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雲龍案 DCCC1258/2024

替人接載刀手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十二個月
七罪成立,總刑期為監禁三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4/2/2025[2025] HKDC 3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雲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雲龍承認七項控罪,涉及兩宗事件。2024年4月17日,他駕駛展示假車牌的私家車,並涉及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2024年4月25日,他收取報酬,駕車接載一名持刀者到油麻地土地審裁處附近。該持刀者在公眾地方襲擊一名六十五歲男子,造成多處斬傷。被告人其後接走持刀者,並按指示焚毀涉案車輛。被告人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最近一次為搶劫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七項控罪的定罪及量刑,包括意圖欺詐而使用假車牌、有意圖而傷人、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求情時主張其僅負責駕車、曾向警方提供協助,並要求較大刑期扣減及各項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認為協助尚未產生實際成果。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有意圖而傷人罪須按個別案情量刑,並考慮預謀、動機、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被告雖非主腦或實際施襲者,但明知目的仍收取報酬接載刀手、使用假車牌及協助逃走,屬共同犯罪的重要一員。法庭以四十五個月為起點,因近期重犯加至四十八個月。法庭依據協助是否具有實際作用評估減刑,因刀手在逃而只給予包括認罪在內的百分之三十六扣減。兩宗事件日期不同,故刑期分組同期而非全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刑期範圍;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強調罪行嚴重性及阻嚇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列出加刑因素。HKSAR v Yeung Hoi Ting及 Z v HKSAR 說明提供執法協助的減刑原則;The Queen v Ng Hon Kit and Ho Chun Keung則指出不應只為未履行的作供承諾給予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七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總刑期為三十二個月監禁。控罪一至三同期執行,控罪四至七同期執行,其中兩組刑期有一個月分期執行。控罪三及七另各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二十四個月。

判決啟示

被告並非親自施襲者,不代表其接應角色責任大幅減輕;明知犯罪目的而提供關鍵運輸及逃走安排,可被視為共同犯罪的重要參與者。提供協助即使尚未導致拘捕,只要具潛在實際作用仍可獲有限減刑,但未履行的作供承諾不會獲完整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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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接載持刀者但沒有親自施襲,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襲擊目的,仍收取報酬接載刀手、安排逃走及銷毀車輛,屬共同犯罪的重要參與者。雖非親自施襲,七項控罪總刑期仍為監禁三十二個月。

Q.使用假車牌接載施襲者會有甚麼刑罰?
A.

使用假車牌妨礙警方調查,法庭就每項意圖欺詐而使用汽車標記罪,以十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後各判八個月,並納入總刑期三十二個月。

Q.向警方提供線索但涉案刀手未被捕,能否獲減刑?
A.

可以,但減幅取決於協助是否具有潛在實際作用及其可靠程度。由於刀手仍然在逃,法庭只給予包括認罪在內百分之三十六的有限扣減,而非被告要求的百分之三十三至四十以外的更大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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