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寶珠案 DCCC99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寶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寶珠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依指定歸押罪。2005年至2007年間,她是兩個恒生銀行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帳戶一共涉及2,273,000元及200,000元款項。她承認曾按他人要求借出帳戶、收取及轉移款項,並因報酬而協助。她於2009年保釋後沒有依期出庭,直至2024年再被捕。她現年68歲,具三項刑事定罪紀錄,但沒有洗錢罪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的量刑應如何按涉案金額、犯案期間、被告角色及報酬衡量;及被告長達15年沒有依指定歸押的刑罰。辯方以認罪及個人情況求情;控方則依案件性質及金額主張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院依上訴庭列出的量刑因素,包括前置罪行、被告對犯罪性質的認知、國際元素、犯案手法、犯罪集團、交易次數及期間、持續犯案情況、角色與報酬。控罪一金額較大且歷時超過兩年,但手法簡單,法院以三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兩年兩個月。控罪二及控罪三分別以十二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各判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在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列出洗錢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的金額與刑期比較,協助法院評估本案兩項洗錢罪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獲判刑。控罪一判監兩年兩個月,控罪二及控罪三各判監八個月。控罪一及控罪三分期執行,控罪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十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確認洗錢量刑須按金額及具體犯罪因素整體評估,而非單純依涉案金額決定。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多項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會直接影響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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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帳戶處理洗錢款項會判刑多久?
法院會考慮款項金額、犯案期間、角色、報酬及其他量刑因素。本案控罪一涉及2,273,000元,認罪扣減後判監兩年兩個月。
Q.洗錢罪及沒有依期歸押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是否同期執行取決於法院對整體刑責的評估。本案控罪一及控罪三分期執行,控罪二與兩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十個月。
Q.及時承認洗錢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本案法院因被告及時認罪,將控罪一、二及三的量刑起點均扣減三分之一,分別判處兩年兩個月、八個月及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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