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家江案 DCCC1378/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洗錢罪認罪後判監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4/6/2025[2025] HKDC 9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家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黎家江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3月1日在東亞銀行開立多種貨幣帳戶,並為唯一簽署人。其後,一名受騙者按照加密貨幣騙局指示,將美元57,983.41元轉入該帳戶。警方發現,2023年3月1日至6月8日期間,帳戶共收到美元、加拿大元及港幣多筆款項,所有款項均在存入同日迅速被提取。被告人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承認控罪及案情撮要,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包括涉案款項金額、交易次數、被告人是否知悉背後騙案、初犯及認罪等因素。此外,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重刑罰,法庭須決定是否因罪行猖獗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罪會間接協助犯罪及使犯罪得益合法化,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參考上訴庭案例,涉款三百萬至六百萬元的量刑起點可為監禁四年;若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參與背後騙案,量刑起點可下調。本案涉款超過港幣三百五十萬元、交易超過二千次,屬嚴重案件,但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且無證據顯示其知悉騙案,故起點定為三年。初次答辯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為二十四個月,再因罪行近年猖獗按第27(2)條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即加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說明涉款三百萬至六百萬元時可採四年起點;並引用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說明欠缺背後騙案知情證據時可下調起點至三年。法定依據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25(3)及27(2)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三十個月。刑期包括三年量刑起點,因即時認罪扣減十二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六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巨額款項及大量交易可導致較高量刑起點,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背後騙案,仍可能因洗錢罪的嚴重性受監禁。罪行猖獗亦可按第27(2)條作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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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取騙款會判刑多久?
A.

本案帳戶接收多筆騙款,總額超過港幣三百五十萬元,雖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背後騙案,法院仍以洗錢罪判處監禁三十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及認罪可否減輕洗錢刑罰?
A.

可以影響量刑,但不會消除洗錢罪的嚴重性。本案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並初次答辯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惟其後仍因罪行猖獗加刑,最終判監三十個月。

Q.不知道背後騙案仍可構成洗錢罪嗎?
A.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道背後騙案,但他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存款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因此承認洗錢罪並被判監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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