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添案 DCCC219/2025

偷車及無牌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四罪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0/10/2025[2025] HKDC 17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智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智添承認四項控罪:盜竊罪、不付款而離去、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4年6月20日凌晨,他發現李文鳳的私家車未上鎖且引擎未熄,遂將車駛走。其後,他安排配匙師傅替車輛配製新車匙,取得服務後以往提款為由離開,沒有支付3,800元費用。他駕駛期間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或第三者保險,晚上將車棄置。車輛不足一天後尋回,僅有車牌被拆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認罪控罪的量刑,包括偷車的量刑起點、不付款而離去的刑罰,以及無牌駕駛和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是否須即時監禁。辯方主張案件具機會主義性、車輛損害有限、被告及時認罪,並請求從輕判處;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檢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起點、過往定罪、即時認罪扣減及總刑期原則處理。偷車屬嚴重罪行,通常以三年為量刑起點;本案雖屬機會主義犯案且車輛迅速尋回,仍須反映被告十項不誠實罪行前科。不付款而離去涉及3,800元,量刑起點為六個月。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均屬嚴重罪行,被告各有同類前科,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各項刑期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再按總刑期原則安排同期或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確認偷車通常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MUHAMMAD WAQAS,認為無牌駕駛可判即時監禁;引用 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說明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的嚴重性及六個月量刑起點。相關控罪亦依據《盜竊罪條例》、《道路交通條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判刑:盜竊24個月;不付款而離去4個月,與首項分期執行;無牌駕駛2個月及無第三者保險4個月,均與首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並取消駕駛所有車輛資格3年。

判決啟示

即使偷車沒有造成重大車輛損壞,既有多項不誠實及交通前科仍會顯著加重刑罰。法庭亦明確拒絕把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視為一般只判罰款的罪行;有同類前科時,即時監禁可能無可避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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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車但車輛很快尋回,仍會判監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偷車本身屬嚴重罪行,雖然車輛不足一天尋回且損壞有限,但被告有多項不誠實前科,首項控罪最終判監禁24個月。

Q.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會否只判罰款?
A.

不一定。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均屬嚴重,尤其被告有同類前科,因此判處即時監禁;本案兩罪刑期分別為兩個月及四個月,與偷車刑期同期執行。

Q.及時認罪後偷車案總共判刑多久?
A.

及時認罪令各項刑期獲三分一扣減。法庭按總刑期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四項控罪合計判處監禁28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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