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耀宗
本案源於2018年12月10日的一宗交通意外。被告人吳耀宗將一輛小巴停泊在北角長康街後離去,返回後小巴突然向前滑行並加速,造成5人死亡及2人重傷。被告人被捲入車底受傷。警方於2019年6月10日就「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罪向被告人發出傳票,被告人於2019年9月9日認罪並被罰款2,000元。2022年5月死因研訊展開,律政司於2022年9月14日再次逮捕被告人,並控告其「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兩項更嚴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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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2018年12月10日的一宗交通意外。被告人吳耀宗將一輛小巴停泊在北角長康街後離去,返回後小巴突然向前滑行並加速,造成5人死亡及2人重傷。被告人被捲入車底受傷。警方於2019年6月10日就「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罪向被告人發出傳票,被告人於2019年9月9日認罪並被罰款2,000元。2022年5月死因研訊展開,律政司於2022年9月14日再次逮捕被告人,並控告其「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兩項更嚴重罪名。
被告人駕駛中型貨車於2023年7月15日駛經黃竹坑道支路時,撞倒一名正橫過馬路的行人(死者),導致死者死亡。事發時另一名行人 (PW2) 已成功過路。控方指控被告人危險駕駛,而辯方則主張被告人的駕駛態度僅屬不小心駕駛。
2023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由屯合街右轉進入屯門鄉事會路。當時天色昏暗且下雨,一名60歲女行人正橫過馬路,站在路中心位置。被告人的貨車左前車頭撞擊死者,導致死者隨後傷重死亡。被告人辯稱其視線被車輛右前方的 A 柱阻擋,形成盲點,因此未能及時發現死者。
被告 Sin Yau Fook 於2023年10月18日駕駛輕型貨車,在青衣青康路行駛時失控,撞向中央分隔帶並翻側,導致車上乘客 Yau Dien Fung, Tony 死亡。案發時被告車速約為每小時70至83公里,超過該路段每小時50公里的限速。被告事後被驗出血液中含有美沙酮 (methadone)、咪達唑侖 (midazolam) 及曲馬多 (tramadol)。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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