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全案 DCCC481/2024
駕車撞傷人後離場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全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陳錦全於2023年9月28日下午駕駛的士,在葵涌大白田街一個受交通燈管制的T字路口尾隨一輛電單車。電單車減速停下時,被告未有相應減速,從後撞倒電單車司機及其貨物。被告其後沒有立即停車,反而駛離現場,約二十二分鐘後才返回。傷者右踝及左跟骨嚴重骨折,須接受手術,日後須依靠輪椅或拐杖,並不能繼續外賣員工作。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外後沒有停車,以及使用配件未保持良好工作的汽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被告尾隨前車、未因應前車停下而撞倒傷者,是否須以嚴重刑責處理;意外後駛離現場的行為應處何種刑罰;以及汽車配件未保持良好工作對第三控罪應判處何種刑罰。被告認罪並求情,指出其品格良好、無刑事案底及家庭負擔。
判決理由
法院以刑責及駕駛態度為主要量刑基準。合理駕駛者在接近交通燈路口時,應留意前車動向並及時減速停車;被告長時間尾隨前車,卻未作出相應反應,駕駛方法遠低於合理標準,且造成極嚴重傷害,因此第一控罪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被告撞車後仍駛離,顯示對傷者安全及財產漠不關心,第二控罪以6個月為基數。認罪後減刑,第一及第二控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14個月。第三控罪與意外成因無證據關聯,判罰款2,000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朱詠妍一案 [2010] 1 HKLRD 771 指出,蓄意衝燈或不按燈號停車可採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強調社會服務令可能不足。林偉明一案 [2014] 3 HKLRD 163 就嚴重意外後沒有停車採9個月監禁起點。本案按事實嚴重程度分別採18個月及6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及第二控罪合共判監14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第三控罪罰款2,000元。被告就第一及第二控罪停牌24個月,停牌令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職業司機須對其操控車輛的潛在危險負相應責任。個人品格及沒有刑事案底的減刑作用有限;認罪可獲扣減刑期,但不能抵銷嚴重傷害及意外後離開現場的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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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撞傷人後不立即停車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撞車後離場會增加傷者進一步受傷的風險,並反映被告漠視他人安全。本案第二控罪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基數,認罪後與另一控罪合共判監14個月。
Q.尾隨電單車未有減速撞傷人屬於什麼刑罰?
駕駛者接近路口時須留意前車並及時減速停車。法院認為本案駕駛方法遠低於合理標準,造成永久性傷害,第一控罪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基數,認罪後納入總刑期。
Q.車輛配件維修不當但未造成意外會如何處理?
法院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車輛維修不當導致意外,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負責維修的士。因此,第三控罪判罰款2,000元,而非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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