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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5/2024
C [2025] HKDC 89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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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8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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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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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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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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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5 月 27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旭蕾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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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志宇律師事務所 N
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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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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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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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次聆訊中,本案之被告程江就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
C 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 C
裁定罪名成立。是次涉及的是一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總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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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5,694.99 元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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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案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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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是內地居民,月入約 6,000 至 7,000 元人民幣。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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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他為一名名為 Jin 的人士所驅使及協助之下,以儲蓄為藉
I 口,在香港的銀行開設了一個賬戶作為收集及散發來歷不明的資金 I
之用。於 2023 年 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2 月 6 日期間,被告人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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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總共有五十二筆存款,總額達 8,415,694.99 元。與此同時,該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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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七十五筆提款,總額為港幣 8,415,297 元。於 2023 年 2 月 6 日,
L 該賬戶之儲款只餘下 397.99 元。所有提存都是以互聯網轉賬方式進 L
行,涉及多個不同的對手,而存散的情況多是同在一天會有多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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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然後所累積的金額會在同一天或不久逐漸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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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 被告人於 2023 年 11 月 21 日,在入境時為警方拘捕。警 O
誡之下,承認受到唆使以虛假藉口在香港設立一個儲蓄戶口,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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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更向其提供了一份虛假的背景故事,以便被告在銀行開戶時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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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被告聲稱他只曾獲得發 1,000 元人民幣作為車馬費。有關存款,
R 部分可以追溯至來自三位投資騙局的受害人。於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R
年 2 月期間,三名人士分別受騙於一宗投資騙局,方法是他們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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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使透過虛假網站投資加密貨幣,總共損失了 25,380,930 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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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筆分別為 100,000 元、800,000 元及 400,000 元存入了被告所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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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戶口,並一日之內散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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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此等案件雖無清楚之量刑指引,唯上訴庭於 許有益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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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5 HKLRD 536 中,就刑期作出一個大約的規範。一般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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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案件的刑責,主要決定於涉及的金額,如果涉及$1,000,000 至
F $2,000,000 的,量刑基數可以 3 年為基;至於涉及$3,000,000 至 F
$6,000,000,可以涉及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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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於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一案中,上訴庭亦
I 指認出在衡量刑責時可以考慮的事實;與本案有關的如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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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案的源頭罪行是近來新興的加密貨幣騙局。加
K 密貨幣的特式就是難以追尋,受害人一旦被人騙 K
L 走有關貨幣,差不多就沒有可能追溯到最後其財 L
產到了誰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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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 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清楚知道上游罪行的性質, N
O 或被告有任何其他參與。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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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案有一定的國際元素,雖然中國和香港是一個
Q 一體的國家,但香港實行的經濟政治制度與國內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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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稍有不同,所以技術上,被告在內地而以香港 R
銀行設立戶口,以作清洗黑錢之用,要是他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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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港,予以拘捕的機會差不多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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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是次洗黑錢的罪行是否繁複,本案其實並無清楚
C 之證供,但他設立傀儡戶口、以清洗黑錢的步驟, C
涉及了一定的計劃。他亦提供了足夠之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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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本港銀行信以為真,接納被告有必要在香港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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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戶口,所以是次罪行涉及甚為繁複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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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案並無其他證供顯示涉及者除了 Jin 之外,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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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但根據本案之證供,很明顯,至少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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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罪行中,涉及有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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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案干犯的時間只是幾個月,同時,被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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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類似跑腿,他所得的報酬只是 1,000 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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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席得留意到被告的角色雖然並不涉及計劃上
L 游罪行,但在整個詐騙行動中,亦是一個重要的 L
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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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考慮過種種因素之後,本席認為是次適當之量刑
O 基數為 5 年監禁,由於被告認罪,可以下調至 40 O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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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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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方根據按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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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27(2)條申請加刑,控方提供了李耀南總督察的誓章作為支持
T 其申請。李耀南總督察現負責及擔任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洗錢及恐怖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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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小組和洗黑錢專家職務隊秘書處的工作,李
C 總督察在其誓章中清楚列出其個人學歷,以及在警務處的工作、經 C
驗及履歷。辯方對其履歷及專家資格並無爭議,亦對控方的申請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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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陳詞李總督察指出,本案其實涉及一些洗錢傀儡的行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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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洗錢案件中,洗錢傀儡會招募於金融機構開立新的賬戶,
F 容許犯罪份子將他們的賬戶作為洗錢之用。而於 2020 年,已有二千 F
四百二十二人被捕,其中涉及被捕傀儡的佔 31.38%;20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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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的統計數字,亦顯示有極快之增長:到了 2024,總共有四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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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零六十三宗詐騙洗錢案件,警方拘捕了一萬零四百九十六人,其
I 中傀儡總數為 75.1%,共 7,883 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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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總督察亦指出,此等犯罪手法及罪行,對社會造成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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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之損害,亦危害了香港反洗錢制度,干擾銀行系統體系正常運作,
L 損害香港的國際聲譽。而此等手法會築起多重屏障,掩護幕後的犯 L
M
罪主腦,助長了更多罪行發生。凡此種種都顯示此等案件極為嚴重, M
同時對社會有極大之影響,從所得之數據更顯示有日益猖獗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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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法庭已有足夠之資料,接納控方之申請加刑。根據被告現
O 在的情況,本席認為可以加刑百分之二十,所以被告應服的刑期為 O
P 50 個月監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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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背景及其他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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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親手書寫了一份求情信,形容他對其干犯是次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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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悔意及影響了其年邁之父母。被告主要指出因為疫情原因,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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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合適工作,在朋友教唆之下,干犯罪行。換而言之,被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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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壓力之下干犯有關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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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現年 35 歲,犯罪之時是 33 歲,有兩名兒女,與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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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同居內地。他是一位電子檢查員及家具生產工,月入約 6,000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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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人民幣,得負責供養父母及家庭。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在本地並
F 無案底,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並無特別之理據可以酌情 F
減刑,所以就是次控罪,被告得服刑 50 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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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錦鴻 )
J 區域法院法官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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