,因此每項控罪的刑期下調至 26 個月。
J J
K 39. 就控罪三而言,本席獲控方確認,這項控罪是被告人自己 K
L 主動向警方作出招認。因此,本席首先同樣採納 39 個月監禁為量刑 L
起點,因認罪而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 26 個月。由
M M
於被告人主動作出招認,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額外的刑期扣減以
N N
作鼓勵,將刑期進一步扣減 3 個月,刑期下調至 23 個月。
O O
40. 以上各項控罪的刑期是考慮控方加刑申請之前的刑期。
P P
Q 控方的加刑申請 Q
R R
41. 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鄭總督察在 2025 年 5 月 29 日所撰
S S
寫的供詞。本案的犯罪手法正是鄭總督察的供詞所指,屬於「猜猜我
T 是誰」的犯案手法。「猜猜我是誰」的犯案手法是冒充受害人的家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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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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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或朋友或訛稱認識受害人,向受害人索取金錢應急,或者謊稱被
C 執法機關拘捕而急需保釋金。 C
D D
42. 本案涉及的每一名受害人均屬於受騙的高危群組人士,
E E
他們個個都是年事已高的老人家。伍大律師在庭上指出,從鄭總督察
F 提供的相關數據可見,騙案開始漸漸地有下降的趨勢。本席參考過相 F
關數據,警方紀錄顯示,「猜猜我是誰」電騙案的宗數由 2021 年 497
G G
宗急增至 2022 年 1,540 宗,而在 2023 年接獲的「猜猜我是誰」電話
H H
行騙舉報更達 2,237 宗,當中有 1,920 名受害人蒙受金錢損失,在 2024
I 年則有 1,153 宗舉報,當中有 1,067 名受害人蒙受金錢損失,在 2025 I
年 1 月至 3 月則有 312 宗舉報,當中有 296 名受害人蒙受金錢損失。
J J
K K
43. 另外,在鄭總督察的口供詞第 25 段提及到,在 2018 年至
L 2020 年期間,警方錄得零星的「親自交款」猜猜我是誰電騙案,在 L
2018 年有 2 宗,2019 年有 3 宗,2020 年有 3 宗。相關數字其後逐步
M M
攀升,2021 年錄得 114 宗,2022 年增至 747 宗,以及 2023 年達 1,130
N N
宗。在 2024 年「親自交款」猜猜我是誰電騙案有 328 宗,而在 2025
O 年 1 月至 3 月暫時有 55 宗。 O
P P
44. 本席接納鄭總督察供詞內容的真確性(包括罪案數字和
Q Q
資料分析),接納伍大律師所指,在數字上顯示到有下降的趨勢。然
R 而,本席不能夠忽略相關控罪的嚴重性,接納洗黑錢的普遍程度仍然 R
存在,與及對社區帶來的損害暫時未有一個比較顯著的下降趨勢。本
S S
席認為法庭仍然須要努力把關不能鬆懈。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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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45. 本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現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
C 例》第 27 條決定將刑期加刑四分之一(即 25%)。本席相信這個加 C
刑幅度能有效地向外間傳達訊息,若果他人干犯相類同的罪行,法庭
D D
必然會重判。就每一項控罪的判刑,本席現總結如下:-
E E
F (1) 控罪二,經認罪後刑期為 26 個月監禁,加刑 25%, F
在刪除小數位之後刑期為 32 個月監禁。
G G
H H
(2) 控罪三,經認罪後刑期為 23 個月監禁,加刑 25%,
I 在刪除小數位之後刑期為 28 個月監禁。 I
J J
(3) 控罪五,經認罪後刑期為 26 個月監禁,加刑 25%,
K 在刪除小數位之後刑期為 32 個月監禁。 K
L L
(4) 控罪七,經認罪後刑期為 26 個月監禁,加刑 25%,
M M
在刪除小數位之後刑期為 32 個月監禁。
N N
總量刑原則
O O
P P
46. 下一步是要考慮刑期的總體性。顧及到數罪併罰不能夠
Q 過重的原則,本席認為一合共 43 個月刑期(即是 3 年零 7 個月)足 Q
以反映四項控罪的嚴重性和被告人的整體刑責。
R R
S S
47. 為達至相關刑期,本席下令控罪三的 28 個月刑期中的 3
T 個月、控罪五的 32 個月刑期中的 4 個月,和控罪七的 32 個月刑期中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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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 個月須與控罪二的 32 個月分期執行,即 32 加 3 加 4 加 4,其他
C 刑期就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43 個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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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綺薇 )
F F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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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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