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耀昌案 DCCC308/2024

駕車衝紅燈撞死人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5個月
被告因撞死行人被判監禁1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4/2/2025[2025] HKDC 2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梁耀昌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2023年5月11日凌晨,他駕駛私家車沿偉業街行駛,在受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未有遵守紅燈,亦未有察看路面、減速或煞車,撞倒依綠色行人燈過路的胡秀香。死者其後因傷勢及併發症於2023年9月20日死亡。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僅有兩次交通定額罰款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量刑。控方依賴閉路電視及調查證據,顯示被告在紅燈下駛入行人過路處。辯方承認罪行嚴重,但主張被告沒有酒駕、毒駕或超速,只是一時分心,並以認罪、悔意、良好背景及案後留在現場求取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1)(a)條及上訴法院相關判例,認為此罪通常須即時監禁,量刑核心是罪責,包括客觀危險性及道德罪責,以及對受害人的傷害和影響。閉路電視顯示,被告至少有約五秒可看見紅燈及死者,卻未減速、煞車或避讓;其長時間分心及事後將責任推給死者均屬加重因素。法院認定罪責屬中度,量刑起點為監禁24個月;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6個月,再因案後留在現場照顧死者減一個月,判監15個月。所稱真正震驚及悔疚缺乏證據,不能另予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R v Cooksley and Others 所列的量刑原則,包括可避免分心駕駛及虛稱受害人須負責均屬加重因素。法院亦考慮廖國鎮、林兆棠、關韻琪、羅錦榮、林纓羽、Poon Wing Kay、溫達揚、黃昌杰、朱詠妍及葉鑑霆等案件,以評估罪責及即時監禁的適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即時監禁15個月。法院另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2)及(2A)(a)條取消其駕駛資格5年,並命令他在停牌期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停牌令無限期延續。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超速、酒駕或毒駕,在紅燈行人過路處長時間分心並撞死行人,仍可構成中度罪責及即時監禁。良好背景及認罪不會取代阻嚇需要;事後不誠實地歸咎死者亦會加重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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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衝紅燈撞死行人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在紅燈行人過路處撞死行人屬嚴重罪行,即使沒有超速或酒駕,通常仍須即時監禁。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15個月。

Q.沒有超速但沒有留意交通燈撞死人,會否坐牢?
A.

可以。法院重視被告的客觀危險性及道德罪責;本案雖未證明超速,但被告至少五秒沒有留意紅燈和行人,法院判處即時監禁15個月。

Q.撞死行人後駕駛資格會被吊銷多久?
A.

《道路交通條例》通常要求至少五年吊銷駕駛資格,除非有特別理由。本案沒有提出特別理由,法院下令吊銷被告駕駛資格五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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