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協強案 DCCC839/2025

高速逃避警察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3個月並罰款八千港元
五項控罪罪成,總刑期為十三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温紹明3/11/2025[2025] HKDC 18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協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温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協強承認五項控罪。2024年5月10日晚上,他駕駛私家車以時速120.89公里行駛,超出限速40.89公里;其後拒絕警方指示停車,以高速穿插車道,多次越過斜線及雙白線,並一度以時速160公里行駛。涉案車輛牌照及第三者保險均已屆滿。2024年8月警方拘捕被告人時,在其褲袋發現含有0.04克可卡因的膠袋,被告人承認供自己使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五項控罪的判刑,包括超速駕駛、危險駕駛、使用無牌車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及管有危險藥物。辯方請求輕判,強調沒有碰撞、損失或傷亡、毒品分量極少及被告人認罪;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庭。

判決理由

法院先處理危險駕駛,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持續而且惡劣,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實質威脅,並刻意逃避警方追截,因此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陳興東後,法院因本案沒有碰撞、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定出18個月量刑起點。管有微量可卡因及有同類紀錄,量刑起點為3個月。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其餘三項交通控罪以罰款處理。兩項監禁部分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1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主要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陳興東 CAAR 1/2022,[2022] HKCA 1415,並比較該案的案情及刑罰。法院接受本案嚴重程度較低,因沒有碰撞、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相關控罪亦依據《道路交通條例》、《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及《危險藥物條例》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均罪成。總監禁13個月;另須繳交合共8,000港元罰款,期限為12個月。取消駕駛資格24個月及12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持續高速駕駛、逃避警方追截及多次越線會令危險駕駛被視為嚴重罪行,即使沒有造成碰撞或傷亡,監禁仍可能是唯一合適刑罰。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但不會消除監禁需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高速駕駛並逃避警方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持續高速駕駛、拒絕停車及多次越線,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實質威脅;本案危險駕駛判刑12個月,並因另一項毒品罪部分分期,總刑期為13個月。

Q.沒有造成碰撞或傷亡仍會因危險駕駛入獄嗎?
A.

可以。法院承認本案沒有碰撞、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故嚴重程度低於參考案例,但被告人持續危險駕駛及逃避追截,法院仍認為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

Q.持有0.04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微量可卡因及被告人過往同類紀錄為考慮,定出三個月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後判兩個月,當中一個月與危險駕駛刑期分期執行。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