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258/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暉琳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3/6/2025[2025] HKDC 9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暉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一名建築工人,被控串謀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被告人聲稱受一名葉姓「蛇頭」指使,以獲聘地盤工作為由,開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並將保安編碼器、網上理財密碼及ATM卡交予對方控制。該帳戶隨後處理了大量美金、日元及港幣,其中部分資金證實源自海外詐騙(如新加坡受害人劉女士)。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意圖(Mens Rea),即其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為黑錢。控方認為被告人將帳戶控制權交予陌生人且帳戶呈現「鏡像交易」模式,足以證明其主觀認知;辯方則主張被告人僅是盲目相信蛇頭,並非參與串謀。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確立的三步測試法。法官分析被告人具備中六教育程度且有工作經驗,在明知以現金發薪的情況下,仍將極其私人的銀行密碼交予陌生人,此行為違背常理。根據 objective test,任何一個處於相同情況的 reasonable person 必定會相信該帳戶被用於非法用途,因此被告人構成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及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關於「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定義,確立了即使被告人主觀上否認,只要客觀事實令合理人士相信即屬犯罪。另引用 HKSAR v Lai Kam Fat [2019] 等案例定義「串謀」之共同目標。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Convicted)。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洗黑錢案件中,法院將採取客觀標準衡量被告人的認知。即使被告人辯稱自己「愚笨」或「被騙」,但若其行為(如交出銀行密碼)在客觀上極不合理,法院將傾向於認定其具有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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