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靜文案 DCCC1153/2023
借出保險代理名義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靜文(第一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靜文為富通保險代理,原居澳洲,與同案另外三名被告人串謀,以她的名義虛假申報由她經辦32份保單,藉此騙取佣金、花紅及獎金。2020年7月至9月期間,富通批准涉及29名保單持有人的申請,並支付大量款項;相關保單其後在三個月內失效。富通共蒙受約184萬港元淨損失。被告人收取佣金後將大部分轉回第二被告人,並獲得3,000港元。她承認串謀詐騙罪,並同意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的量刑,包括被告人在多人保險詐騙計劃中的實際角色、罪責程度、涉及款項及損失,以及認罪、初犯和個人背景所應給予的扣減。控方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辯方反對,並主張低於18個月的量刑起點及較高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詐騙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並無固定量刑指引,須按串謀規模、持續時間、操作模式、精密程度、損失及被告角色評估。被告雖非始作俑者、沒有製作假單,也不知悉保單資料來源,但她明知安排旨在使保險公司支付不應支付的佣金,參與具有重要作用。參考相關保險詐騙案件後,法庭定量刑起點為16個月;因她於審訊時認罪扣減25%,再因初犯、較遲被邀參與及受他人影響扣減2個月,判監10個月。法庭亦認為案件數字沒有上升趨勢,拒絕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Lai Wai Ho,認為本案罪責低於涉及較長時間及較大金額的串謀。HKSAR v Tin Tak Ho & Tam Man Chan 提供借出代理名義及轉回佣金案件的量刑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彥樺及另17人則涉及傀儡保險代理及串謀洗黑錢,法庭認為本案被告罪責較低。適用法律包括普通法串謀詐騙、《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法庭以16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25%認罪扣減及額外2個月酌情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0個月。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被拒絕。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沒有直接製作虛假文件或取得主要利益,不會排除串謀詐騙責任;借出代理名義及銀行戶口仍可構成重要參與。加刑申請須有具體可靠數據證明罪行普遍或社會損害增加,不能只以一般阻嚇需要取代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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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保險代理名義參與虛假保單會判刑嗎?
可以。即使被告沒有製作假單或取得主要利益,只要明知安排目的是騙取佣金並作出重要協助,仍可被判刑。本案被告因串謀詐騙被判監禁十個月。
Q.串謀保險詐騙的量刑如何計算?
法庭會考慮串謀規模、持續時間、手法、損失及被告角色,並考慮認罪及個人背景。本案以監禁16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監十個月。
Q.控方可否因保險詐騙普遍而要求加刑?
可以提出申請,但須以可靠資料證明罪行普遍、造成社會損害或帶來利益。法庭認為本案數字沒有上升趨勢,證據不足以支持加刑,故拒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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