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健浩案 DCCC551/2024

偷竊電單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八罪判監,總刑期三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30/9/2025[2025] HKDC 16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健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健浩承認第一至第四及第六至第九項控罪,控罪五則獲存檔及不予起訴。兩宗案件涉及偷竊電單車及其後駕駛:2023年5月,他以螺絲批等工具撬開並偷走價值5,000元的V1,之後在無有效駕駛執照、被取消駕駛資格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2024年1月,他又偷走價值10,000元、未上鎖的V2並駕駛。兩輛電單車均被尋回且沒有損毀。被告人46歲,過往有33項刑事紀錄,多涉及相類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偷竊兩輛電單車的量刑基準、被告人多次重犯及及早認罪的影響,以及無有效駕駛執照、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適用刑罰。辯方以經濟拮据、車輛價值不高及已尋回作減刑陳詞;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竊車輛屬嚴重罪行,兩次犯案均具預謀,反映被告人目無法紀及自私。依據上訴庭所示的量刑基準,每項偷竊罪先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再因被告人是慣犯而上調至33個月,及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各22個月。經濟拮据並非減刑理由。對駕駛罪行,法庭按照相關法定最高刑罰、既往同類定罪及認罪折扣,分別判處2個月、4個月及6個月監禁,並作停牌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ng Chun Ming、HKSAR v Yu Chi Chiu、HKSAR v Ramos Jr Fredjewell A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景祥,確認偷竊車輛可由3年監禁起計;HKSAR v Chow Hei Choy亦採納相同基準。HKSAR v Muhammad Waqas確認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屬嚴重罪行。法庭亦引用《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74條的駕駛執照證明。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八項控罪罪名成立,總刑期為34個月監禁。四組相關控罪的刑期各自同期執行,但四組刑期分期執行。所有停牌令同期執行,合共停牌36個月;期間不得駕駛或領取駕駛執照。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車輛偷竊的起始量刑可達3年,慣犯重犯可令刑期上調。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但經濟困難、車輛價值較低及車輛尋回,未必足以抵銷預謀及累犯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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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電單車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指出偷竊車輛的量刑基準可由三年監禁起計;本案因被告人是慣犯,每宗偷竊罪扣除認罪折扣後判監二十二個月。

Q.停牌期間駕駛電單車會有甚麼刑罰?
A.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可判監及停牌。本案每項此類控罪判監四個月,並作停牌二十四個月的命令。

Q.沒有電單車牌照及第三者保險駕駛會如何判刑?
A.

本案被告人每項無有效駕駛執照罪判監兩個月,每項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判監六個月;各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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