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保林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梁保林受聘擔任舢舨舵手,第二被告人褟杰彬負責加油,兩人駕駛舢舨由中山前往香港,接載三名沒有合法入境資格的中國人士。水警在爛角咀對開水域截停船隻,並在兩名被告人身上搜出代表策劃者收取的款項。舢舨雖然船體結構正常並具適航能力,卻沒有滅火裝置、足夠合規救生設備及夜航燈。兩名被告人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第一被告人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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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梁保林受聘擔任舢舨舵手,第二被告人褟杰彬負責加油,兩人駕駛舢舨由中山前往香港,接載三名沒有合法入境資格的中國人士。水警在爛角咀對開水域截停船隻,並在兩名被告人身上搜出代表策劃者收取的款項。舢舨雖然船體結構正常並具適航能力,卻沒有滅火裝置、足夠合規救生設備及夜航燈。兩名被告人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第一被告人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被告人曾兴发於2024年10月15日駕駛一艘快艇,在未持有船隻操作牌照的情況下,協助4名未獲授權進境者(unauthorized entrants)從深圳前往香港。警方在橫洲附近截獲該快艇,發現艇上缺乏滅火裝置、足夠救生衣及航行燈。被告人承認受人指使,以每人1,000元人民幣的報酬運送該4人,並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兩項控罪。
被告人林寿文為內地航海船長,於2024年11月17日清晨駕駛運油船「云鼎15」進入香港水域,與漁船CM63703A發生碰撞,導致漁船沉沒,船長布容帶失蹤後死亡,另六名船員獲救。被告人承認在夜間及狹窄水域航行時,未及早採取大幅度避讓行動,未安排適當瞭望員,亦未有效使用警鈴、霧笛或燈光示警。被告人承認控罪及案情,法院遂就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作出判刑。
第一被告人何炳耀(D1)及第二被告人陈景潮(D2)共同以快艇由南沙接載四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前往香港,收取合共人民幣1,200元報酬。2024年3月20日晚上,警方在大嶼山對出海面截停涉案快艇;D1主要操舵,D2協助觀察及間中協助操控。四名乘客均未穿救生衣。快艇沒有滅火裝置、合標準的救生設備及夜間航行燈,雖然船體適航,卻不適宜操作。二人均無船隻運作牌照,並在首次答辯時承認兩項控罪。
兩名被告人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罪;第一被告人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2023年11月11日凌晨,第一被告人駕駛沒有夜航燈、足夠救生衣及滅火裝置的快艇,從珠海運載四名越南人進入香港水域,第二被告人負責導航及照看乘客。四名乘客在煎魚灣上岸後,快艇被水警截停。第一被告人收取人民幣2,000元,第二被告人收取人民幣1,000元,兩人均無有效旅行證件。
被告謝雍耀為舵手。2023年10月23日清晨,他駕駛一艘由蛇口駛往香港的玻璃纖維快艇,船上載有10名未獲授權進境者。水警小艇亮起藍燈、射燈並發出停船信號後,被告沒有停下,反而加速逃走及急速轉向,導致快艇撞擊水警小艇,造成船體刮痕及框架損毀。該快艇沒有救生、滅火及夜航燈設備,且不適宜操作。被告其後跳海逃走但被救回。他承認三項控罪,並稱因母親醫療費用而收取報酬犯案。
被告D1及D2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7D(1)(a)條。D1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72條。2023年11月8日,警方在龍鼓洲西岸附近發現一艘開放式快艇,艇上有兩名被告及九名南亞孟加拉籍男子。D1為駕艇者,以每人人民幣3,000元運送乘客;D2協助航行。快艇拒絕停船、高速轉向並作出危險操作,艇上亦沒有消防、救生設備或夜航燈。
兩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2023年11月21日凌晨,第一被告駕駛一艘沒有航行燈、滅火裝置及足夠救生設備的快艇,從內地運送六名越南未獲授權進境者前往香港;第二被告負責導航。第一被告收取人民幣1,000元,第二被告預期收取人民幣700元。警方以聲響及閃光訊號要求停船,第一被告未有立即遵從,快艇其後被截停。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旅程;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海上人士安全及沒有停船。
2023年11月10日,第一被告吳洪文為快艇舵手,第二被告吳永輝負責導航,二人收取人民幣3,000元,協助運載六名巴基斯坦或孟加拉籍人士由珠海前往香港。海事警察以國際停船訊號「L」及藍燈要求停船,第一被告經九分鐘追逐仍拒絕停船。快艇沒有滅火、救生及夜間導航設備,救生浮具亦不符合標準。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海上安全及沒有停船。
被告鈡志秋承認三項罪行:協助十一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以及沒有停船。2023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駕駛一艘沒有航行燈、滅火裝置及救生設備的快艇,載運十一名人士及另一名男子前往香港。快艇最多只可載七名乘客,且在水警發出停船信號後仍繼續駛向岸邊,警方其後將眾人截獲。被告收取每人人民幣1,000元,並承認其行為。
被告人周建棋承認兩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以及違反香港法例第313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駕駛快艇由廣州南沙前往香港下白泥,船上載有五名越南非法入境者,並收取人民幣15,000元。快艇缺乏滅火設備、合規救生衣及夜航燈,被告人亦沒有香港船隻駕駛牌照。警方其後在小屋廁所內尋獲被告人。
三名被告涉及同一宗海上事件。2023年5月26日,第一被告駕駛一艘由內地駛往香港水域的快艇,第二被告同行,船上另有八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快艇在夜間、惡劣海況及缺乏合規救生設備下航行,並拒絕水警停船要求,追截期間與水警小艇碰撞數次。第三被告是其中一名乘客,企圖未經准許進入香港,並違反一項仍然有效的遞解離境令。三人均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
2023年10月23日,警方在大嶼山附近發現一艘沒有亮燈、載有兩名被告及八名巴基斯坦籍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快艇。警方發出停船指示後,第一被告温景贵操控快艇逃走,並多次突然急轉,令水警小艇須閃避;第二被告罗文强在旁以手勢協助操控方向。快艇其後被截停,船上沒有滅火、救生及夜航燈設備。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海上安全及沒有停船。
兩名被告於2023年5月19日駕駛快艇,從廣州南沙接載六名越南籍人士進入香港。第一被告梁梓亮負責掌舵,第二被告苏俊升協助導航,兩人分別預期收取人民幣2,000元及1,000元。快艇沒有足夠滅火、救生及夜間航行設備,且第一被告沒有理會水警停船訊號,反而加速逃逸。第一被告其後兩度向警方提供虛假姓名及身份資料。兩人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罪;第一被告亦承認沒有停船、危害海上安全及兩項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罪。第一被告為涉案快艇舵手,收取人民幣8,000元;第二被告為水手,約定收取人民幣2,000元。2023年5月12日晚上,快艇由珠海載運約7至8人前往香港,其中6人被確認為非法入境者。快艇沒有夜航燈、消防裝置及合規救生衣,海事處認為不適宜操作。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
被告人黃志强受聘以快艇從南沙運送七名男子前往香港,報酬為人民幣5,000元。2023年8月28日清晨,警方在流浮山附近截停快艇,被告人為舵手,船上七人均沒有入境紀錄。快艇沒有滅火設備、合乎安全標準的救生裝置或夜間航行燈,九件浮具亦不符合安全標準。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包括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D1郭炳坤及D2曾敬贤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D1另承認沒有停船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2023年1月10日,兩人在一艘沒有亮燈的快艇上,接載七人後駛向北面海上邊界。警方發出停船指示,快艇不但沒有停下,D1更駕船加速逃避追截,D2則協助觀察及指示逃走。快艇欠缺滅火裝置,救生衣及航行燈亦不符合認可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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