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53/2023
C
[2025] HKDC 89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153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周靜文 (第一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5 年 5 月 26 日
M 出席人士:詹俊祺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梁禮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 N
頴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O O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P P
————————
Q Q
判刑理由書
R R
————————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是本䅁第一被告人,她被控與同䅁另外三名被告
C 人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 C
例》第 159C(6) 條予以懲處。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
D D
名成立。
E E
F 案情 F
G G
2. 此是一宗有關富通保險的代理和其上線營業經理和區域
H 經理串謀製造假保單騙取佣金/花紅的詐騙案。第一被告人是富通保 H
I 險代理,是第二被告人的下線代理。第二被告人是營業經理,他的 I
上線營業經理是第三被告人。第四被告人是第三被告人的上線區域
J J
經理。
K K
L 3.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期間,富通收到看 L
來是由第一被告人經辦的 32 份保單申請,涉及 29 名保單持有人。富
M M
通其後批准了該 32 份保單,並向第一被告人發放了$438,543.11 首年
N N
佣金和$81,362.77 季度花紅。第二至第四被告人作為被告人的上線經
O 理 , 分 別 就 該 32 份 保 單 , 分 別 獲 發 佣 金 : $137,449.56 , O
$68,724.78,$24,053.67。由於這 32 份保單後續保費逾期未付,有關
P P
保單在 3 個月內失效。
Q Q
R 4. 又因涉䅁32 份保單令第二被告人業績提高獲得旅遊獎賞 R
折現$15,000(私下與第三和第四被告人平分);第三和第四被告人則
S S
因此而年度業績達標,兩人分別獲發花紅/獎金:$637,649.02 和
T T
U U
V V
-3-
A A
B B
$1,333,299.22。然而涉䅁32 份保單並非由身處澳洲的第一被告人經
C 辦。其實自 2017 年第一被告人已沒有銷售任何保單。 C
D D
5.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 12 月 18 日期間,富通分 8 次轉帳合
E E
共$528,536.49 至第一被告人恒生銀行戶口。每次轉帳 5 日內,身處
F 澳洲的第一被告人將款項轉帳至第二被告人銀行戶口,合共 F
$524,107。
G G
H H
6. 第二被告人收取被告人的轉帳後,會以現金提取或轉帳
I 予包括第四被告人在內的其他人士。2020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第 I
二被告人共轉帳 4 次至第四被告人不同的銀行戶口,合共$589,764。
J J
K K
7. 就涉案 32 份保單,第三和第四被告人給了第一被告人
L $3,000「茶錢」。2019 年 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間第一被告人不在香 L
港。2023 年 2 月 28 日,第一被告人從澳洲返港後被捕。
M M
N 8. 第一被告人約於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期 N
O 間,與同䅁另外 3 名被告人串謀詐騙富通,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 O
共 32 份保險單申請由第一被告人經辦及真的由相關保單持有人投
P P
保,從而使富通批准申請,並發放按富通政策計算的工資、佣金及
Q Q
花紅。
R R
S S
T T
U U
V V
-4-
A A
B B
背景/求情陳述
C C
9. 被告人現年 33 歲,初犯,未婚,與家人同住。她 15 歲
D D
來港定居及接受教育,完成商科高級文憑後不久,於 2015 年成為 D2
E 的私人助理,在 D2 建議下考取保險代理資格,成為他的下線代理。 E
2017 年往澳洲開展工作假期生活,2018 年 9 月回港後計劃到澳洲定
F F
居。2019 年 2 月再以工作假期簽證往澳洲,一邊工作,一邊修讀幼
G G
兒教育文憑。2022 年 5 月在布里斯本一間幼兒中心任教。
H H
10. 被告人須於 2023 至 2028 年期間在澳洲居住不少於 3 年
I I
才可取得當地居留權。她在 2023 年 2 月回港探親時被拘捕,失去申
J J
請澳洲居留資格,留港期間靠一份接待員工作維持生計。
K K
• 犯䅁背景
L L
11. 2018 被告人回港與 D2 聚舊,D2 得知她為到澳洲定居的
M M
資金煩惱後資助她 1 萬元。2019 年她再次到澳洲後,為了多賺生活
N 費,她與 D2 合作周末在市集擺檔出售加工首飾,原材料由 D2 代購 N
後郵寄給她,D2 可分得 3 成利潤。她對 D2 的幫助非常感激。
O O
P P
12. 被告人覺得 D2 有恩於她,故當 D2 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
Q 向她提及,為了整個團隊的業績不被降級,有些保單交落她的戶 Q
口,要求她收到公司佣金後要將佣金轉回給 D2,她同意有關安排。
R R
她沒有要求報酬,直到 2020 年 10 月 16 日,D2 主動表示他們會給她
S S
$3,000 飲茶。
T T
U U
V V
-5-
A A
B B
13. 多名好友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指她待人真誠,樂於助
C 人,相信她只是沒有弄清楚事件的嚴重性,盲目認為只是幫朋友的 C
小事,並非知法犯法。被告人已經非常後悔,希望法庭給予輕判。
D D
E E
14. 被告人並不是為了金錢利益而參與計劃,亦不是始作俑
F 者,參與程度遠比同䅁另外三名被告人低。她除了借出名字作為經 F
辦代理外,她沒有製作假單,對於假單內容,數量和資料來源並不
G G
知情。她在開審前一個工作天接近黃昏時才收到 D2 的無損權益供
H H
詞,希望法庭採納低於 18 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及酌情給她多於
I 20%的扣減。 I
J J
判刑理由
K K
L 15. 任何人被裁定犯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可判處監禁 14 L
年。串謀詐騙沒有判刑指引,視乎案情。要考慮串謀詐騙的規模
M M
(參與人數,受害人數,持續的時間等等)、操作模式、精密程
N N
度、造成的損失、及被告人參與的角色。
O O
16. 在 HKSAR v Lai Wai Ho 黎偉豪 CACC 392/2006,申請人
P P
是該䅁的 D3,他與同䅁另外兩名被告人,在 2002 年 3 月至 2004 年
Q Q
8 月期間,串謀詐騙紐約人壽保險,利用虛假投保書及其他文件虛假
R 地聲稱“Silver World Limited” 轉介大量保單申請,及獲批出的保險單 R
保費由真正保單持有人支付,致使紐約人壽保險預支 Silver World 佣
S S
金,發出的佣金約為已收保費的 130%,淨詐騙款額約為 125 萬元。
T T
D3 聽從另外兩名被告人的指示行事,罪責較另外兩人為輕,原審法
U U
V V
-6-
A A
B B
官就 D1、D2 和申請人,分別採納 5 年、4.5 年和 4 年為量刑起點,
C 上訴法庭認為 D1 在該串謀的角色遠重於申請人,又取得大量金額, C
認為申請人的量刑起點應為 3 年。
D D
E E
17. 辯方援引 HKSAR v Tin Tak Ho (D1) & Tam Man Chan, Alvin
F (D2) DCCC 645/2021, D2 承認與 D1 串謀詐騙,涉及 10 份保險申 F
請,但 D2 並沒有就偽造文件被檢控。䅁情指 D2 是 D1 的下線代理,
G G
D2 因身體不佳而不能工作,為了保住職位同意 D1 的提議,借出自
H H
己的名字作為經辦代理,目的是提升 D1 的業職。約在 5 個月內 D2
I 收到佣金共$471,219.82 後把佣金轉回給 D1。原審法官以 18 個月監 I
禁為量刑起點。
J J
K K
18. 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彥樺及另 17 人 DCCC
L 170/2023,該䅁共涉及 4 間保險公司內部人員的設置傀儡保險代理串 L
謀。當中 D11、D14、D16 和 D18 是「富衛」的傀儡保險代理,他們
M M
分別被 D1 招攬,收取每月$2,000 至$4,000 報酬做傀儡保險代理,提
N N
供銀行戶口收取佣金後全數轉回給 D1,戶口由 D1 操控。洗黑錢的
O 時長由約 6 個月至 9 個月不等,黑錢的款額分別介乎 71 萬元至 80 萬 O
P
元。就 4 人承認的串謀洗黑錢罪,原審法官均以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 P
起點。辯方認為雖然以不同罪名檢控,但本䅁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近
Q Q
似被控洗黑錢的傀儡保險代理。
R R
S
19. 本䅁雖然不涉及開立公司,犯䅁時間較短約 2.5 個月(串 S
謀詐騙時長),但同為多人串謀,又違反代理人對保險公司的誠信,
T T
利用保險公司的監管漏洞,以 32 份載有虛假資料的保單申請,詐騙
U U
V V
-7-
A A
B B
大額佣金、花紅,獎金共港幣$2,736,082.13,扣除已收取的保費折
C 合為港幣$888,056.52,富通就涉䅁串謀淨損失港幣$1,848,025.61。 C
D D
20. 本䅁第一被告人同意被填報為保單經辦人時沒有提及報
E E
酬,她全數將不屬於她的佣金轉回給 D2,此建議她當初並非因個人
F 利益參與。她最後從中得益港幣$3,000,亦非她主動索求。雖然她 F
的罪責相對輕,但她的參與相當重要。她獲告知此協議欺詐安排是
G G
為了整個團隊的業職不被降級。若此,她顯然知道此串謀的目的是
H H
要保險公司支付更多佣金。
I I
21. 然而沒有證據顯示她知道保單持有人的資料是虛假的,
J J
及他們並沒有授意提出保險申請。考慮後認為整體罪責遠低於黎偉
K K
豪 䅁的申請人,亦較 Tin Tak Ho䅁的 D2(為了保住職位)及盧彥樺䅁
L 中的傀儡保險代理(為了每月的金錢報酬)為輕。本席考慮後認為合適 L
的量刑起點為 16 個月監禁。被告人收到 D2 的無損權益供詞後決定
M M
在審訊時認罪,酌情給她 25%扣減。
N N
O 22. 䅁情顯示保單(9) 的投保日期為 2020 年 7 月 10 日。D2 在 O
7 月 22 日通知她有關安排。此支持辯方的求情陳述,她是在其他人
P P
已經開始/決定填報她為經辦代理後才被通知,是有人挾恩圖報,她
Q Q
才糊塗犯䅁。她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䅁件亦打亂了她籌劃多年
R 定居澳洲和做幼兒導師的計劃,就此整體酌情扣減 2 個月。 R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 加刑申請 B
C 23.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就指明罪 C
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提出反對。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
D D
罪行普遍性、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和某人因此獲得的利益作出加刑
E E
決定。欺詐罪是指明罪行之一,控方就該罪行的普遍程度,該罪行
F 最近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和該罪行最近對任 F
何人直接或間接帶來的總利益的性質及程度,提出申請。
G G
H H
24. 保險業有發牌制度,有意從業者要考取相關資格。 保險公
I 司一般是跨國企業,有足夠財力及龐大的法務部,可以制訂機制、守 I
則去監察員工,清除工作系統上的漏洞,及同時加強培訓,提高代理
J J
守法意識,和提升代理的操守。
K K
L 25. 涉及詐騙保險公司的䅁件時有發生,有虛假索賠,有利 L
用虛假保單申請詐騙保險公司佣金/花紅,後者是行內指的「射單」
M M
和「打飛」。根據控方提供的數據,在 2022 至 2024 廉政公署共接
N N
124 宗有關保險業的貪污投訴,分別 2022 有 29 宗、2023 年有 50 宗、
O 2024 年 45 宗。當中 68 宗有關「射單」和「打飛」,同一時段內共 O
82 人被檢控,當中 61 人的控罪與「射單」和「打飛」有關,其中 38
P P
人被定罪。單看數字沒有上升趨勢。同意辯方的分析,就 案件數
Q Q
目、涉案人數等,過去 3 年只維持在雙位數字,且未見上升趨勢,情況
R 遠未達普遍程度。 R
S S
26. 就該罪行最近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
T T
度,由於近 3 年䅁件數字沒有大變動,期間詐騙佣金造成的影響應
U U
V V
-9-
A A
B B
沒有大差別。保險公司被旗下代理詐騙佣金後會否將損失轉嫁至客
C 戶是其商業決定,廉政公署未有提交相關資料,不能憑空猜度。廉 C
政公署又認為業內人士有緊密互動,會因為詐騙行為被揭露的風險
D D
低而互相仿效,須要法庭發出明確訊息防止此等問題擴大,然而問
E E
題是否擴大理應反映在數字上,如上所述過去 3 年涉䅁人數未見上升
F 趨勢。3 年期間實際損失佣金 9 百萬,數字上亦不算巨大。考慮後不認 F
為有需要加強刑罰來加強阻嚇性,故拒絕控方的加刑申請。
G G
H H
I
命令 I
監禁 10 個月
J J
K K
L L
M ( 嚴舜儀 ) M
區域法院法官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