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TAI WAI DCCC486/2024
公共小巴撞死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NG TAI W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
案情摘要
被告TANG TAI WAI因違反《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條,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2023年5月22日晚上,他駕駛紅色公共小巴在牛頭角道停車讓乘客下車;84歲死者Kwok Yuen Muk正在車前一至兩米處橫過馬路。被告未有查看前方路面便重新開車,小巴右前方撞倒死者,死者翌日傷重不治。被告否認控罪,但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應如何量刑。控方主張行為遠低於具備能力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辯方則強調死者並非在行人過路處過路、車輛沒有超速或受酒精影響、被告年長且深感悔疚,並稱其責任屬較低程度。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在公共小巴載有乘客時,停在不當車道讓乘客下車,死者就在車前一至兩米,卻未查看前方便駛前;其行為並非短暫失誤,而是對道路使用者及乘客安全的自私漠視,責任屬中等程度較高的一端。量刑時,危險駕駛引致死亡須具阻嚇、報應及譴責作用;整體責任程度是主導因素,死者違規過路不能掩蓋被告的駕駛責任。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罪行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並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五年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所確認的阻嚇及整體責任原則,並參考Cooksley的責任程度指引,但不採用其英國量刑幅度。HKSAR v Liu Kwok Chun、HKSAR v Hui Wang Chin、HKSAR v Leung Chiu Yu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ze Sum分別說明公共交通司機責任、駕駛責任與後果的關係,以及死者家屬所受影響。HKSAR v Chan Shu Kan並無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35個月,較36個月起點因義工服務信件獲扣減1個月。法庭另取消其駕駛任何類別車輛資格五年,並命令他自費在取消資格期最後三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超速、酒後駕駛或非法賽車,公共交通司機在可預見行人出現的位置疏忽駕駛,仍可被視為責任嚴重。被告否認控罪而經審訊定罪,不能享有認罪三分之一減刑;個人年齡、照顧家人及悔疚只獲有限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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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共小巴司機撞死人通常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被告停在不當車道後未查看前方便開車,對行人及乘客安全構成自私漠視,責任屬中等程度較高的一端,最終判處監禁35個月。
Q.死者不是在行人過路處過馬路,司機仍會被判危險駕駛致死嗎?
可以。法庭認為該路段有巴士站、小巴站及護欄缺口,行人出現是可預見的;死者過路位置不當,不能免除被告未察看前方駕駛的責任,本案被告經審訊後罪成。
Q.危險駕駛致死會否取消駕駛資格?
會。本案法庭依法律取消被告駕駛任何類別車輛資格五年,並命令他自費在取消資格期最後三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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