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華案 DCCC707/2023
借出虛擬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華(第十一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第十一被告人謝華(D11)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件涉及一個利用傀儡銀行戶口處理非法賭博得益的外圍集團。2020年7月3日至9月14日期間,D11提供身份證及配合開立天星銀行虛擬戶口,讓集團使用;戶口其後收取162筆存款,總額424,572元,並全部被提取。D11為500元報酬參與串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量刑。爭議包括涉案金額、D11提供虛擬銀行戶口的角色、參與時間、所獲報酬、集團及上游非法賭博的背景,以及其年齡、病況和案件歷時是否構成減刑因素。辯方要求採用低於24個月的量刑起點並給予寬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洗錢屬嚴重罪行,阻嚇是最重要原則,而涉案金額、被告角色、參與次數及時間、對上游罪行的認知、組織犯罪因素及所得報酬均須考慮。D11明知提供戶口會被利用處理犯罪得益,卻不理會戶口用途及款項數目。其162筆交易及424,572元款項,與D12的罪責相若,故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病況並非減刑理由,案件亦無不當延誤;其有廣泛刑事紀錄且犯案後仍因賭博被定罪,沒有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說明涉案金額及角色等量刑考慮,並提供不同金額的參考刑期。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重申洗錢案件不宜訂立固定量刑指引,阻嚇至為重要,並列出上游罪行、國際因素、組織犯罪及被告角色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命令第十一被告人謝華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提供傀儡戶口處理犯罪得益,即使被告不知上游犯罪的全部規模,仍可承擔嚴重刑責。涉案金額並非唯一因素;年齡、健康及案件歷時若無實質減刑基礎,未必足以降低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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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取賭款會判刑嗎?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明知戶口會被利用處理犯罪得益,仍為報酬提供戶口;本案最終判處他監禁24個月。
Q.不知道賭博集團規模,洗錢罪仍會重判嗎?
可以。被告不知黑錢源自非法賭博活動及串謀規模,並不消除其提供戶口處理犯罪得益的罪責;法院仍判囚24個月。
Q.洗錢案件的涉案金額如何影響判刑?
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但並非唯一因素;法院亦考慮角色、交易次數、期間、組織犯罪及阻嚇需要。本案涉及424,572元,量刑起點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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