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卓賢案 DCCC1533/2024
逃避警方駕駛及販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卓賢就兩宗案件承認三項控罪。第一宗涉及2023年5月29日危險駕駛及管有0.26克可卡因;他駕車逃避警方追截,多次衝紅燈並撞及三輛汽車,兩名司機受傷。第二宗發生於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販運15.16克可卡因及41.25克氯胺酮,毒品總市值約32,391元。他承認毒品屬己有並為金錢而出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危險駕駛的客觀危險性及道德罪責、少量可卡因管有的適當刑期,以及同時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時應採用個別或綜合計算方法。辯方主張認罪扣減及總刑期原則;控方對販毒計算方法沒有異議。
判決理由
法庭依照危險駕駛的客觀危險性及被告人道德罪責評估刑責,並考慮逃避警方、衝紅燈、碰撞車輛、傷者受傷、前科及被通緝等加刑因素。販毒方面,法庭依據相關量刑指引,認為兩種毒品不宜純以數學方式分開相加,採用綜合方法,以可卡因刑期為基礎,再因氯胺酮及其他加刑因素加刑。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並以總刑期原則避免刑罰過度苛刻。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陳興東及 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說明危險駕駛的量刑因素;HKSAR v Huang Ruifang、SJ v Hii Siew Cheng、Chan Yuk Leong、HKSAR v Lee Ming Ho、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及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協助處理危險藥物販運指引及多種毒品的綜合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判監。危險駕駛18個月、管有危險藥物4個月,兩罪合共22個月;販運危險藥物判囚4年6個月。總刑期為5年3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3年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同時販運多種毒品時,法庭可採用綜合方法而非機械地累加各項刑期。案件亦顯示,危險駕駛的逃避警方行為、重犯紀錄及在保釋期間被通緝,均可顯著增加刑責;適時認罪仍可獲三分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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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逃避警方追截並撞車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被告人衝紅燈、撞車、造成傷者、過往危險駕駛前科及逃避警方,判危險駕駛監禁18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三年。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如何量刑?
法庭以15.16克可卡因的刑期為基礎,再按41.25克氯胺酮及其他加刑因素調整,認罪扣減後,販運罪判囚四年六個月。
Q.三項罪行最後合共判囚多久?
危險駕駛及管有毒品原合共22個月,販毒判囚四年六個月;法院依總刑期原則部分分期執行,最後總刑期為五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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