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家恆案 DCCC253/2024

販運可卡因及偷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6個月
四罪總刑期為監禁五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4/1/2025[2025] HKDC 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蔡家恆承認四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盜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警方在其身上搜出車匙,並在涉案私家車內發現共22.11克可卡因,市值約61,667港元。被告人亦承認未經車主同意取走車輛及在停牌期間駕駛。案發時他已因較早前的交通罪行被取消駕駛資格。被告人26歲,曾有販毒及多項交通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罪行的適當量刑、可卡因數量及被告人運送毒品角色對刑責的影響、盜竊車輛的量刑起點、適時認罪扣減,以及各刑期應如何分期或同期執行。辯方以債務、年輕、悔意及母親去世求情;控方則強調販毒、偷車及無保險駕駛的嚴重性和被告人的相關前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按22.11克可卡因及被告人僅為他人運送毒品的角色,採用71個月監禁作起點;適時認罪後減刑三分之一至47個月。盜竊車輛方面,法庭認為被告屬機會主義者,起點為24個月;因毒品藏於被盜車輛內,加刑至30個月,認罪後為20個月。停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各以四個半月為起點,認罪後各判3個月。依數罪併罰原則,總刑期定為5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販毒六步量刑方法;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確認可卡因與海洛英量刑相同;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提供毒品數量指引。HKSAR v Cheng Chun M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翔然及另二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及HKSAR v Wong Chi Ming則說明偷車及無保險駕駛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全部判刑。總刑期為監禁56個月,即4年8個月;其中兩項交通罪各判3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24個月,兩項停牌命令同期執行。盜竊罪不另加停牌令。

判決啟示

法庭特別重視被告曾有同類販毒及無保險駕駛紀錄,但因舊有販毒定罪距今十年且當時年僅15歲,沒有上調販毒量刑起點。停牌令屬前瞻及預防性措施,而非純粹懲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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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22克可卡因通常會判多久?
A.

法庭按可卡因數量及被告只是運送者,先定71個月起點,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販毒罪判監47個月。本案最終四罪總刑期為56個月。

Q.偷車而在停牌期間駕駛會如何判刑?
A.

偷車罪的量刑起點為24個月,因車內藏有毒品而加至30個月,認罪後判監20個月。停牌駕駛罪判監3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24個月。

Q.數項刑期何時會同期執行?
A.

法庭須考慮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總量刑原則。本案兩項交通罪的3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盜竊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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