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暉琳案 DCCC1258/2023

借出銀行帳戶是否構成串謀洗黑錢?

罪名成立
被告串謀洗黑錢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3/6/2025[2025] HKDC 9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暉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佘暉琳是一名建築工人。2017年1月,她按一名自稱介紹工作的「蛇頭」指示,以自己名義開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並交出流動保安編碼器、網上理財密碼及自動櫃員機卡等資料。其後,帳戶在數月內收取美金515,842.05元、日元669,153元及港幣10,000.36元,並出現大量快速轉帳及提款,其中部分款項證實源自海外騙案。被告人辯稱只是誤信對方,以為帳戶作發薪用途,否認參與串謀洗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是否與他人達成協議,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根據她所知的事實和情況,合理的人是否必然會相信有關款項屬犯罪得益。辯方主張她只是求職受騙,控方則依賴交出帳戶控制權、交易模式及境外犯罪款項證據。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認定串謀罪只須證明共同目標的協議,協議可從行為推論,無須證明各方直接溝通。就洗錢罪,法庭依循終審法院所確立的「有合理理由相信」測試:先確定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和情況,再問一名知道相同資料的合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財產代表犯罪得益。被告人把帳戶及重要保安資料交給幾乎陌生的人,明知工作以現金發薪,仍未報失或取消帳戶;加上款項大額、快入快出及部分源自騙案,足以推論她與對方協議讓帳戶任意處理犯罪得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HKCFA 53,確認控方不必證明財產實際上確實代表犯罪得益,只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此。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重申三步測試。HKSAR v Lai Kam Fat、HKSAR v Harjani及HKSAR v Chen Keen說明串謀協議可由行為推論。

裁決與命令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將個人銀行帳戶及網上銀行保安資料交給陌生人,並在可疑交易後不採取任何補救措施,可能支持具有洗錢犯罪意圖的推論。合理理由測試須以被告人實際知道的事實為基礎,但不取決於其自稱的主觀否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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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銀行帳戶交給陌生人會否構成洗黑錢
A.

法庭認為,交出帳戶及重要保安資料,明知工作以現金發薪,仍不取消帳戶,配合可疑的大額快轉交易,可證明串謀洗黑錢;本案被告因此罪成。

Q.不知道款項是犯罪得益也會被判洗黑錢嗎
A.

可以。法律關注的是被告人所知事實是否令合理人士必然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而非被告人事後否認相信。本案法庭作出罪成裁定。

Q.串謀罪是否一定要證明各方直接聯絡
A.

不一定。串謀協議可以從言語或行為推論,無須證明所有共同串謀者同時協議或直接溝通。本案法庭由交出帳戶控制權等行為推斷存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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