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樹強案 DCCC1327/2023
吸毒後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樹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溫樹強於2023年6月25日凌晨駕駛私家車YJ6803,在葵涌附近被警方截停。車輛牌照已於同年3月25日屆滿。警方在被告人身上及車內搜出可卡因、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並發現分裝袋、電子磅及其他吸毒工具。被告人的口腔液測試對甲基苯丙胺呈陽性反應。他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五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五項認罪控罪應如何量刑,尤其是販運4.8克可卡因及0.57克氯胺酮的基準、少量管有毒品及藥後駕駛的刑罰,以及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依賴認罪、悔意及合作,要求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不同毒品的量刑指引,以可卡因及氯胺酮的相應刑期作綜合計算,並考慮被告為慣犯及其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少量管有毒品採用較低基準。藥後駕駛屬明知風險的嚴重反社會行為,但因毒品量少,採12個月基準後扣減。未領牌駕駛及無保險使用汽車則按《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最高刑罰量刑。取消駕駛資格屬前瞻性道路安全措施,並須與監禁分別考慮。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確認販運海洛英的指引適用於可卡因;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 及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 確立可卡因基準。HKSAR v Cheung Kwok Leung Lowence 支持多種毒品綜合量刑;SJ v Chan Hon Hoi 說明藥後駕駛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處罪成,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控罪1及2同期執行,控罪3至5同期執行,兩組刑期分期執行。另停牌3年,並須在停牌令屆滿前三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控罪5另停牌1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多種毒品可採綜合方式量刑,而非簡單相加。認罪扣減後,慣犯因素仍可提高基準。藥後駕駛的停牌令具有預防性,期限可長於監禁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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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以可卡因約四十個月及氯胺酮約二十四個月作參考,採綜合方式量刑,考慮慣犯及認罪後,本案控罪1判監二十八個月。
Q.吸毒後駕駛會被判監多久?
法庭認為吸毒後明知風險仍駕駛屬嚴重及危險行為。本案以十二個月為基準,認罪扣減後判監八個月,另停牌三年。
Q.多項毒品及交通罪行的刑期會否全部相加?
不一定。法庭可按罪責採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控罪1及2同期,控罪3至5同期,兩組分期,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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