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迪笙
2023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由屯合街右轉進入屯門鄉事會路。當時天色昏暗且下雨,一名60歲女行人正橫過馬路,站在路中心位置。被告人的貨車左前車頭撞擊死者,導致死者隨後傷重死亡。被告人辯稱其視線被車輛右前方的 A 柱阻擋,形成盲點,因此未能及時發現死者。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方認為被告人在已知該路段常有行人且視線受阻的情況下仍繼續前行,屬危險駕駛。辯方則主張死者處於 A 柱造成的盲點中,且被告人車速正常,並非故意或嚴重疏忽,不應被視為危險駕駛。
法官根據 Cap. 374《道路交通條例》第 36(7) 條,考慮道路性質、交通流量及被告已知情況來判定合格謹慎駕駛人的標準。法官認為,死者早已站在路中心而非突然衝出,且被告人安裝的行車紀錄儀屏幕可清晰顯示死者,被告人亦熟悉該路段行人習慣。僅以 A 柱阻擋視線作為理由繼續前行,其駕駛態度遠遜於合格謹慎駕駛人的水平,構成 dangerous driving。
被告方引用了多宗案例(如 HCMA 542/2014, [2014] 4 HKLRD 808 等)以分析危險駕駛的定義,但法官認為每宗案件具有獨特性,本案中死者位置顯然易見且路面交通稀疏,故不適用於免除被告人的責任。
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成。
本判決強調,駕駛者不能單純以車輛結構(如 A 柱)造成的視線阻擋作為開脫理由。若駕駛者已知該路段風險,且有其他方式(如探頭或查看行車紀錄儀屏幕)可察覺危險而未採取行動,即使車速正常且未違反交通標誌,仍可被裁定為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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