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雨恩案 DCCC951/2024

衝黃燈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個月
兩罪同期監禁十個月並停牌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6/3/2025[2025] HKDC 3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雨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4年1月29日駕駛私家車沿協和街北行,接近交通燈交界時在黃燈亮起後加速駛過,及後高速右轉入月華街。車輛失控衝上行人路,撞毀欄杆並撞倒四名行人,其中五歲女童周璵綾及楊乾芬女士受到嚴重傷害,另外兩人受輕傷。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危險駕駛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被告人駕駛行為的客觀危險性、道德過失、四名傷者的傷勢及人數,並權衡認罪、駕駛經驗有限、良好品格、悔意與既有定罪紀錄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及第37(1)條,以及上訴法庭關於危險駕駛量刑的原則,認為判刑核心在於罪責及意外後果。被告人在黃燈時由約53±5公里加速至58±6公里,沒有理會乘客多次叫停,並以過高速度轉彎,導致車輛衝上行人路及四人受傷。駕駛經驗不足不能減輕其責任;但她及早認罪、真誠悔疚、品格良好,且沒有酒精或藥物影響,故予以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律政司司長 訴 朱詠妍 [2020] 1 HKLRD 771,說明傷勢與罪責是量刑重點;律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 [2008] 3 HKLRD 493,列出認罪及良好駕駛紀錄等減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2020] 5 HKLRD 425,確認危險駕駛須具阻嚇性及通常即時監禁。法庭亦參考 Cooksley、李天生及其他相關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監禁:第一項最終十個月,第二項最終四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總刑期十個月。另就兩項控罪同期停牌兩年,並須在停牌令屆滿前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酒後駕駛或長時間魯莽駕駛,於交通燈交界高速轉彎並衝上行人路撞傷行人,仍可被視為高度嚴重的危險駕駛。良好背景及認罪可減刑,但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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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衝黃燈高速轉彎撞傷行人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駕駛危險程度、傷者人數及傷勢、認罪和悔意。本案四人受傷、兩人重傷,被告最終兩罪同期監禁十個月。

Q.駕駛經驗不足可否免除危險駕駛刑責?
A.

駕駛經驗不足或可作求情因素,但不會免除責任;本案被告沒有理會乘客叫停並高速轉彎,法庭認定她須負責,並判處即時監禁。

Q.危險駕駛認罪及品格良好可否避免入獄?
A.

及早認罪、良好品格及真誠悔意可獲減刑,但嚴重傷勢及撞傷多人仍須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法庭扣減刑期後仍判監禁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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