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 Lik Wun DCCC609/2024

持有多種毒品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4個月;D2 罰款一千港元
第一被告判監44個月,第二被告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Clement Lee3/12/2025[2025] HKDC 21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o Lik Wun、Ho Tung Sum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lement Lee

案情摘要

本案有兩名被告。2023年7月9日晚上,警方在錦田公路進行截查,發現第一被告 Ho Lik Wun 持有黑色斜揹袋,袋內有氯胺酮、可卡因、大麻及含四氫大麻酚的植物物質,總街值約21,099.64港元。第一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承認三項與學習駕駛執照有關的違例事項。第二被告 Ho Tung Sum 駕駛同一車輛時沒有牢固展示「P」字牌;他否認販運危險藥物,但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不同種類及數量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以及早認罪折扣和多項毒品量刑指引應如何合併適用。另須決定第一被告反覆無牌駕駛是否應受駕駛取消資格令,以及第二被告未展示「P」字牌應判監禁還是罰款。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不同毒品的量刑指引,認為11.29克可卡因相當於約61個月監禁,7.22克氯胺酮相當於約41個月,並依照合併計算法 (combined approach) 將後者折算為約5克可卡因,得出66個月起點。第一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販運罪判監44個月。三項駕駛罪各判四星期,彼此及與主刑同期執行,以免刑罰過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 (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69(1)條,第一被告反覆無牌駕駛及增加道路風險,故須取消駕駛資格兩年,由判刑日起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au Tak Ming 及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的可卡因量刑指引;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的氯胺酮指引,以及 AG v Tuen Shui-ming 對少量大麻的處理。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支持多種毒品採用合併計算法;HKSAR v Wong Kwok Leung 說明駕駛取消資格令的起算日期。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44個月;三項駕駛罪各判四星期,全部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44個月,並取消其持有或取得駕駛執照資格兩年。第二被告未展示「P」字牌,罰款1,000港元,由保釋金支付。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多種毒品並存時如何以合併計算法量刑,並確認早認罪折扣。對非《道路交通條例》指定嚴重駕駛罪,取消駕駛資格令一般由判刑日起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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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按不同毒品的數量及量刑指引採用合併計算法,並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本案第一被告最終因販運罪判監44個月。

Q.多種毒品同時販運如何量刑?
A.

法庭可先按各種毒品的指引計算,再將其中一種折算為另一種毒品的等值數量。本案以氯胺酮折算為可卡因後,定出66個月起點。

Q.無牌駕駛及未展示P牌會有何刑罰?
A.

反覆無牌駕駛可導致取消駕駛資格;未展示P牌則可判罰款。本案第一被告被取消資格兩年,第二被告因未展示P牌罰款一千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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