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浩楊及另一人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劉浩楊於2024年4月6日在天水圍駕車,向第二被告人布諾霆交付膠袋;警方其後在其車內檢獲含有18.16克氯胺酮的兩個膠袋。第一被告人承認因失業而販賣毒品。警方截查時,第二被告人駕車駛上行人路、逆線逃走,並承認危險駕駛。兩人均承認控罪及案情摘要,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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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劉浩楊於2024年4月6日在天水圍駕車,向第二被告人布諾霆交付膠袋;警方其後在其車內檢獲含有18.16克氯胺酮的兩個膠袋。第一被告人承認因失業而販賣毒品。警方截查時,第二被告人駕車駛上行人路、逆線逃走,並承認危險駕駛。兩人均承認控罪及案情摘要,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梁協強承認五項控罪。2024年5月10日晚上,他駕駛私家車以時速120.89公里行駛,超出限速40.89公里;其後拒絕警方指示停車,以高速穿插車道,多次越過斜線及雙白線,並一度以時速160公里行駛。涉案車輛牌照及第三者保險均已屆滿。2024年8月警方拘捕被告人時,在其褲袋發現含有0.04克可卡因的膠袋,被告人承認供自己使用。
被告人植錦宏是一名的士司機。2024年4月1日約上午5時40分,他駕駛的士沿元朗大棠路行駛,撞倒在同一行車線推手推車前行的胡先生,導致胡先生死亡。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光線充足、交通稀疏,死者穿着鮮黃色短褲,至少在碰撞前30米已清晰可見。被告人在接近死者前沒有明顯減速,至約13米前才煞車;他亦承認事發前感到疲倦及昏睡。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立。
被告陳坤偉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2023年5月16日,被告駕駛輕型貨車運送香港郵政郵件,在深水埗窩仔街以約每小時44公里行駛。死者梁先生橫過馬路時,被告雖在約40米外已看見行人,仍沒有減速或即時剎車,只響咹並扭軚閃避,貨車倒後鏡撞及死者。死者其後因傷於2023年5月19日死亡。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法院本次只處理第一被告華加士及第二被告吳漢霖。兩人承認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第一被告另承認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並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失車及其他贓物罪成,第二被告則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案情涉及被盜支票、個人證件及銀行卡。第一被告駕駛掛有假車牌的失車接載兩人,第二被告把支票存入第三被告的銀行戶口,三人各獲金錢報酬。
被告 TANG TAI WAI 駕駛紅色公共小巴 UX7073,於2023年5月22日晚上在九龍牛頭角道東行路段行駛。84歲死者 Kwok Yuen Muk 正緩慢橫過馬路。被告在非鄰近行人路的車道停車讓乘客下車,約十秒後重新開車,小巴右前方撞倒死者。死者翌日因多處嚴重創傷死亡。被告否認危險駕駛,主張死者突然快速衝出,令其無法煞車;他曾承認較輕的疏忽駕駛罪,但控方不接納。
被告陳任鋒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並就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警方在他身上檢獲含2.16克氯胺酮的毒品,並在其可控制的單位內檢獲氯胺酮、可卡因及冰毒,總量不少,另有電子磅、熱封口機及包裝用品。被告承認按指示取回、儲存及運送毒品,並未經授權駕駛朋友的私家車。其餘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兩項控罪則保留在法庭檔案內。
被告陳坤偉是香港郵政外判運輸公司的司機。2023年5月16日,他駕駛輕型貨車沿深水埗窩仔街行駛,車速約每小時44至46公里。被告在約40米外已看見包括死者梁國榮在內的三名行人,並知道該路段經常有人橫過馬路,但仍未減速或停車。死者其後繼續橫過馬路,被告才剎車及向右扭軚,貨車左側倒後鏡撞倒死者。死者於2023年5月19日因傷勢死亡。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被告人楊智添承認四項控罪:盜竊罪、不付款而離去、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4年6月20日凌晨,他發現李文鳳的私家車未上鎖且引擎未熄,遂將車駛走。其後,他安排配匙師傅替車輛配製新車匙,取得服務後以往提款為由離開,沒有支付3,800元費用。他駕駛期間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或第三者保險,晚上將車棄置。車輛不足一天後尋回,僅有車牌被拆除。
被告人陳卓賢就兩宗案件承認三項控罪。第一宗涉及2023年5月29日危險駕駛及管有0.26克可卡因;他駕車逃避警方追截,多次衝紅燈並撞及三輛汽車,兩名司機受傷。第二宗發生於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販運15.16克可卡因及41.25克氯胺酮,毒品總市值約32,391元。他承認毒品屬己有並為金錢而出售。
被告人陳卓賢就兩宗案件承認三項控罪。第一宗涉及2023年5月29日危險駕駛及管有0.26克可卡因;他駕車逃避警方追截,多次衝紅燈並撞及三輛汽車,兩名司機受傷。第二宗發生於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販運15.16克可卡因及41.25克氯胺酮,毒品總市值約32,391元。他承認毒品屬己有並為金錢而出售。
被告人鄭健浩承認第一至第四及第六至第九項控罪,控罪五則獲存檔及不予起訴。兩宗案件涉及偷竊電單車及其後駕駛:2023年5月,他以螺絲批等工具撬開並偷走價值5,000元的V1,之後在無有效駕駛執照、被取消駕駛資格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2024年1月,他又偷走價值10,000元、未上鎖的V2並駕駛。兩輛電單車均被尋回且沒有損毀。被告人46歲,過往有33項刑事紀錄,多涉及相類罪行。
被告Lai King-man承認並被裁定21項罪名成立,涉及四宗偷竊電單車、五項偽造文件、兩項管有危險藥物、四項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四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出外時備有偷竊用物品及不小心駕駛。案情顯示,被告在數月內接連駕駛四輛失竊電單車,使用假車牌或車輛牌照,並在被取消駕駛資格及沒有第三者保險期間駕駛。他亦管有甲基安非他明及氯胺酮,並曾高速駕駛、衝紅燈及逃避警方截查。被告有33項以往定罪紀錄,且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犯下。
被告駕駛載有19名乘客的公共小巴,於2023年10月10日早上沿域多利道南行。69歲死者在沒有其他物件阻隔下步出車道橫過馬路,約兩秒後被小巴撞倒,兩日後因創傷性腦損傷死亡。行車記錄儀顯示車速平均約每小時44公里,低於限速,車輛亦沒有機械故障。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為控罪二的替代控罪。
被告人杜炳根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2023年10月5日傍晚,他駕駛輕型貨車在觀塘瑞和街右轉入瑞寧街時,車輛右前角撞倒正在無燈號管制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的男子。被撞者其後因創傷性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死亡。被告車速約每小時11公里,視線一度受車輛結構柱遮擋,但只要稍微傾側身體即可看見死者。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全部控罪。DCCC 1211/2024涉及六次駕車到不同油站入油後不付款,並使用偽造車牌;被告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所駕車輛亦未領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DCCC 120/2025涉及被告為逃避警方追截而長途危險駕駛,期間闖紅燈、高速切線、越過雙白線並與其他車輛碰撞。被告有多項相同或相近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且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干犯。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全部控罪。DCCC 1211/2024涉及六次駕車到不同油站入油後不付款,並使用偽造車牌;被告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所駕車輛亦未領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DCCC 120/2025涉及被告為逃避警方追截而長途危險駕駛,期間闖紅燈、高速切線、越過雙白線並與其他車輛碰撞。被告有多項相同或相近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且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干犯。
被告Ho Ka Po於2023年12月4日晚上,在荃灣石圍角道駕駛私家車XJ2558。當時道路限速每小時50公里,被告車速約每小時92至102公里,且呼氣酒精濃度為每100毫升121微克,約為法定上限的5.5倍。被告未能及時煞車,從後撞向正在減速轉右的電單車,導致38歲的Wong Chak Nam重傷,留院及接受腦部手術後於2024年4月7日死亡。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認罪。
被告人劉志剛承認處理贓物、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沒有合理因由不依指定歸押五項控罪。涉案電單車為失竊車輛,並套用另一輛失竊電單車的車牌;被告人駕駛時兩度衝紅燈,警方追截時加速逃走,最終與另一車輛碰撞後逃跑。他在保釋期間缺席提訊,並向警方作出虛假解釋。被告人有19次、合共25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13項涉及不誠實元素。
被告人湯忠是公共小巴司機。2023年11月12日早上,他駕駛小巴沿彩虹道東行,駛近由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當時行人燈為綠燈,車輛燈應為紅燈;死者司徒女士由行人安全島步入東行路段。被告人未有正確觀察燈號,繼續駛入過路處並撞倒死者,導致其死亡。車輛沒有機件故障,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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