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源鴻案 DCCC38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監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3/6/2025[2025] HKDC 9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源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余源鴻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2年12月,三名人士墮入網戀騙局,按指示將款項存入包括涉案渣打銀行帳戶在內的多個帳戶。被告是該帳戶唯一簽署人。2022年12月13日至31日期間,帳戶錄得118筆、總額約703.6萬元的存款,以及123筆、總額約703.6萬元的提款,且每日結餘偏低。被告被捕後承認開戶是為收取薪金用途;辯方稱他相信帳戶可能作非法用途,但沒有拒絕,亦沒有獲得利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如何量刑,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重刑罰。控方主張傀儡帳戶洗黑錢普遍且造成重大社會損害,應加刑。辯方則依賴適時認罪、沒有刑事紀錄、沒有得益及不涉及跨境犯罪,要求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傀儡帳戶洗黑錢案件日益普遍,造成巨大金錢損失,並干擾銀行體系、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及增加偵查難度,因此批准加重刑罰申請。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要求刑罰具阻嚇性;相關因素包括洗錢金額、上游罪行、被告參與程度、犯案次數及期間、是否有組織策劃和跨境成分。被告沒有得益並非重要因素。法庭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2個月,再因傀儡帳戶犯罪的普遍性及損害增加10個月,判監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律政司司長對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所闡述的量刑原則。兩案指出,相關案件不宜訂立固定量刑指引,洗錢金額僅屬參考因素,刑罰仍須具阻嚇性;被告沒有獲利並非關鍵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批准控方根據第27(2)條提出的加重刑罰申請,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傀儡帳戶洗黑錢的普遍性及對金融制度的損害,可支持法定加重刑罰。適時認罪可扣減刑期,但沒有獲利、沒有跨境成分及不知道上游罪行,未必足以大幅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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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帳戶洗黑錢會判多久?
A.

本案帳戶處理約703.6萬元款項,法庭以4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後再加刑,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Q.沒有從洗黑錢中獲利可以免監禁嗎?
A.

法庭指出被告沒有獲利並非重要量刑因素。本案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上游罪行,仍因帳戶活動及社會損害判監42個月。

Q.洗黑錢案件的傀儡帳戶會否加重刑罰?
A.

可以。法庭認為傀儡帳戶洗黑錢普遍,會干擾銀行制度及增加偵查難度,因此批准控方申請,額外增加10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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