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N KA KUI DCCC330/2024
偷電單車及無牌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EN KA KU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三項罪名:盜竊登記號碼PP3160的電單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車主於2023年11月18日在佐敦停泊電單車,翌日發現失竊。車主其後目睹被告駕駛該車,並在警方到場時看見被告手持螺絲批及另一車牌,正拆除原車牌。被告有51項刑事定罪,包括20次盜竊及5次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並在2023年6月出獄後約五個月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處理盜竊電單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三項罪名?被告的認罪、悔意、家庭情況及電單車價值,與其大量前科及短期內重犯,應如何平衡?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及各項取消資格命令應如何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以盜竊電單車的量刑起點為兩年監禁,理由是電單車容易在公共地方成為盜竊目標,會造成財務損失及不便。被告有大量盜竊前科,且出獄五個月後重犯,故加刑三個月;其後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處18個月。至於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法庭認為是公然違反法庭命令,起點六個月,扣減後為四個月;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因屬第六次定罪,起點12個月,扣減後為八個月。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及第44(3)條作出取消駕駛資格命令,並依整體性原則安排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o Pak Lun CACC 276/2013確立盜竊電單車兩年量刑起點。HKSAR v Leung King Cheung CACC 129/2022協助處理取消駕駛資格期限。R v Lui Wing Han [1997] HKCU 224指出取消資格駕駛並無第三者保險,會使受傷道路使用者可能無法獲賠。HKSAR v Yu Chi Chiu [2017] 1 HKLRD 400亦被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20個月:三項刑期經部分同期及部分連續計算後原為22個月,再因被告母親在羈押期間去世減刑兩個月。各項取消駕駛資格命令同期執行,總期限為四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電單車盜竊的量刑會因大量同類前科及短期重犯而上調。認罪扣減並不消除累犯因素。多項交通罪的監禁刑期須按整體罪責安排,而取消駕駛資格期限可另行依相關法例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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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電單車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以盜竊電單車兩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再考慮前科、重犯及認罪扣減。本案因被告有大量盜竊前科並短期重犯,最終該罪判監18個月。
Q.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會判多久?
本案法庭認為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是公然違反法庭命令,起點為六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十二個月。
Q.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刑罰?
被告已是第六次因同類罪名定罪,法庭以12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監八個月,並因本案另行取消駕駛資格三年;各取消資格期限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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