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楚希案 DCCC198/2025
超速駕駛撞死單車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楚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楚希是一名有約四十年經驗的的士司機。2024年7月3日凌晨,他駕駛的士沿青衣葵青路往青衣方向行駛,車速估計為每小時85至103公里,超過70公里的法定限速。17歲死者黃皓進當時在同一行車線騎單車,單車裝有紅色尾燈。乘客曾提醒被告人前方有車,但的士仍撞向單車車尾,死者因嚴重創傷性腦損傷死亡。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判刑程度。控方強調被告人超速、沒有留意前方路況,且其駕駛對死者及乘客構成重大危險。辯方則提出死者在快線騎單車、沒有穿反光衣、碰撞前可見時間短,以及被告人年長、悔罪、早認及患有創傷後遺症,主張較低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及上訴庭判例,認為判刑重點是駕駛行為的罪責程度及造成的後果,並須兼顧懲罰、阻嚇及譴責。雖然死者的駕駛位置及衣著可屬背景因素,但死者在合法容許單車通行的道路上行駛,且尾燈清晰可見。被告人作為經驗豐富的職業司機,在光線充足、道路筆直及視野無阻的情況下,約有八秒察覺前方情況,卻沒有減速或閃避。其超速及嚴重缺乏專注,構成自私地罔顧道路使用者及乘客安全,屬中度罪責偏高。量刑起點為36個月,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至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R v Cooksley 所列的加重及減輕因素,並依循潘永基案及廖國鎮案所確立的香港判刑原則。Cooksley 的英國量刑幅度並非香港標準,但其一般原則可供參考。許宏展案說明職業司機須受具阻嚇性的刑罰;梁朝宇案及施森案則強調後果及死者家屬的痛苦不可忽略。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24個月。法庭另取消其駕駛資格5年,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他須在停牌期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職業司機負有較高公共安全責任,即使案件沒有酒後駕駛、毒品、車輛故障或非法賽車等因素,超速、未察覺清晰可見的單車及對乘客與道路使用者的漠視,仍可令案件屬非常嚴重。認罪可減刑,但不會消除嚴重罪行所需的阻嚇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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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的士超速撞死單車者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按駕駛罪責、超速程度、可見路況、死亡後果及認罪時間判刑。本案認定被告屬中度罪責偏高,量刑起點36個月,因及早認罪減至監禁24個月。
Q.死者夜間在快線騎單車會否減輕司機刑責?
死者的行駛位置及沒有穿反光衣是相關背景因素,但道路容許單車通行,單車亦有紅色尾燈。法庭認為被告仍須留意前方並調整車速,故沒有因此大幅減輕刑責。
Q.危險駕駛致死除監禁外還有甚麼後果?
除監禁24個月外,本案被告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並須在停牌期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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