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炳根案 DCCC504/2024

駕車撞死行人如何判刑?

緩刑 · 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不小心駕駛判囚兩個月,緩刑一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9/9/2025[2025] HKDC 16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炳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杜炳根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2023年10月5日傍晚,他駕駛輕型貨車在觀塘瑞和街右轉入瑞寧街時,車輛右前角撞倒正在無燈號管制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的男子。被撞者其後因創傷性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死亡。被告車速約每小時11公里,視線一度受車輛結構柱遮擋,但只要稍微傾側身體即可看見死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不小心駕駛導致行人死亡的罪責程度及適當刑罰。控方強調死亡及行人完全無過失的嚴重後果;辯方則指出車速低、事故屬偶然疏忽、被告須兼顧多方面交通情況,且具良好品格、駕駛紀錄及悔意,主張非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及相關上訴判例,認為防止人命傷亡是駕駛罪行的核心政策,實際死亡後果可納入量刑考慮。然而,罪責須按天氣、車速、道路及路面情況,以及影響專注力的因素衡量;司機越無視客觀環境,罪責越大。本案被告未有刻意漠視路況,僅因觀察不夠小心而未能避開結構柱造成的視線遮擋,罪責不算嚴重。考慮死亡後果、認罪、良好品格及駕駛紀錄,法庭以三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減三分之一至兩個月,並予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天賜(CACC 419/2013)及 HKSAR v Lee Mechian(HCMA 797/2005)作為辯方非即時監禁的例證,但法庭認為案情差異甚大,參考價值有限。律政司司長 訴 葉衛豪 [2025] HKCA 352及 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則確認死亡後果及客觀環境對量刑的重要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十二個月;另因事故發生在行人過路處,命令停牌十二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不小心駕駛造成死亡,刑罰仍取決於實際罪責而非單看結果。低車速、偶然疏忽、良好紀錄及認罪可支持緩刑,但死亡後果及行人過路處仍會提高刑罰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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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在行人過路處撞死人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死亡後果、駕駛者的實際罪責、車速、路況、認罪及背景。本案被告以低速駕駛但未察覺行人,獲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及停牌一年。

Q.不小心駕駛導致行人死亡一定要即時入獄嗎?
A.

不一定,刑罰取決於罪責而非只看結果。若屬偶然疏忽、車速低、駕駛紀錄良好並承認控罪,法庭可能判緩刑;本案即判兩個月監禁緩刑一年。

Q.撞死人後認罪及良好駕駛紀錄有何作用?
A.

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良好品格及駕駛紀錄亦可減輕刑罰,但不能抹去死亡後果。本案量刑起點為三個月,扣減後為兩個月並緩刑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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