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赞案 DCCC23/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杨文赞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他先後開設個人渣打銀行戶口及以航初貿易名義開設滙豐銀行戶口,並將提款卡、密碼及理財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兩個戶口合共處理約556萬元,涉及13名投資及求職騙案受害人。被告人沒有香港刑事定罪紀錄,辯稱因經濟困難受人招攬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黑錢數額、前置騙案性質、被告人在傀儡戶口安排中的角色、是否知悉犯罪來源及沒有獲利等因素的權重;另須決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下的加刑幅度,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所列的量刑原則,認為洗黑錢罪須具阻嚇性,刑期主要反映所處理黑錢的數額,而非被告人所得利益。評估時亦須考慮前置罪行、犯案次數及期間、計劃性、國際元素、犯罪集團、被告角色及是否繼續犯案。被告雖未證實知悉騙款來源或參與前置罪行,但此並非減刑因素;其作為公司主要股東、唯一董事及戶口控制人,角色重要。傀儡戶口的普遍性及社會危害亦支持顯著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 所列洗黑錢量刑因素及阻嚇性原則;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及律政司司長 訴 倪鳳仙等案,說明金額、騙案嚴重性、無知及無獲利均不必然減刑。
裁決與命令
控罪一量刑起點18個月,認罪後為12個月;控罪二起點48個月,認罪後為32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後,分別為16及42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沒有前科、沒有實際獲利或不知悉騙款來源,未必可降低傀儡戶口洗黑錢的刑責。法院可因傀儡戶口對金融制度、執法及社會造成的廣泛危害而作顯著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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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處理騙款會判刑多久?
法院會按處理款項、交易次數、角色及阻嚇需要量刑。本案兩罪涉及約556萬元,雖被告認罪,經加刑後仍須同期監禁42個月。
Q.不知道騙款來源仍會因洗黑錢重判嗎?
不知道黑錢確實來源不一定是減刑因素,尤其被告積極控制或提供戶口時更是如此。本案法庭認為其無知不足以減輕刑責。
Q.沒有從洗黑錢中獲利會否減刑?
量刑主要反映所處理黑錢的數額,而非被告人的個人得益。法庭指出沒有經濟得益並非本案的減刑理由,並判處總刑期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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