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129/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耀宗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耀宗
- 法院:區域法院 (DCCC)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2018年12月10日的一宗交通意外。被告人吳耀宗將一輛小巴停泊在北角長康街後離去,返回後小巴突然向前滑行並加速,造成5人死亡及2人重傷。被告人被捲入車底受傷。警方於2019年6月10日就「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罪向被告人發出傳票,被告人於2019年9月9日認罪並被罰款2,000元。2022年5月死因研訊展開,律政司於2022年9月14日再次逮捕被告人,並控告其「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兩項更嚴重罪名。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理由是第二次檢控違反普通法下的「免受雙重損害」(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原則,構成濫用法律程序,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1(6)款。辯方主張兩次檢控基於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且控方無特殊情況支持第二次檢控。控方則否認違反原則,並爭議「相同或大致相同事實」的定義,聲稱有特殊情況支持起訴。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兩次檢控均由「相同或大致相同事實」所導致,且控方無法證明有特別或特殊情況繼續該檢控。法官採納了香港上訴法庭在 Yeung Chun Pong 案中對「相同或大致相同事實」的定義(即 Phipps 案的定義),並指出新的專家意見或證據,若基於首次檢控時已存在的事實,不構成特殊情況。法官強調《香港人權法案》第11(6)款適用時,禁止重複審訊或懲罰並非酌情性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並分析了以下案例:
- Connelly v DPP [1964] 2 All ER 401:確立了「免受雙重損害」原則。
- Yeung Chun Po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9) 12 HKCFAR 867:終審法院確認了「免受雙重損害」原則的測試,即第二次檢控是否基於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以及控方能否提出特殊情況。
- R v Wangige [2021] 4 WLR 23 及 R v Phipps [2005] EWCA Crim 33:英國上訴法庭對「相同或大致相同事實」的定義及特殊情況的構成進行了詳細闡述,特別指出基於原有事實的新專家意見不構成特殊情況。
- Fu Man Kit (2021) 24 HKCFAR 253:終審法院釐清了《香港人權法案》第11(6)款的性質,指出其禁止重複審訊或懲罰並非酌情性質。
- DPP v Humphrys [1977] AC 1:控方錯誤引用該案的 obiter dicta,法官澄清其與本案爭議無關。
- R v Horseferry Road Magistrates’ Court, Ex parte Bennett [1994] 1 AC 42:法官澄清控方對該案的引用存在誤導。
-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Alexander [2011] 1 WLR 653:法官澄清控方對該案的引用存在誤導,該案主要討論「一罪兩審」而非「免受雙重損害」。
- R v Hamer [2023] EWCA Crim 516:法官澄清控方對該案的引用存在誤導,該案涉及同時控告兩項罪名而非重複檢控。
- R v Govorusa [2018] EWA Crim 2841 及 R v Gore [2009] 1 WLR 2454:法官澄清控方對這些案例的引用存在誤導,這些案例的情況與本案不同。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被告人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獲准。由於第二次檢控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且《香港人權法案》第11(6)款適用,法庭必須下令永久擱置本案的程序,此權力並非酌情性質。即使《香港人權法案》不適用,法官亦會根據普通法運用酌情權,下令永久擱置本案程序。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免受雙重損害」原則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並詳細區分了其與「一罪兩審」原則的差異。判決明確指出,控方不能僅因獲得基於原有事實的新專家意見而重新檢控更嚴重罪名,這不構成「特殊情況」。此外,判決強調《香港人權法案》第11(6)款在適用時,禁止重複審訊或懲罰是強制性的,而非酌情性的。法官嚴厲批評控方在陳詞中混淆法律原則、錯誤引用案例及斷章取義的行為,這對法律專業操守提出了警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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