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國釗案 DCCC1051/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國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周國釗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共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2年下半年,十一名市民遭詐騙後把款項存入包括被告名下五個銀行戶口,涉款合共6,326,087.13港元。五個戶口共有二十至二百多個存取紀錄。被告現年52歲,有八次與洗黑錢無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包括涉案金額、銀行戶口數目、交易次數、犯罪期間、被告角色及上游罪行是否已知等因素。控方申請根據同一條例第27條加重刑罰;辯方則以認罪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上游罪行作為求情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洗黑錢案件的量刑原則,認為涉案金額是重要但並非唯一因素,亦須考慮上游罪行性質、被告的知情程度、犯罪是否跨境或有組織、手法複雜程度、犯罪期間及被告角色。六百三十多萬元涉及五個戶口,犯罪集中於2022年下半年,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上游罪行,故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4個月。鑑於洗黑錢罪普遍及對銀行體系和市民造成的禍害,依第27條將刑期上調約三成至4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列出涉案金額、參與程度、洗錢次數、上游罪行及犯罪期間等因素,並提供金額與刑期的參考。HKSAR 對 Boma 強調金額並非唯一考慮,另須評估知情程度、組織性、複雜程度及角色。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得煒確認可累積相關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罪成。兩宗案件合共判處監禁44個月:DCCC 1051/2024為38個月,DCCC 577/2025為19個月,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4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展示沒有專門量刑指引時,法庭如何以涉案金額作起點,再按認罪、罪行普遍性及社會危害作調整。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上游罪行,涉及多個戶口及逾六百萬元款項仍可導致實質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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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銀行戶口處理騙款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利用五個銀行戶口處理逾六百三十萬元款項,承認五項洗黑錢罪。法庭考慮金額、戶口數目、認罪及罪行危害後,判處合共監禁44個月。
Q.沒有證據知道上游犯罪,仍會因洗黑錢被判刑嗎?
法庭指出,涉案金額雖重要,但不是唯一因素。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上游罪行,法庭仍因款項龐大、涉及五個戶口及多項交易而判刑。
Q.認罪會否減少洗黑錢刑期?
本案法庭以51個月作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至34個月;其後因洗黑錢罪普遍及危害銀行體系,按法定權力上調至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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