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坤偉案 DCCC243/2024
駕車撞死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坤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陳坤偉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2023年5月16日,被告駕駛輕型貨車運送香港郵政郵件,在深水埗窩仔街以約每小時44公里行駛。死者梁先生橫過馬路時,被告雖在約40米外已看見行人,仍沒有減速或即時剎車,只響咹並扭軚閃避,貨車倒後鏡撞及死者。死者其後因傷於2023年5月19日死亡。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的罪責程度及適當刑罰。辯方指出被告沒有超速、死者在非行人過路處違例過馬路,且被告沒有違反其他交通規則;又稱其行為屬判斷失誤,罪責在最低範圍,並提出其悔意、良好背景及照顧年老父母等求情因素。控方則要求法庭按危險駕駛造成死亡的嚴重後果及阻嚇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及相關判例,認為危險駕駛的判刑主要取決於駕駛行為的惡劣程度及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並須兼顧懲罰、阻嚇及譴責。被告在碰撞前至少有40米及約五秒作出反應,已看見行人仍保持車速前進,並非單純一時分心,而是罔顧行人安危的危險判斷。雖然車速未超限、死者違例過馬路,案件仍屬危險駕駛致死中最低罪責級別。參考《Cooksley》案所示12至18個月起點,法庭定14個月為起點,因無刑事定罪紀錄及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將危險駕駛致死案件分級,最低級別一般以12至18個月監禁為起點。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2020] 5 HKLRD 425、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2016] 3 HKC 274及HKSAR v Lee Yau Wing [2013] 1 HKC 572,確認阻嚇及駕駛罪責的重要性。辯方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 [2011] 1 HKLRD 341、HKSAR v Lam Ying Yu [2014] 2 HKLRD 895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Tsz Hin [2020] 1 HKC 576。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即時監禁1年。法庭取消其駕駛資格5年,由判刑日起計,不得駕駛任何車輛或申領駕駛執照;並須在停牌期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停牌令持續有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超速、死者本身違例過馬路及被告背景良好,只要駕駛者在有足夠距離反應時仍選擇不減速,造成死亡後果,法庭仍可判處即時監禁。良好品格及無刑事定罪紀錄在危險駕駛案件中並非強而有力的非監禁求情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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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撞死人但沒有超速會否入獄?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雖未超速,卻在看見行人後仍不減速,屬危險駕駛並造成死亡;本案最終判處即時監禁一年。
Q.死者違例過馬路,司機仍須負刑責嗎?
死者在非指定過路處過馬路並不排除司機的刑責。法庭認為被告有足夠距離作出反應卻沒有減速,仍構成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
Q.危險駕駛撞死人通常判囚多久?
本案被列為最低罪責級別,法庭參考最低級別通常12至18個月的起點,定起點14個月後扣減兩個月,判處被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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