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迪笙案 DCCC150/2024
轉彎撞死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迪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迪笙是一名貨車司機。2023年4月9日清晨,他駕駛輕型貨車由屯合街右轉駛入屯門鄉事會路,當時車速約每小時23至29公里,交通燈為綠色。一名60歲女行人站在屯門鄉事會路中央的黃色方格道路標記上,車輛轉彎時以左前車頭撞倒她;死者其後因創傷性腦損傷死亡。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案件遂經審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在視線可能受車輛右前方A柱阻擋、車速正常且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繼續右轉駛入大路,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方指死者顯然可見,被告明知盲點仍未停車或充分觀察;辯方則指A柱遮擋視線、行車紀錄儀角度不同,不能證明駕駛行為達危險程度。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7)條,按道路性質、狀況、交通流量及被告可預期或已知情況,判斷其駕駛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的標準,以及危險性對該駕駛人是否顯然易見。雖然A柱可能短暫遮擋視線,車輛仍在移動,死者早已站在道路中央,並非突然衝出。被告熟悉該路段,應減速或停車觀察,亦可探頭或查看行車紀錄儀屏幕。其明知存在盲點仍繼續轉彎,屬危險駕駛;正常車速及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並不能免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澤鏗(HCMA 542/20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少棠([2014] 4 HKLRD 80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CACC 8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曜鍵(CACC 198/201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洪(CACC 223/200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鈺沂(HCMA 318/201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樑(HCMA 343/202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文(HCMA 334/2011)。法庭尊重其指引,但指出每宗案件須按具體事實裁斷。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成。判決理由書只記錄定罪,未載明刑罰、訟費或其他附帶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車速正常、沒有違反交通規則,駕駛者亦不能以車輛結構造成的視線盲點作為免責理由。法院特別重視被告對路段及行人情況的既有認識,以及其未有停車或採取合理方法確認前方安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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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車輛轉彎時因盲點撞死行人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可以。法院認為駕駛者不能僅以A柱遮擋視線作為理由;若行人早已在道路中央,駕駛者仍應停車、減速或作出其他觀察。本案被告因此被裁定罪成。
Q.車速正常且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仍可被裁定危險駕駛嗎?
可以。危險駕駛的判斷不只取決於車速或有否違反交通標誌,還須考慮整體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的標準。本案法院裁定被告罪成。
Q.駕駛者熟悉有行人橫過的路段,轉彎前應如何駕駛?
法院認為駕駛者應在由小路駛入大路前減速甚至停車,清楚觀察路面;即使視線受車輛結構物影響,也應探頭或利用可用設備確認安全。本案被告未如此行事,因而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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