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雨恩
被告人於2024年1月29日駕駛私家車沿協和街北行,接近交通燈交界時在黃燈亮起後加速駛過,及後高速右轉入月華街。車輛失控衝上行人路,撞毀欄杆並撞倒四名行人,其中五歲女童周璵綾及楊乾芬女士受到嚴重傷害,另外兩人受輕傷。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危險駕駛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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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2024年1月29日駕駛私家車沿協和街北行,接近交通燈交界時在黃燈亮起後加速駛過,及後高速右轉入月華街。車輛失控衝上行人路,撞毀欄杆並撞倒四名行人,其中五歲女童周璵綾及楊乾芬女士受到嚴重傷害,另外兩人受輕傷。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危險駕駛兩項控罪。
D3為涉案私家車登記車主,早於2023年5月因危險駕駛被取消駕駛資格六個月。2023年7月28日,D3在取消資格期間駕車,車輛失控撞入中環正義坊附近的保安亭,造成財物損毀;D3、D2及另一男子其後逃離現場。D3與弟弟D1交換衣物,由D1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者,並提供虛假行程及說法。D3承認六項道路交通罪行及妨礙司法公正罪,D1則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告人林雲龍承認七項控罪,涉及兩宗事件。2024年4月17日,他駕駛展示假車牌的私家車,並涉及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2024年4月25日,他收取報酬,駕車接載一名持刀者到油麻地土地審裁處附近。該持刀者在公眾地方襲擊一名六十五歲男子,造成多處斬傷。被告人其後接走持刀者,並按指示焚毀涉案車輛。被告人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最近一次為搶劫罪。
被告於2023年4月13日晚上駕駛紅色公共小巴,沿太子道西向東行駛,並在交通燈路口右轉進入荔枝角道。死者當時在行人過路處向西步行,雖然行人訊號為紅燈,仍正在橫過馬路。被告右轉時只留意左方車輛,沒有查看右方,完成轉彎後才發現死者,因而未能及時煞車並將其撞倒。死者其後因創傷性頭部受傷死亡。被告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審訊後獲判無罪,但就不小心駕駛罪被定罪。
本案源於2018年12月10日的一宗交通意外。被告人吳耀宗將一輛小巴停泊在北角長康街後離去,返回後小巴突然向前滑行並加速,造成5人死亡及2人重傷。被告人被捲入車底受傷。警方於2019年6月10日就「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罪向被告人發出傳票,被告人於2019年9月9日認罪並被罰款2,000元。2022年5月死因研訊展開,律政司於2022年9月14日再次逮捕被告人,並控告其「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兩項更嚴重罪名。
被告人駕駛中型貨車,於2023年7月15日約18時28分行經黃竹坑道通往海洋公園道的支路時,撞倒正在由左至右橫過馬路的死者,死者其後死亡。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承認事實中則不爭議涉案車輛、駕駛身份、死亡原因及影片等證據。控方專家認為車輛曾由約47公里每小時減至碰撞前約30公里每小時;辯方主張被告人的行為至多屬不小心駕駛。
被告梁耀昌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2023年5月11日凌晨,他駕駛私家車沿偉業街行駛,在受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未有遵守紅燈,亦未有察看路面、減速或煞車,撞倒依綠色行人燈過路的胡秀香。死者其後因傷勢及併發症於2023年9月20日死亡。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僅有兩次交通定額罰款紀錄。
被告人謝迪笙是一名貨車司機。2023年4月9日清晨,他駕駛輕型貨車由屯合街右轉駛入屯門鄉事會路,當時車速約每小時23至29公里,交通燈為綠色。一名60歲女行人站在屯門鄉事會路中央的黃色方格道路標記上,車輛轉彎時以左前車頭撞倒她;死者其後因創傷性腦損傷死亡。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案件遂經審訊。
被告人洪卓森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於2022年10月4日,在天水圍停車場駕駛私家車時被警方截查。他身上及車內藏有共224個小膠袋,含21.79克氯胺酮及19.6克可卡因,並以每次交易收取港幣1,500元。另兩項涉及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控罪,按控方要求存入法庭檔案。被告人表示因失業及經濟困難而販毒,並稱部分毒品供自用。
被告人溫樹強於2023年6月25日凌晨駕駛私家車YJ6803,在葵涌附近被警方截停。車輛牌照已於同年3月25日屆滿。警方在被告人身上及車內搜出可卡因、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並發現分裝袋、電子磅及其他吸毒工具。被告人的口腔液測試對甲基苯丙胺呈陽性反應。他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五項控罪。
被告人蔡家恆承認四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盜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警方在其身上搜出車匙,並在涉案私家車內發現共22.11克可卡因,市值約61,667港元。被告人亦承認未經車主同意取走車輛及在停牌期間駕駛。案發時他已因較早前的交通罪行被取消駕駛資格。被告人26歲,曾有販毒及多項交通定罪紀錄。
被告承認三項罪名:盜竊登記號碼PP3160的電單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車主於2023年11月18日在佐敦停泊電單車,翌日發現失竊。車主其後目睹被告駕駛該車,並在警方到場時看見被告手持螺絲批及另一車牌,正拆除原車牌。被告有51項刑事定罪,包括20次盜竊及5次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並在2023年6月出獄後約五個月犯案。
被告陳錦全於2023年9月28日下午駕駛的士,在葵涌大白田街一個受交通燈管制的T字路口尾隨一輛電單車。電單車減速停下時,被告未有相應減速,從後撞倒電單車司機及其貨物。被告其後沒有立即停車,反而駛離現場,約二十二分鐘後才返回。傷者右踝及左跟骨嚴重骨折,須接受手術,日後須依靠輪椅或拐杖,並不能繼續外賣員工作。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外後沒有停車,以及使用配件未保持良好工作的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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