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喜讀案 DCCC773/2024

駕駛疏忽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緩刑 · 六星期監禁,緩刑18個月
不小心駕駛致死,監禁六星期緩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9/9/2025[2025] HKDC 16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喜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駕駛載有19名乘客的公共小巴,於2023年10月10日早上沿域多利道南行。69歲死者在沒有其他物件阻隔下步出車道橫過馬路,約兩秒後被小巴撞倒,兩日後因創傷性腦損傷死亡。行車記錄儀顯示車速平均約每小時44公里,低於限速,車輛亦沒有機械故障。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為控罪二的替代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的駕駛行為應如何量刑,以及死亡後果應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刑罰。辯方指出被告沒有超速或其他違規,僅錯誤判斷死者行徑,且已即時煞車、響咹及扭軚,要求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控方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案件及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不小心駕駛案件須按個別案情、罪責及被告背景評估,不能單純比較其他案件。量刑時除駕駛行為的罪責外,亦必須考慮實際後果;本案造成死者死亡,屬重要加刑因素。另一方面,被告沒有超速或其他違規,錯誤在於未有適當留意並錯誤判斷死者會否步出車道,且有長期良好駕駛紀錄、認罪及悔意。社會服務令雖具懲罰及更新作用,但被告健康狀況使其不適合履行無薪工作,因此以九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六星期,並予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8(1)條訂定不小心駕駛罪,第69條容許取消駕駛資格。施森 [2014] 5 HKLRD 640 強調交通死亡案件的阻嚇需要;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 指實際死亡後果不能在量刑時忽略;律政司司長 對 黃之鋒 [2018] 2 HKLRD 657 說明社會服務令兼具懲罰及補救性質。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判處六星期監禁,緩刑18個月。法庭另命令取消其駕駛資格六個月;期間不得持有、申領任何車輛駕駛執照或駕駛車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車速未超限及沒有其他違規,因不小心駕駛導致死亡仍可能判處監禁。被告的良好紀錄、認罪及悔意支持緩刑,但健康狀況可使社會服務令不適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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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超速但撞死人會否被判監禁?
A.

可以。法庭須考慮駕駛罪責及實際死亡後果。本案被告沒有超速或其他違規,仍因不小心駕駛致死被判六星期監禁,但緩刑18個月。

Q.不小心駕駛致人死亡可否判社會服務令?
A.

社會服務令並非必然適用,須視乎案情及被告狀況。本案感化報告原則上支持社會服務,但法庭因被告健康欠佳,認為不適合,改判緩刑監禁。

Q.不小心駕駛致死會被停牌多久?
A.

停牌期限取決於案件情況。根據本案判決,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命令被告停牌六個月,期間不得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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