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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6/2024
C [2025] HKDC 93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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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3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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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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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源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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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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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6 月 3 日
M 出席人士: 陳哿弘先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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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N
溫智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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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被告人
P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Q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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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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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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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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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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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行 條例》 第 25(1)及(3)條。 被告 承認控 罪並同 意案 情,被
F 裁定罪名成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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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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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是有關被告以他持有的銀行帳戶作「洗黑錢」 I
用途的指控。在 2022 年 12 月,有三名人士墮入網戀騙局,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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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騙 徒指 示 把款 項存 入不 同 銀行 帳戶, 包 括一 個 渣打 銀行 港 幣
K 銀行帳戶(號碼:307-8-633207-1)「下稱(涉案帳戶)」。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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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案帳戶於 2022 年 11 月 23 日開立,被告是帳戶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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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簽署人。在開戶授權書中,被告報稱是廚師,月入港幣
N 17,300 元。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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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2 年 12 月 13 日至 31 日期間,涉案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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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 記錄了 118 筆總額為港幣 7,036,006.09 元的存 Q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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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 123 筆總額為港幣 7,036,047.36 元的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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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間每日結餘維持低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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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於 2023 年 3 月 29 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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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5. 被告在 2023 年 7 月 11 日被捕,警誡下他承認開立涉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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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帳 戶作 收 取薪 金用 途, 並 指自 己任職 廚 師。 而 被告 從沒 有 報 F
稱遺失香港身份證或涉案帳戶的提款咭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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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控方的加刑申請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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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方因應以傀儡帳戶清洗黑錢的普遍程度及相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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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導 致社 區 蒙受 的損 害的 性 質及 程度 , 根 據《 有 組織 及嚴 重 罪
K 行條例》第 27(2)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並呈遞了由警方的 K
「 財 富情 報 及調 查科 洗錢 及 恐怖 分子資 金 籌集 風 險評 估小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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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李耀南總督察於 2025 年 3 月 27 日撰寫的口供以支持相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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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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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據李總督察的供詞,就詐騙案件及洗黑錢案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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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6,643 宗按年增加至 2024 年的 47,063 宗。持有傀儡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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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被捕人士亦自 2020 年的 760 人按年遞增至 2024 年的 7,883
Q 人。而詐騙案件及洗錢案件引致巨大的金錢損失,其中在 2022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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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稱損失金額達 36,644.73 百萬元;其中 99%是涉及使用傀 R
儡帳戶清洗黑錢;在 2023 及 2024 年所報稱的金錢損失,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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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為 12,033.26 百萬元及 6,115.15 百萬元,當中分別 82.97%及
T 73.04%是涉及使用傀儡帳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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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考慮了李總督察的供詞,本席同意涉及使用傀儡帳
C 戶 的 詐騙 和 洗黑 錢案 件是 日 趨普 遍,引 致 的損 失 金額 也十 分 龐 C
大 。 亦認 同 傀儡 帳戶 嚴重 干 擾銀 行體 系 正 常運 作 ,為 香港 作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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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際 金融 中 心的 聲譽 造成 負 面影 響,而 傀 儡帳 戶 築起 多層 「 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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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 掩藏 幕 後犯 罪主 腦的 身 份, 也增加 了 警方 偵 查的 難度 。 犯
F 案 主 腦因 輕 易逃 避 刑 責, 從 而助 長更多 罪 案發 生 。故 此, 本 席 F
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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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背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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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現年 30 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接受教育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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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三程度,被捕時任職廚師。代表被告的溫大律師指被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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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因應一位名素有交情的朋友的要求而開設了涉案帳
L 戶 , 並指 被 告雖 相信 該戶 口 會作 非法用 途 ,卻 沒 有拒 絕, 但 他 L
並沒有得到利益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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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溫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坦白認罪,案件不涉及
O 跨 境 詐騙 情 節, 被告 沒有 任 何得 益,而 犯 案時 間 大約 維持 了 兩 O
個 多 星期 , 對被 告予 以輕 判 。被 告及其 母 親撰 寫 了求 情信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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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被告的悔意。溫大律師向法庭呈遞了 香港特別政區 訴 許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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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5 HKLRD 536 及 律政司司長 對 雲國強 [2012] 1 HKLRD
R 197 案為參考案例,指清洗 300 萬至 600 萬元黑錢可判 4 年監 R
禁;而清洗金額至 1000 萬元可判超過 5 年監禁。此外亦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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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的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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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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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案控罪性質嚴重,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上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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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多次重申這類案件涉及不同案 情, 因此認為不適合就這罪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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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量刑指引,而相關案例就清洗不同金額所判處的刑期,亦只可作
F 為參考用途;但強調刑罰須具阻嚇性。量刑的參考因素包括:涉 F
案 金 額; 產 生黑 錢的 上游 罪 行的 性質和 判 刑及 被 告對 此的 參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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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犯案 次 數及 歷時 的長 短 ;罪 行是否 有 組織 和 精心 策劃 及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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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涉 及國 際 跨境 成份 ;而 被 告沒 有得到 利 益並 非 重要 考慮 ( 見
I 許有益案第 9 段及雲國強案第 12 至 14 段)。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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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控方確認本案不涉跨境犯罪成份,也沒有證據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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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道上游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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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考慮了上述案例所闡述的判刑原則,涉及清洗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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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是其中一項判刑考慮因素。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本席採納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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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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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本案中,除了被告適時認罪外,沒有其他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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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48 個月監禁經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後,是 32 個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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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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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如前文所述,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考慮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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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的 案 情 及 李 總 督 察 的 供 詞 , 把 刑 期增 加 10 個 月 監 禁 (即 約
T 31%的刑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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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就控罪被判監禁 4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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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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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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