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浩楊等案 DCCC1282/2024

販運氯胺酮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4個月;D2 監禁8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24個月
兩名被告認罪後分別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5/11/2025[2025] HKDC 18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浩楊、布諾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劉浩楊於2024年4月6日在天水圍駕車,向第二被告人布諾霆交付膠袋;警方其後在其車內檢獲含有18.16克氯胺酮的兩個膠袋。第一被告人承認因失業而販賣毒品。警方截查時,第二被告人駕車駛上行人路、逆線逃走,並承認危險駕駛。兩人均承認控罪及案情摘要,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被告人販運18.16克氯胺酮的適當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為何。第二被告人的逃避警方、駛上行人路及逆線行車,應如何評估危險駕駛的嚴重程度;其既有刑事紀錄及正在服刑的刑期如何影響判刑。

判決理由

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法庭依據上訴庭就氯胺酮販運所訂的量刑指引,以18.16克推算約52個月,並因案情及個人因素定為51個月;兩名被告適時認罪,各獲三分一扣減。第二被告的行為對警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重大風險,嚴重程度高於一般危險駕駛,但因沒有傷亡或財物損失,量刑起點定為12個月,扣減後為8個月。法庭不能僅憑環境證供把販毒動機納入第二被告的量刑基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採用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判處四年至六年監禁的量刑指引。法庭亦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以及《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處理兩項控罪。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34個月。第二被告危險駕駛罪判監8個月,其中6個月與其現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另取消其駕駛資格24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判刑時不能以未達毫無合理疑點的推論,將未承認的販毒參與納入第二被告的責任基礎。即使沒有造成傷亡,駛上行人路及逆線逃避截查仍可被視為遠較一般危險駕駛嚴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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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8.16克氯胺酮會被判多久?
A.

法庭參考氯胺酮販運量刑指引,先以51個月為起點,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第一被告最終被判監禁34個月。

Q.駛上行人路及逆線逃避警方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該行為遠較一般危險駕駛嚴重,但考慮沒有傷亡或財物損失,第二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8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24個月。

Q.法庭可否因懷疑涉及販毒而加重危險駕駛刑罰?
A.

如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逃走與販毒有關,法庭不能以此作量刑基礎。本案第二被告只按危險駕駛行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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