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坤偉案 DCCC243/2024
駕車撞死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坤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陳坤偉是香港郵政外判運輸公司的司機。2023年5月16日,他駕駛輕型貨車沿深水埗窩仔街行駛,車速約每小時44至46公里。被告在約40米外已看見包括死者梁國榮在內的三名行人,並知道該路段經常有人橫過馬路,但仍未減速或停車。死者其後繼續橫過馬路,被告才剎車及向右扭軚,貨車左側倒後鏡撞倒死者。死者於2023年5月19日因傷勢死亡。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在已看見行人並有足夠距離停車的情況下,仍保持車速前進,是否構成危險駕駛;以及該駕駛是否引致死者死亡。控方主張其駕駛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辯方則認為至多是不小心駕駛。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先判斷駕駛方式是否屬危險駕駛,再判斷是否引致死亡。危險駕駛的客觀標準是: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合理水平,且其危險性對該駕駛者而言顯而易見;須考慮道路、交通及被告可預見的整體情況。被告在約40米外看見三名行人,停車距離約24米,仍以約每小時44公里前進,押注行人會讓路,直至太遲才剎車。法庭認為此行為明顯危險,並由專家及醫療證據確認其導致死亡,故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律政司司長 訴 黃振偉 CACC 238/2016所述的兩階段分析,並採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的客觀危險駕駛標準。R v Vu Trong Minh [1994] 1 HKC 16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景志 [2008] 3 HKLRD 326涉及混合式警誡紀錄的證據處理;R v Kit Wing-wo [1985] 1 HKC 204否定以事情不言自明推定危險駕駛。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本判決為定罪裁決理由書,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車速沒有超過限速,駕駛者在已看見行人、知道存在碰撞風險且有足夠距離減速時,仍選擇保持車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行須以具體駕駛行為證明,不能僅以事故後果推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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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看見行人仍不減速撞死人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法庭認為被告早已看見三名行人,並有足夠距離停車,卻仍保持車速前進,直至太遲才剎車,因此裁定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Q.沒有超速駕駛也可以被判危險駕駛嗎?
可以。法庭指出車速未超過限速並不代表駕駛安全,仍須考慮道路情況、行人及可避免碰撞的時間距離。本案被告因此被裁定罪成。
Q.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如何證明?
控方須證明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危險性對該駕駛者顯而易見,並證明該駕駛導致死亡。本案控方成功排除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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