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O Kin-ming DCCC1134/2023

駕駛疏忽導致死亡如何判刑?

社會服務令 · 社會服務200小時
不小心駕駛罪成,判社會服務及禁駕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H. Tsui19/2/2025[2025] HKDC 3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O Kin-m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H. Tsui(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3年4月13日晚上駕駛紅色公共小巴,沿太子道西向東行駛,並在交通燈路口右轉進入荔枝角道。死者當時在行人過路處向西步行,雖然行人訊號為紅燈,仍正在橫過馬路。被告右轉時只留意左方車輛,沒有查看右方,完成轉彎後才發現死者,因而未能及時煞車並將其撞倒。死者其後因創傷性頭部受傷死亡。被告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審訊後獲判無罪,但就不小心駕駛罪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未有察看右方而撞倒行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不小心駕駛,以及在導致死亡但被告無危險駕駛罪刑責的情況下,應否判處社會服務令及駕駛禁令。控方強調死亡的嚴重後果;辯方則依賴被告悔意、良好駕駛紀錄及穩定家庭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駕駛者接近行人過路處時應保持謹慎。然而,本案路口寬闊、出口眾多,右轉車輛因行人安全島阻塞而須佔用左側車道,因此駕駛者亦須留意左方交通。死者在行人紅燈亮起時橫過馬路,屬不幸的同時情況,但不免除被告的責任。被告沒有察看右方,反映其駕駛方式存在疏忽,只是短暫失去集中。量刑時,法院考慮死亡後果、被告的悔意、認罪意向、穩定背景、良好駕駛紀錄及社會服務報告,接納社會服務令為合適處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1)條處理原控罪,並依據《社會服務令條例》(Community Service Orders Ordinance)第6條說明社會服務令義務及違反後果;另依第69條作出駕駛禁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獲判無罪,但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立。法院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禁止被告駕駛所有類別車輛六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即使行人在紅燈時橫過馬路,駕駛者仍須在轉彎及駛經行人過路處時保持適當觀察。對於疏忽程度有限、具真誠悔意及駕駛紀錄良好的被告,社會服務令可取代監禁;但導致死亡仍會帶來駕駛禁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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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行人在紅燈時過馬路,撞死人仍須負刑責嗎?
A.

行人違反紅燈並不自動免除駕駛者責任。法院認為被告仍須保持適當觀察;本案因其未察看右方而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立。

Q.不小心駕駛導致死亡會否判監禁?
A.

刑罰取決於駕駛疏忽程度及個人情況。本案雖造成死亡,但被告有悔意、駕駛紀錄良好並願意履行社會服務,法院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而非監禁。

Q.被判不小心駕駛後會否被禁止駕駛?
A.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法院可作出駕駛禁令。本案法院禁止被告持有或申領所有類別車輛駕駛執照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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