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可秀案 DCCC877/2024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可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余可秀在案發時16歲10個月,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她按照他人指示,先後到四名年長受害人的住所或約定地點收取現金,涉款包括港幣73,000元、143,000元、80,000元及40,000元。部分受害人因及時識破騙局或警方介入而沒有實際損失。被告人每次可獲約港幣1,000元報酬,並承認冒充受害人親屬朋友收款。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認罪及表示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基準、前線收款人在電話騙案中的角色及責任,以及年輕犯案者能否以教導所命令代替監禁。控方申請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辯方則主張被告年輕、沒有前科、認罪悔過,並適合接受教導所訓練。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針對長者,具高度普遍性及社會危害性;前線收款人雖沒有策劃騙局,仍是不可或缺的參與者,不能視為單純跑腿。依據洪永俊及柯典萍、陳皓傑所確立的原則,每項串謀詐騙罪以四年監禁為量刑基準。雖然被告不足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條要求優先考慮非監禁處置,但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在本案中凌駕更新需要,教導所命令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年輕及無前科扣減六個月;其後按第27條加重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條限制對21歲以下人士判處監禁,但在嚴重罪行需要阻嚇時可判監禁。洪永俊及柯典萍及陳皓傑確立電話騙案每項罪行四年基準及前線收款人亦可能承擔完整責任。SWS、林逸朗、梁鈞灝及HKSAR v Wong Chun Cheong說明年輕犯案者更新需要與公眾利益的衡量。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每項罪行經扣減及加重後判處34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9個月監禁。替代控罪毋須處理。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電話騙案的前線收款人並非低責任角色,尤其在明知虛假身分及重複犯案時。年輕及無前科雖屬求情因素,若罪行嚴重且社會危害顯著,更新需要可讓位於阻嚇及公眾保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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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詐騙集團向長者收款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前線收款人是騙案不可或缺的參與者,不能只視為跑腿。被告四項串謀詐騙罪經扣減及加重後,總刑期為49個月監禁。
Q.未滿21歲犯電話騙案可以判監嗎?
可以。雖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條要求優先考慮其他處置,但本案因電話騙案嚴重及普遍,阻嚇和公眾保護需要凌駕更新需要,法庭判處監禁。
Q.沒有受害人實際損失會否減輕電話騙案刑責?
不一定。法庭指出兩名受害人沒有金錢損失,並不會降低被告人的刑責;被告仍明知使用虛假身分收款並重複犯案,故須承擔嚴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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