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King-man DCCC1172/2024

連續偷竊電單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3個月
被告因21項罪名判囚4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Stanley Chan29/9/2025[2025] HKDC 18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King-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tanley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Lai King-man承認並被裁定21項罪名成立,涉及四宗偷竊電單車、五項偽造文件、兩項管有危險藥物、四項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四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出外時備有偷竊用物品及不小心駕駛。案情顯示,被告在數月內接連駕駛四輛失竊電單車,使用假車牌或車輛牌照,並在被取消駕駛資格及沒有第三者保險期間駕駛。他亦管有甲基安非他明及氯胺酮,並曾高速駕駛、衝紅燈及逃避警方截查。被告有33項以往定罪紀錄,且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犯下。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法院須決定21項罪行的適當起點、認罪扣減及各組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早期認罪應獲三分之一扣減、毒品供自用,並請求較短監禁或罰款;控方則依案情整體嚴重性及被告累犯情況提出量刑。法院亦須決定是否及如何延長取消駕駛資格期間。

判決理由

法庭採取簡化而整體的量刑方法,按偷竊、偽造、毒品、駕駛及相關罪行分組訂定起點,再因認罪作扣減。法院重視罪行在短期內接連發生、被告在出獄及保釋期間再犯、使用假車牌、涉及乘客、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以及33項前科等加刑因素。依總體性原則,部分組別同期執行,另將偽造、毒品、不小心駕駛及部分駕駛罪行的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判處43個月監禁。根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44條,取消駕駛資格具有前瞻性及預防性,公共安全是首要考慮。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44條,尤其是第44(3)條,說明新的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須附加於現有期間之上,並適用總體性原則整合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21項罪名被判合共43個月監禁。法院另命令被告在現有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屆滿後,再連續三年不得取得任何類別的駕駛執照;沒有施加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突顯短期內反覆犯案、累犯、保釋期間犯案、使用假牌及危害道路安全均屬重大加刑因素。即使有早期認罪,整體及分組量刑仍可因多項刑期分期執行而產生較長實際刑期。取消駕駛資格即使被告從未持有駕駛執照,仍可作為前瞻性的公共安全措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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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短期內偷竊多輛電單車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會考慮偷竊次數、犯案時間、認罪及前科等因素。本案四項偷竊罪各以三年為起點,認罪後減至24個月並同期執行。

Q.有前科並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院視被告有33項前科、出獄後不久再犯,以及在警署和法庭保釋期間繼續犯案為重要加刑因素,並判處合共43個月監禁。

Q.從未持有駕駛執照仍可被取消駕駛資格嗎?
A.

可以。法院認為取消駕駛資格具有前瞻性及預防性,即使被告從未持有任何駕駛執照,仍可命令其不得取得任何類別執照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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