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044/2022 及 707/2023
C [2025] HKDC 979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044 號及 2023 年第 707 號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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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謝華(第十一被告人)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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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5 年 6 月 9 日
M M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陳舶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 N
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O O
控罪: [9]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
P P
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Q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Q
offence)
R R
S S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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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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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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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1. 第十一被告人(D11)被控與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及「薯蓉」
E E
串謀「洗黑錢」,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F F
第 25(1)及(3)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第
G 九項控罪)。被告人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 G
H H
案情
I I
2. 本案涉及一個利用傀儡戶口收取犯罪得益的外圍集團。第
J J
一被告人至第六被告人(D1-D6)參與了實質的收受賭注活動,而第
K K
七被告人至第十二被告人(D7-D12)是前者所利用的傀儡戶口持有
L 人。 L
M M
3.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期間有人串謀利用
N N
非法賭博網站收受賭注,利用傀儡戶口處理收受賭注活動相關款項,
O 在君匯港第一座 13 樓 B 室設置外圍運作中心(L1)及在另外兩處地 O
P
㸃(君匯港第五座 46 樓 D 室(L2)及君匯港第二座 16 樓 C 室(L3)) P
進行收受賭注相關活動及處理相關事宜。
Q Q
R 4. 2020 年 11 月 7 日 2343 時,警方搗破位於 L1 的外圍運作 R
S
中心及 L2 和 L3 兩處關連的運作地點。集團涉及的賭博活動包括賽 S
馬、足球賽事、百家樂及「魚蝦蟹」。外圍集團經中間人如「薯蓉」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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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取得傀儡戶口持有人同意,取用其銀行帳戶處理及收受賭注,合共掌 B
控了 122 個傀儡戶口處理及收受賭注。
C C
D 5. 於案發時間,第一被告人至第六被告人(D1-D6),「薯 D
蓉」和 D11 參與了涉䅁串謀。D11 的天星銀行虛擬銀行戶口由團夥用
E E
作處理及收受賭注。涉䅁帳戶於 2020 年 7 月 3 日開立至 2020 年 9 月
F F
14 日帳户結束,期間收取了 162 筆存款,總存款淨額合共$424,572 元;
G 存款悉數於同一期間被提取。在 D11 同意提供身份證和配合拍攝容 G
H
貌開立一個虛擬銀行帳戶交給「薯蓉」使用時,他必然相信帳戶成功 H
開立後會被利用來「洗黑錢」。
I I
J 6. 2020 年 11 月 8 日 D11 在居所被拘捕,警誡下說「個戶口 J
K
係亞蘇老婆「薯蓉」話俾 500 蚊我,叫我幫佢開嘅。在隨後的錄影會 K
面 D11 聲稱事後「薯蓉」說申請開立帳戶失敗沒有支付他報酬。D11
L L
為了$500 報酬參與串謀,「薯蓉」有否欺騙他/他是否受騙並不關鍵。
M M
7. 最終 D1 至 D6 團夥得以利用涉案虛擬銀行帳戶處理了
N N
$424,572 可公訴罪行的犯罪得益。
O O
P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P
Q Q
8. 被告人(D11)現年 65 歲,在內地出生,有初中程度教
R R
育,離婚人士,獨居。1973 年至今有 24 個定罪紀錄,共 52 項,涉及
S 多類罪行,包括搶刼,爆竊,假文件,危險藥物,對他人使用暴力, S
仿製火器,攻擊性武器,冒警,拒捕/襲警和非法賭博。
T T
U U
V V
-4-
A A
B
9. 䅁發時與女友及其兒子同住,在俗稱「魚檔」的遊戲機中 B
心工作,月入約 2 萬元。他被捕時無業,之後曾中風,幸未有因此而
C C
行動不便。他犯䅁時長及涉及的金額均略低於 D12,被拘捕至䅁件審
D 結逾 4 年長,期間他須承受審訊的巨大壓力,希望法庭能採納低於 24 D
E 個月的量刑起點及酌情給予一些寬減。被告人表示不會再犯䅁,希望 E
法庭能給予他最後一次機會。
F F
G 判刑理由 G
H H
10. 上訴庭張澤祐法官在辯方援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
I I
益 [2010] 5 HKLRD 536 中列出多宗「洗黑錢」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和
J 判刑。當涉案「黑錢」是 100 萬元至 200 萬元,量刑基準約為 3 年, J
K
300 萬元至 600 萬元約為 4 年,而 1,000 萬元以上則可超過 5 年。又 K
在該案判辭的第 9 段提出以下的量刑考慮因素:-
L L
M “由於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這類案件會涉及不同的案 M
情,故此法庭沒有定下量刑指引。但以下各點是量刑的參考
N 因素: N
(a) 涉案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這
O 次交易所獲得的利益。 O
P (b) 控罪的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行,故 P
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次數是有關連的因
素。
Q Q
(c) 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不
R 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以確認的,那 R
麼法庭是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
S 期。 S
(d) 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分,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刑
T T
期,以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形象受損。
U U
V V
-5-
A A
(e) 涉案的時間。”
B B
C 11. 辯方又援引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上訴庭 C
在 Boma 一案中重申有鑑洗黑錢罪行涉及到的情況不盡相同,被告人
D D
擔當的角色不一,故很難及不適合為此罪行訂下量刑指引。此類別的
E E
罪行需要法庭在量刑時注意控罪帶來的損害,按經驗處理;最佳的處
F 理是指出法庭在量刑時要注意相關的考慮因素。 F
G G
12. 上訴庭在 Boma 一案中經分析後,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
H H
行,可被判監禁 14 年,阻嚇是最重要的判刑原則;涉及的款項銀碼
I 雖然並非最重要,但仍是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素。此外,量刑時法庭 I
亦須要考慮以下(但並非詳盡無遺)的特點:—
J J
K K
(a) 上游罪行的性質;
L L
(b) 被告人對上游罪行狀況的了解;
M M
N (c) 若運作涉及國際元素是重大加刑因素; N
O O
(d) 犯案手段的精密程度;
P P
Q (e) 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是加刑因素; Q
R R
(f) 只是一次或多次,及犯案的時段長短;
S S
T
(g) 被告人在知悉是犯罪(嚴重罪行)得益後是否繼續 T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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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h) 被告人的角色及他的作為,有否從中得到報酬及多
C C
少。
D D
13. 本案涉及一個利用傀儡戶口收取犯罪得益的外圍集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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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至第六被告人(D1-D6)參與了實質的收受賭注活動,而第
F F
七被告人至第 12 被告人(D7-D12)是前者所利用的傀儡戶口持有人。
G 本案案情嚴重須要處以監禁刑罰。D12 最早就本案被判刑。沒有證據 G
顯示 D12 知道黑錢源自非法賭博外圍活動及串謀的規模。D12 收取報
H H
酬與人串謀提供銀行帳戶處理黑錢。在約 2.5 個月期間,其戶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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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193 筆款項,共$446,118,款項隨後悉數被提取。考慮後本席採納
J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 J
K K
14. 沒有證據顯示 D11 知道黑錢源自非法賭博外圍活動及串
L L
謀的規模。D11 為了報酬與人串謀提供虛擬銀行帳戶處理黑錢,他毫
M 不在意他人如何使用帳戶及黑錢的數目。在約 2.5 個月期間,其帳戶 M
收取了 162 筆存款,共$424,572,款項隨後悉數被提取。考慮後認為
N N
D11 的罪責與 D12 相若須以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
O O
P 15. D11 的醫療報告顯示他有高血壓,在 2022 年 5 月 12 日因 P
急性中風送院治理。2023 年 5 月 11 日再因血壓問題和感染新冠病毒
Q Q
住院接受治療,及被發現他沒有覆診和服用降血壓藥。服藥後血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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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頭暈消退後出院,並獲處方藥物,惟他沒有按醫囑在 2023 年 6 月
S 6 日覆診。他的病歷建議他中風與高血壓有關,及左丘腦呈現慢性出 S
T
血的病況。他需要覆診和藥物控制血壓,可是他每次出院後都沒有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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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合治療。不認為他的病況構成減刑理由,服刑期間懲教署定會為他安 B
排合適的治療。
C C
D 16. D11 由被拘捕至䅁件審理完畢經過逾四年是不假,然而案 D
件在 2022 年 12 月 1 日已被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進行首次提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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䅁沒有出現延誤,期間同䅁其他被告人亦先後認罪判處。他被拘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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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因賭博被定罪判罰,可見未有從過往的䅁件汲取教訓。他經審訊被
G 定罪,不認為有任何減刑因素。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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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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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7. 判監禁 24 個月 J
K K
L L
( 嚴舜儀 )
M M
區域法院法官
N N
O O
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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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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